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計內耕作中農地,如何判定是否為視同農地?
1. 優先審查「用地別」
判定一筆都市計畫內非農業區土地(如住宅區)是否屬農業用地變更,
首要確認其變更前的「用地別」是否屬於農業用地範疇。
2. 若無用地資料,則審查「地目別」
若該土地在「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前就已被劃入都市計畫區,
導致沒有「用地別」資料可供參考時,
則會確認變更前的 「地目」。
3. 具體的判定標準與地目清單
根據相關函釋,若土地在民國106年(2017年)元旦以前(當時仍實施地目等則制度),
其登記謄本上的「地目」記載為以下10種,即可認定原屬農業用地。
田、旱、林、原、牧、養、池、水、溜、溝。
4. 查詢方式與管道
申請土地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可以向土地所屬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調閱「土地登記謄本」。
查看歷史紀錄:
申請異動清冊會列示該地號歷次登記異動項目(設定、移轉、抵押等),
透過謄本上記載的歷史地目資訊,確認在變更為都市計畫土地前的初始地目標示。
5. 實務操作的關鍵
地方政府在受理「視同農地」的農業使用證明(農用證明)申請時,通常會嚴格依照上述地籍資料來決定是否受理。
若符合上述地目條件,且土地現況確實維持農業經營(無違規設施、無大面積水泥等),
並取得都市計畫機關核發的「無法按變更後用途開發」之證明,方能享有遺產稅或贈與稅的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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