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評定現值超過地方政府訂定的「一定金額」標準,
該房屋的稅率將從優惠的 1% 恢復為一般的自住房屋稅率 1.2%。
以下為相關規定的詳細說明:
稅率變動:
以下為相關規定的詳細說明:
稅率變動:
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
且符合自住要件(無出租、無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
但房屋現值超過標準時,該房屋雖然仍被認定為「自住用」,
但無法享有特別針對非豪宅提供的 1% 減稅優惠,因此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1.2%。
認定原則:
認定原則:
地方政府訂定此「一定金額」是為了落實排富條款,
將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中現值最高的前 1%(高價房屋)排除在 1% 優惠稅率之外,
使其維持原本 1.2% 的稅率。
以台南市 115 年期(2026 年)為例,該基準金額為 157 萬 4,900 元。
以台南市 115 年期(2026 年)為例,該基準金額為 157 萬 4,900 元。
如果您的房屋現值高於此標準,即便全國僅持有一戶,適用稅率仍為 1.2%。
多戶自住:
多戶自住:
即使現值未超標,但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持有 2 戶或 3 戶自住房屋,
這些房屋同樣是適用 1.2% 的稅率,而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