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享受房屋稅優惠的具體要件與期限為何?
具體要件與期限說明如下:
一、 辦理戶籍登記的具體要件
自住房屋要適用優惠稅率1.2% 或 全國單一自住 1%,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設籍對象: 房屋必須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
使用現況: 房屋須為實際居住使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戶數限制: 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須在 3 戶以內。
二、 辦理申報的期限
一般申報期限: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由非自住改為自住並遷入戶籍),
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即 3 月 22 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
如逾期申報(3 月 22 日後),則須等到次期(隔年 5 月)才能開始適用優惠稅率。
三、 為什麼必須辦理戶籍登記?
房屋稅 2.0 新制增訂此要件,主要是為了使房屋稅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的自住認定要件趨於一致,以減少徵納爭議並簡化稅政。
若自住房屋未能在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將會被改按「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在台南市其稅率可能高達 2.6% 至 4.8%。
參考資料 =====================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1.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第 5 條 第四項
4.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與前三項房屋戶數之計算、第二項合理需要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