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9日 星期六

繼承房產若貸款餘額大於公告現值,稅金如何計算?

繼承房產若貸款餘額大於公告現值,稅金如何計算?

若該房地擔保的金融機構貸款餘額(未償債務)大於繼承時的房地公告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所得稅法將此超出的部分視為繼承人的「額外負擔」。
在出售該房產計算所得稅時
不論是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或舊制所得稅,
這筆額外負擔在符合條件下可以從交易所得中減除。

1. 核心計算公式
根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計算方式如下:
額外負擔金額 = 繼承時的貸款餘額 - 繼承時的房地公告現值。


2. 適用條件
若要主張扣除這筆「額外負擔」,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實際負擔: 該貸款餘額超過現值的差額部分,必須確實由繼承人實際負責償還。
金融機構貸款: 僅限於向金融機構(如銀行)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
私人間的借貸(如向親友借錢)無法適用此減除規定。
同標的擔保: 貸款必須是以「該繼承房地」作為擔保的債務。

3. 課稅所得額計算(房地合一稅):
假設繼承時條件: 房地公告現值為 1000 萬元,但該房地尚有銀行貸款 3400 萬元。
計算額外負擔:     3400 萬 - 1000 萬 = 2400 萬元(此為可減除的額外負擔)。
出售時:                假設售價為 3900 萬元,物價指數調整後的現值為 1,035 萬元,
                               相關費用為 0,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 萬元。
新制所得計算: 3900 萬(售價)- 1035 萬(調整後現值)- 2400 萬(額外負擔) - 100 萬(土地漲價總數額)= 365 萬元(課稅所得額)。

4. 舊制的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
如果繼承的房產適用舊制,計算方式邏輯一致:
在核實認定的公式中,將「額外負擔」納入減除項目。
公式簡化為:
(成交總價 - 繼承時房地現值 - 額外負擔 - 相關稅費) × 房地比 =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
在房屋稅單上所載明的「現值」,一般指的就是已經扣除過免稅項目後的「課稅現值」。

5. 注意事項
取得成本認定: 繼承取得的房產,其「取得成本」是以繼承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準,而非被繼承人當初購買的價格。
證明文件: 辦理申報時,務必檢附貸款餘額證明、繼承當時的現值證明以及相關稅費單據(如仲介費、代書費等),繼承人實際償還金額(如銀行還款紀錄、清償證明),以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參考資料 ============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
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
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
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
、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
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
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參考資料 ============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cf9cd3e49e7b47cbb18263f677ccfdc8

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4月間繼承其父110年4月間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之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其實際負擔償還。嗣甲君於113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之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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