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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日 星期六

自住房屋享受房屋稅優惠的具體要件與期限為何?

自住房屋享受房屋稅優惠的具體要件與期限為何?


具體要件與期限說明如下:

一、 辦理戶籍登記的具體要件

自住房屋要適用優惠稅率1.2% 或 全國單一自住 1%,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設籍對象: 房屋必須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
使用現況: 房屋須為實際居住使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戶數限制: 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須在 3 戶以內。


二、 辦理申報的期限

一般申報期限: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由非自住改為自住並遷入戶籍),
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即 3 月 22 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
如逾期申報(3 月 22 日後),則須等到次期(隔年 5 月)才能開始適用優惠稅率。

三、 為什麼必須辦理戶籍登記?

房屋稅 2.0 新制增訂此要件,主要是為了使房屋稅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的自住認定要件趨於一致,以減少徵納爭議並簡化稅政。
若自住房屋未能在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將會被改按「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在台南市其稅率可能高達 2.6% 至 4.8%。


參考資料 =====================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1.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第 5 條 第四項
4.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與前三項房屋戶數之計算、第二項合理需要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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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 星期五

如果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評定現值超過標準,適用何種稅率?

如果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評定現值超過標準,適用何種稅率?


如果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評定現值超過地方政府訂定的「一定金額」標準,
該房屋的稅率將從優惠的 1% 恢復為一般的自住房屋稅率 1.2%。

以下為相關規定的詳細說明:

稅率變動: 

        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
       且符合自住要件(無出租、無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
       但房屋現值超過標準時,該房屋雖然仍被認定為「自住用」,
       但無法享有特別針對非豪宅提供的 1% 減稅優惠,因此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1.2%。

認定原則: 

        地方政府訂定此「一定金額」是為了落實排富條款,
        將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中現值最高的前 1%(高價房屋)排除在 1% 優惠稅率之外,
        使其維持原本 1.2% 的稅率。

        以台南市 115 年期(2026 年)為例,該基準金額為 157 萬 4,900 元。
        如果您的房屋現值高於此標準,即便全國僅持有一戶,適用稅率仍為 1.2%。

多戶自住: 

        即使現值未超標,但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持有 2 戶或 3 戶自住房屋,
        這些房屋同樣是適用 1.2% 的稅率,而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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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星期四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台南市的「一定金額」標準未來會每年變動,並非固定不變。

根據來源說明,該金額標準的變動原因與認定方式如下:
變動原因: 
因為每年開徵房屋稅時,符合「全國單一自住」條件的戶數與房屋現值都會有所變動,
導致排序後第 1% 戶的房屋現值也會不同,因此每年公告的一定金額標準都會不一樣。

認定方式: 

根據台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13 條規定,系統會針對全國僅持有一戶、
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的房屋,按其現值由高至低排序,
排除前 1% 的高價房屋,以低於該房屋現值的最大值作為基準金額。

公告時間: 

財政稅務局會在每年 2 月最後一天前公告當年的基準金額。

目前標準: 

以台南市 115 年期(2026 年)房屋稅為例,
公告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 157 萬 4,900 元。

因此,若您的房屋現值接近目前的標準,未來仍需留意每年 2 月底由台南市政府發布的新公告,以確認是否能持續適用 1% 的優惠稅率。

參考: 公告本市115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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