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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可以拆單嗎?申請分擔繳納與連帶責任一次看懂

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可以拆單嗎?申請分擔繳納與連帶責任一次看懂


家中長輩過世後留下土地給子女共同繼承,
如果大家對遺產分配談不攏,遲遲沒有辦理繼承登記,
每年到了 11 月地價稅開徵時,就可能遇到一個問題,
地價稅單寄來了,其他兄弟姊妹卻不願意出錢,該怎麼辦?

尤其是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
稅單上可能列著被繼承人的姓名及全體繼承人。
如果其中一個人願意處理,其他人卻遲遲不肯繳稅,
難道只能自己先把全部稅款繳清嗎?

其實符合相關條件的公同共有土地,
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擔繳納,
讓各共有人依核定的應分擔部分繳納地價稅。

但是申請分擔繳納,不代表從此只需要對自己的部分負責。
如果其他共有人欠繳稅款,公同共有人仍有連帶繳納責任。

另外符合條件的公同共有人,
也能就自己的潛在應有部分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不一定要等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才處理。

以下就從地價稅分單、連帶責任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三個方面,
說明公同共有土地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可以申請拆單嗎?


可以依相關規定申請分擔繳納,但仍須由稅捐稽徵機關審查認定。

公同共有土地常見於繼承案件。
例如父親過世後留下土地,子女尚未辦妥繼承登記,
土地仍處於未辦繼承或公同共有狀態。

這時候各繼承人雖然有各自的法定應繼分,
但在遺產尚未分割前,
不能直接把法定應繼分當成已經完成登記的獨立土地持分。

如果其中一位繼承人希望依自己的部分繳納地價稅,
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
並依規定提出分單繳納申請。

稽徵機關會依土地的共有關係、
各共有人權利範圍及相關證明資料,
審查是否可以按潛在應有部分分擔稅款。


二、申請分單後,還是可能要負擔其他人的欠稅


這是公同共有土地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等相關規定,土地屬於公同共有,
且沒有依法設置管理人時,
納稅義務人是全體公同共有人,
並依法負連帶繳納責任。

例如一筆公同共有土地當年度應繳地價稅為 6 萬元,
兄弟姊妹依核定的分擔比例,各自取得應繳納的稅額。

其中一人已經繳清自己分單上的金額
,但其他人一直沒有繳納,導致整筆土地仍有欠稅。

如果後續進入欠稅追繳或行政執行程序,
仍須依相關法律規定及個案情況判斷其他共有人可能承擔的責任。
不能因為自己已經繳清分單上的金額,
就認為一定不會再受到影響。

因此申請分擔繳納的主要作用,
是讓共有人可以依核定方式分別繳款,
並不是直接免除法律上的連帶責任。


三、公同共有土地也能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2‰ 優惠稅率嗎?


有機會,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

一般用地的地價稅採累進稅率,
稅率依規定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則可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兩者稅率差距很大,因此如果家中有繼承土地,
除了處理地價稅分單問題,
也可以確認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申請資格。

不少人以為公同共有土地一定要所有共有人都同意,
或每一位繼承人都設籍在土地上,才有辦法申請優惠稅率。

實際上依相關法令及認定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公同共有人可能就自己的潛在應有部分
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四、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分單有什麼不同?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雖然都是多人共同擁有土地,
但兩者的權利關係不同,地價稅的處理方式也不完全一樣。

比較項目 

分別共有土地 

公同共有土地 

土地權利關係 

各共有人有明確的應有部分 

共有人共同享有權利,通常沒有登記為各自獨立的土地持分 

常見情況 

已辦妥共有持分登記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登記為公同共有 

地價稅繳納方式 

原則上依各共有人持分計算 

符合條件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擔繳納 

是否需要主動申請分單 

通常依持分及稅務機關作業方式辦理 

通常需要主動提出申請 

其他共有人欠稅的影響 

原則上依各自持分及相關法律關係處理 

可能涉及全體公同共有人的連帶繳納責任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符合條件者,可依規定申請 

符合條件者,可能可就潛在應有部分申請 



五、家族共有土地長期無法協調,應該先處理什麼?


家族繼承土地常常不只是稅金問題。

有些人希望保留祖產,有些人想出售分配現金,
也有人長期不在台灣,對土地管理及繳稅沒有積極處理。
時間一久,不只地價稅可能累積欠繳,
後續還可能涉及土地管理、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等問題。

如果目前正遇到類似情況,可以先從以下方向著手:

1.確認土地登記狀態。


先查明土地目前是未辦繼承登記、已登記為公同共有,還是已經辦妥分別共有持分登記。不同狀態會影響後續的處理方式。

2.確認地價稅欠繳情況。


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當年度應納稅額、是否已有欠稅,以及能否申請分擔繳納。

3.確認自用住宅優惠資格。


如果土地上有房屋,且實際供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自住,可以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規定。

4.評估是否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或遺產分割。


如果共有人長期無法協調,單靠每年分擔繳納地價稅,未必能解決土地管理及權利關係的問題。必要時可尋求地政士、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六、結語:公同共有土地可以申請分擔繳納,但別忽略連帶責任


公同共有土地遇到其他繼承人不願意繳地價稅時,並不是只能由其中一人承擔所有稅款。符合條件者,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分擔繳納的申請方式,並確認能否就自己的潛在應有部分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不過,分擔繳納與法律上的納稅責任是兩回事。申請分單後,仍須留意公同共有土地可能涉及的連帶繳納責任,不能把分單當成完全免責的保證。

如果手上有台南地區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或是家族共有土地多年無法協調,建議先確認土地登記狀態、地價稅欠繳情形及自用住宅優惠資格,再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把土地權利關係與稅務問題先弄清楚,才能在處理家族財產時,減少不必要的爭議,也比較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七、法規與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 3 條
1.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2.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第 9 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 17 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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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名下有3間房子,為什麼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房屋稅、地價稅差異一次搞懂

名下有3間房子,為什麼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房屋稅、地價稅差異一次搞懂


每年到了5月,房屋稅單陸續寄到家裡;到了11月,又換成地價稅開徵。
如果在台南名下有好幾間房子,仔細核對信箱裡的稅單時,
可能會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明明有3間房子,
5月收到3張房屋稅單,11月卻只有1張地價稅單。

是不是有一筆土地漏寄了?還是稅捐機關把資料弄錯了?

其實,這不一定是稅單寄送出了問題,
而是房屋稅與地價稅原本就採用不同的課稅及開單方式。

房屋稅主要依房屋個別課徵,地價稅則會將同一縣市內符合歸戶規定的土地合併計算。
兩種稅的計算方式不同,收到的稅單張數自然可能不一樣。

如果你在台南持有透天厝、公寓、店面或其他不動產,
先搞懂這兩種稅的差異,也能進一步檢查自己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條件。

 一、房屋稅與地價稅,為什麼開出的稅單張數不同?

先從最容易理解的例子說起。

假設某位屋主在台南市持有3間房屋,每間房屋都有獨立門牌,同時也持有相關土地。

到了5月房屋稅開徵時,房屋會依個別課稅資料計算,因此可能收到3張房屋稅單。

到了11月地價稅開徵時,稽徵機關則會依土地歸戶規定,
將同一縣市內應合併計算的土地整理後計稅。即使名下有多筆土地,也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

因此判斷稅單是否完整,不能只看房屋有幾間,還要看土地所在縣市、所有權及實際課稅資料。

二、地價稅採總歸戶制,同一縣市的土地會合併計算

地價稅與房屋稅最大的差別之一,就是地價稅採取按縣市歸戶的計算方式。

依《土地稅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以土地所有權人在直轄市或縣(市)
轄區內的地價總額為基礎,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如果你在台南市持有5筆土地,
這些土地不是各自完全獨立計算一般用地的累進稅額,
而是要依照法定歸戶方式整理後計算。

這也是為什麼名下土地越多,不一定只是把每一筆土地的稅額直接相加。
當一般用地的地價總額增加時,還可能影響適用的累進稅率。

土地分別位於不同縣市,稅單也會分開

如果土地分別位於台南市及高雄市,兩個縣市會各自辦理課稅。
因此,同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即使名下有多筆土地,
也可能因為土地分布在不同縣市,而收到不同地方政府開立的地價稅單。

三、房屋稅依個別房屋課徵,不是把所有房屋合併成一張稅單

房屋稅的課稅標的是房屋本身,與地價稅針對土地課稅的方式不同。

例如,屋主在台南有一間透天厝、一間公寓及一間店面,
若三者分別具有獨立課稅資料,通常會依各自的房屋稅籍計算稅額。

另外,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課稅期間及開徵時間也不相同。

一般而言,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地價稅則於每年11月開徵,按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法定課稅基準計徵。

四、房屋稅與地價稅差異比較表

比較項目

地價稅

房屋稅

課徵標的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田賦除外)

附著於土地之房屋及增加價值之建築物

發單與歸戶方式

總歸戶制

(同縣市所有土地合併歸成1戶)

按戶發單

(依獨立門牌獨立開單)

同一縣市稅單張數

最多 1 張

依門牌戶數,幾戶就幾張

計稅稅率結構

採六級累進稅率

(基本稅率10‰–55‰)

採差別稅率

(自住1.2%/1%,非自住全國歸戶累進)

開徵與課稅期間

11月開徵

(課稅期間1/1–12/31)

5月開徵

(課稅期間前一年7/1–當年6/30)


看完這張表,就能理解為什麼同一個人名下有多間房子,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稅單張數不一定相同。

五、多屋族如何檢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重要關鍵

地價稅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並依地價總額適用不同級距,最高可達千分之五十五。

但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條件,經核准後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兩者的差距不小,因此名下有土地的屋主,值得花時間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1. 自用住宅用地不是有房子就能申請

想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及住宅必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
例如土地用途、房屋使用情形、本人或配偶及直系親屬設籍等規定。

此外,土地所有權、面積限制及其他適用條件,也都可能影響申請結果。
即使房屋是自己居住,也不能直接認定土地一定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稅率。

2. 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的計算方式不同

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依優惠稅率計算,不是直接套用一般用地的累進稅率。
這項差異對名下有多筆土地的人尤其重要。

3. 申請期限要提前確認

如果打算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留意法定申請期限,通常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才能依規定爭取當年度適用。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 14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第 15 條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
           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 16 條
         1.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2.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 17 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房屋稅條例> 
第 4 條
        1.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
          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
          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2.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3.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
          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4.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
          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
          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5.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第 5 條
        1.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
                    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
                    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
                    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
                    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第 6 條之 1
        1.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
          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
          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2.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
          未滿一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3.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
          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二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
          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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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孩子滿18 歲是節稅神隊友?教你一招合法破解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一處」限制

孩子滿18 歲是節稅神隊友?教你一招合法破解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一處」限制

為什麼你的第二間房要繳 5 倍地價稅?

很多台南地主以為,只要房子是自己的,也沒租人、沒開店,地價稅就會自動打折。
錯! 政府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 2‰,而一般用地稅率則是 10‰ 到 55‰。 
這中間差了至少 5 倍!

更麻煩的是,法律規定你、你配偶跟未成年的小孩,全國加起來只能選「一處」享受 2‰。
 如果你在永康有一間房,又在安平買一間房,那第二間通常就會被課 10‰ 的重稅。


以為「全家只能選一處」?

這是大家最常掉進去的陷阱
真相是成年子女是獨立的「節稅點」!

根據《民法》,現在年滿18歲就算成年了。
地價稅法規明定,如果你讓「已成年」的直系親屬
(如 18 歲以上的小孩、父母、祖父母、甚至是岳父母)
在你的第二間房子裡辦竣戶籍登記,那這間房子就不受那「一處」的限制。

【案例】 林先生在東區有一間大樓自住,在安南區又買了一間透天。
原本林先生全家戶籍都在東區,安南區那間每年繳 5,000 元地價稅(一般稅率)。
若林先生讓今年剛滿 18 歲讀大一的兒子,把戶籍遷入安南區透天。
只要在 9 月 22 日前 向台南市財政稅務局提出申請,安南區的稅金立刻降到約 1,000 元。
現省 4,000 元!

快檢查戶口名簿!

孩子滿 18 歲了嗎?這不只是成年的標誌,更是你合法節稅的權利!
每年 9 月 22 日是地價稅申報自住用地最後期限。
沒在這天前辦好遷入並申辦,今年就只能含淚繳貴的。

注意事項
面積限制: 雖然可以多處設籍,但記得全國面積合計不能超過:
都市土地 300平方公尺(90.75 坪)或非都市 700 平方公尺(211.75 坪)。
沒租沒營業: 記得這間房子一定要「無出租、無營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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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開店 二樓以上自住,地價稅怎麼算?9/22前要辦好比例分攤

一樓開店 二樓以上自住,地價稅怎麼算?

9/22前要辦好比例分攤


住在台南中西區或安平區,很多人家裡都是那種「一樓開店、二樓住家」的店住型透天。
每到 11 月看到地價稅單,整棟樓都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心裡一定很嘔吧?

事實上,只要自住與營業面積能「明確劃分」,即可申請按比例課徵地價稅。
本文將拆解計算公式、應備文件,助合法節稅!


一、 店住混合也能申請 2‰ 優惠

誰說開了店就不能享有自住優惠?法律其實很人性化。
如果你的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住(如營業、出租)使用,只要能明確劃分,
其坐落的基地(土地)就可以依照「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
分別適用 2‰ 的自用住宅稅率與 10‰ 起跳的一般用地稅率。


二、 範例

1 樓是自營的早餐店,2 至 4 樓是全家自住。
土地總面積: 100 平方公尺。
房屋各層面積: 每層皆為 50 平方公尺,總建坪 200 平方公尺。

計算方式:
算出「自住面積」佔比:(2+3+4 樓共 150 ㎡) ÷ 總建坪 200 ㎡ = 75%。
算出「自住土地」:總土地 100 ㎡ × 75% = 75 平方公尺。
結論: 這 75 平方公尺土地按 2‰ 計稅,剩下的 25 平方公尺(一樓店面佔地)才按一般稅率計稅。

三、 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

檢查項目

自用住宅比例分攤條件

備註

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在該地設籍

必要條件

產權歸屬

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房屋的名字不能是外人的

使用限制

自住部分確實無出租、無營業

營業區域與居住區域須能明確劃分


【如何向台南財稅局申請?】
時間: 每年 9 月 22 日前(逾期辦理就要等明年才生效囉!)。
文件: 填好申請書、附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若申請書有填建號則免附)。


四、 快檢查稅單!

別再讓你的權益睡著了!趕快翻出你家去年 11 月的地價稅單,看看稅率那一欄是不是寫著 10‰。
如果你的一樓只是掛個商號或者租給人家,二樓以上明明是自住,卻還在繳全額重稅,那真的虧大了。
現在就去準備身分證跟權狀,在 9/22 前去台南財稅局辦理。

如果你還是不太懂比例怎麼算,歡迎與我們洽詢,幫你精算最省錢的方案!



注意事項:

本內容依據 115 年期台南市現行稅制編寫。
若房屋有增建(違章),其面積亦須納入總面積計算比例。
「一處限制」不影響單一房產內的比例分攤申請,但仍須符合設籍規定。

參考資料: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115年地價稅宣導手冊.pdf

房屋部分出租或營業,地價稅可按比例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第 4 點第 2 款
(二)自用住宅面積及處數限制
1、僅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
(1)同一樓層房屋及平房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准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2)房屋為樓房(含地下室),不論是否分層編訂門牌或分層登記,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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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2‰與10‰的距離:共同持有房產不當冤大頭!

地價稅2‰與10‰的距離:共同持有房產不當冤大頭!



夫妻共同買房非常普遍,但地價稅是採「總歸戶制」,也就是按「人」課稅。
很多人以為只要先生申請了自用住宅,太太那份就會自動跟進,這真的是大誤區!
如果沒在 9/22 前「分別申請」,另一方的稅率會從 2‰ 直接跳回 10‰ 起跳。
本篇將拆解共同持有的設籍眉角,幫您合法省下 4 倍稅金!


一、 收到兩張稅單,金額卻天差地遠?

夫妻買房,為了給彼此保障,很多夫妻會選擇「共同持有」。
到了 11 月開徵地價稅時,你們會收到兩張稅單,
這很正常,因為地價稅是按每個人名下的土地持分分別計算的。

但有可能收到地價稅單。先生的稅單寫著「稅率 2‰」,應納稅額 500 元; 
太太的稅單卻寫著「稅率 10‰」,應納稅額 2,500 元。 
明明住同一個屋簷下,太太繳的稅竟然比先生貴了整整 4 倍多!

這就是因為太太那一方沒有去「主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二、 以為「申請一處」就是一人代表就好?


很多屋主在辦手續時,看到稅法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限一處」
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就會產生一個嚴重的誤解: 
「既然全家限一處,那我們兩個人只要有一個人代表申請就好了吧?」

錯!大錯特錯! 地價稅的優惠是跟著「人」走的。
雖然這間房子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但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有兩個(先生與太太),
所以兩個人都必須各自向台南市財政稅務局提出申請。

如果只有先生申請,太太沒辦,
稅捐處就會判定太太那 1/2 的土地持分是按「一般用地」稅率(10‰ 起跳)課徵,
而先生那 1/2 則是按「自用住宅」稅率(2‰)課徵。

三、 9/22 前必備的節稅攻略

如果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務必在 9 月 22 日 前完成申請動作

比較項目

自用住宅用地(節稅後)

一般用地(漏掉申請)

適用稅率

2‰(單一稅率,不累進)

10‰~55‰(累進課徵)

必備條件

設籍、無出租、無營業

無特定限制

申請動作

每位所有權人皆須個別申請

不需申請,自動課徵


【申請地點】
時間: 每年 9 月 22 日前(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
       錯過這天,今年就只能含淚繳貴的,優惠得等明年才生效。
關鍵: 只要 8/31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是你的名字,
       這整年的地價稅都歸你繳(納稅義務基準日)。
管道: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新營分局、新化分局或佳里分局。


四、 快檢查稅單喔!

如果你家也是共同持有,現在就去翻翻看去年的稅單!
如果兩人的稅率不一樣,記得趕快辦理。
一旦核准了,只要之後使用情形沒變(沒遷出戶籍、沒出租),
就不用每年重新申請。


注意事項:

若所有權人異動(買賣、繼承、贈與),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申請自住稅率。
「設籍」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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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星期三

房地合一 2.0 自住優惠:400 萬免稅額計算細節,教你合法省下百萬稅金

房地合一 2.0 自住優惠:400 萬免稅額計算細節,教你合法省下百萬稅金



住滿六年的房子要賣,最重要的就是房地合一稅那「400 萬免稅額」的優惠了!
這不只是單純的數字扣除,背後涉及「課稅所得」的精算,
以及戶籍、出租限制等嚴格條件。本文直接帶你拆解計算公式,
掌握自住節稅的關鍵,別讓應有的權益溜走喔!

很多人都以為有設籍就有稅賦優惠?
最常見的迷思就是以為本人有設戶籍就算數,
卻忽略了這 6 年內絕對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的紀錄。
甚至有人以為 400 萬是從「售價」扣除,這誤會可大了。
如果不符合連續居住 6 年的硬指標,國稅局查稅可是毫不手軟,
到時候補稅加罰款,省下來的錢都不夠繳,那才叫尷尬喔!

自住 400 萬免稅額計算步驟:

先算出你的「課稅所得額」,然後再套用免稅額度:

1. 先算「課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為:

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改良及移轉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成本認定: 以真實買入價為成本。
                     若是繼承取得,成本是以「繼承時的房地現值」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的價值。

費用扣除: 如果拿不出裝修證明,通常可以按成交價的 3% 計算(最高 30 萬元)。


2. 扣除 400 萬免稅額

所得 ≦ 400 萬元: 恭喜你,應納稅額就是 0 元,完全免稅。

所得 > 400 萬元: 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按 10% 稅率課徵。

3. 計算範例示範 假設台南陳先生賣掉自住滿 6 年的房子,

成交價 2,000 萬,買進成本 1,100 萬,費用 30 萬,土地漲價總數額 170 萬:

課稅所得: 2,000 - 1,100 - 30 - 170 = 700 萬元。
扣除免稅額後所得: 700 - 400 = 300 萬元。
應納稅額: 300 萬 × 10% = 30 萬元。



自住房地优惠條件檢查表

項目                                法規要求細節
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辦竣戶籍登記且居住。
持有期間                       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使用限制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次數限制                       每 6 年內以適用 1 次為限。


這 400 萬的免稅額度是政府給自住房屋的大禮包,
但門檻就在於那「連續 6 年」要件的嚴謹性。
如果您在台南有房子想賣,
但不確定過去這 6 年的戶籍或使用狀況是否達標,
歡迎聯繫我這在地房地產經紀人,
幫您檢視資料,精算出最省稅的賣屋方案!

註:
    1.『房地合一』:指 105 年1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售屋所得採分離課稅。
    2.『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稅法規定,已課過土增稅的部分在算所得稅時可以扣除。  
3. 未成年子女若在持有期間成年,需注意是否仍符合設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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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0日 星期日

若有繼承、配偶贈與等情形。 房地合一稅如何認定持有期間?

若有繼承、配偶贈與等情形。 房地合一稅如何認定持有期間?


在房地合一稅制中,持有期間的認定至關重要,
因為它直接影響適用的稅率高低以及是否能享有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

一、 基本認定原則

持有期間的計算,原則上是自房屋、土地「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
取得日與交易日: 通常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特殊情況: 預售屋以「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遭法院拍賣者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認定。

二、 持有期間的併計(例外規定)

在特定關係下允許將前手的持有期間併入計算,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納稅義務人得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持有期間。

連續繼承: 若房地發生兩次以上的繼承(如:爺爺→爸爸→孫子),
                     財政部放寬規定,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但須注意,這項放寬僅針對「持有期間」,不含「取得日」,
                  「取得日」仍以上一代被繼承人(爸爸)取得日為準,用以判斷適用新舊制。

配偶相互贈與:
受贈配偶在出售房地時,得併計原取得配偶(贈與人)的持有期間。

自地自建與參與都更/危老:
個人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或參與合建、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其房屋的持有期間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三、 自住房地優惠的持有期間認定

若要主張「自住房地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及 10% 優惠稅率,
必須符合連續居住滿 6 年的要件。

合併計算自住期間: 在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的情形下,除了併計持有期間外,
亦可併計前手的「自住期間」。

限制: 合併期間必須符合被繼承人、贈與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規定。

四、 買入預售屋 待成屋後出售之持有期間

若買入預售屋後交屋,隨後再出售該「成屋」,持有期間不併計預售屋階段。
持有期間必須從成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重新起算。
例如持有預售屋 2 年後交屋,交屋後持有3年後賣出,其持有期間僅認定為3年,而非5年。

五、 持有期間對稅率的影響

為抑制短期炒作,持有期間長短決定了房地合一稅的稅率。

持有期間 適用稅率
持有 2 年以內 稅率 45%
超過 2 年至 5 年 稅率 35%
超過 5 年至 10 年 稅率 20%
持有超過 10 年 稅率 15%

例外稅率: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或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都更/危老而於 5 年內完成銷售者,可適用 20% 的稅率。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4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日前(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
土地(下稱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
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財政部說明,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
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
爰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於計算上開期間時,
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
由於房地如果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者,同樣具有前述情形,
且對各次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原因具有非人為所能操控的特性,
故該部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均納入併計範圍,
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
以兼顧情理,落實稅法規定意旨,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102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111年1月爺爺身故,
由甲君的爸爸繼承A房地,未料爸爸於112年1月身故,
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同年11月出售,
依本令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後,合計超過10年(102年1月至112年11月),適用稅率為15%。

二、如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本令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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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 星期四

出售繼承取得的房產,持有期間及成本該如何計算?

出售繼承取得的房產,持有期間及成本該如何計算?


若您是透過繼承取得房產,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這將影響您適用的稅率以及是否能享有自住優惠。

1. 持有期間的計算公式

若被繼承人原始以買賣方式取得房地產
那麼繼承取得的房地,其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為:

持有期間 = 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 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但若被繼承人原始以預售屋、房屋使用權、股份(有價證券或非有價證券)、強制執行拍定、
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區段徵收/重劃、信託、配偶贈與、繼承等情形有專門認定,
不得一概而論。請以法規要點對應各情形判定。

2. 合併計算的效益

適用稅率: 房地合一稅的稅率級距是根據持有期間分級課稅(短期稅率較高、長期稅率較低)。透過合併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通常可以拉長總持有時間,進而適用較低的稅率。

自住優惠資格: 申請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屋土地免稅額」(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時,需要符合「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條件。
若被繼承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繼承人可以將被繼承人的持有及居住期間合併計算,以符合這項6年的門檻。

3. 如何判斷適用新舊制(以繼承房屋為例)

在判斷該適用「舊制」還是「房地合一新制」時,繼承房產有其特殊性:
若被繼承人是在 104年12月31日(含)以前取得房產,則不論繼承人是在何時繼承,
原則上在出售時可以選擇適用舊制(僅就房屋部分課財產交易所得稅,土地免稅)。

若被繼承人是在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一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4. 稅金計算範例

若適用舊制且為繼承取得,財產交易所得:
(成交價 - 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 - 相關費用) × 房地比 = 財產交易所得。

房地交易所得=賣出成交價-(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物價指數調整-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注意,繼承取得的「取得成本」並非當初被繼承人的買價,
而是以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特別提醒: 如果繼承的房子還有尚未償還的貸款,且貸款餘額大於房地現值,
           在計算所得時可以列為「額外負擔」扣除,這能有效降低應課稅的金額。


參考資料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叁、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
  八、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計算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價取得:
      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二)繼承或受贈取得:
      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2.房屋使用權、預售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之時價-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3.第一目規定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指第三點規定之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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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日 星期六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自住」稅率優惠認定有哪些異同?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自住」稅率優惠認定有哪些異同?


房屋稅與地價稅在「自住」的認定上,都要求辦理戶籍登記,
但在稅率、戶數限制、面積限制、產權權屬以及申請期限等方面仍有顯著不同:

1. 稅率與節稅差距

房屋稅: 自住稅率為 1.2%;
                 若符合「全國單一自住」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可降至 1%。
地價稅: 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為 2‰ (0.2%)。


2. 戶數限制

房屋稅: 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以 3 戶為限。
地價稅: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國以 1 處為限。
                 若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成年子女)設籍在其他處房屋,
                 在符合面積限制下,地價稅可不受 1 處限制。

3. 面積限制

房屋稅: 沒有面積限制。
地價稅: 有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以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為限,
                 非都市土地以 700 平方公尺(約 211.75 坪)為限。

4. 權屬與設籍對象

權屬限制:
房屋稅要求房屋必須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
地價稅則較寬鬆,地上房屋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父母)所有。

設籍要求:
兩者皆要求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房屋稅額外強調必須有「實際居住使用」的事實。

5. 申請期限與適用期間

申請時點: 兩者皆須在開徵前 40 日申請,但日期不同。
房屋稅: 須於 3 月 22 日以前申請,核准後當期(當年)適用。
地價稅: 須於 9 月 22 日以前申請,核准後當年適用。

納稅義務基準日:
房屋稅為每年 2 月最後一天。
地價稅為每年 8 月 31 日。

6. 特殊情況認定

相鄰房屋打通:
房屋稅: 即使打通,若未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仍會視為多戶;
                 若全國合計超過 3 戶,則無法全部適用自住稅率。
地價稅: 若相鄰房屋確係打通合併使用,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屬實,
                 可合併認定為 1 處,即便只有 1 處設籍也能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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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享受房屋稅優惠的具體要件與期限為何?

自住房屋享受房屋稅優惠的具體要件與期限為何?


具體要件與期限說明如下:

一、 辦理戶籍登記的具體要件

自住房屋要適用優惠稅率1.2% 或 全國單一自住 1%,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設籍對象: 房屋必須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
使用現況: 房屋須為實際居住使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戶數限制: 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須在 3 戶以內。


二、 辦理申報的期限

一般申報期限: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由非自住改為自住並遷入戶籍),
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即 3 月 22 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
如逾期申報(3 月 22 日後),則須等到次期(隔年 5 月)才能開始適用優惠稅率。

三、 為什麼必須辦理戶籍登記?

房屋稅 2.0 新制增訂此要件,主要是為了使房屋稅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的自住認定要件趨於一致,以減少徵納爭議並簡化稅政。
若自住房屋未能在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將會被改按「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在台南市其稅率可能高達 2.6% 至 4.8%。


參考資料 =====================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1.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第 5 條 第四項
4.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與前三項房屋戶數之計算、第二項合理需要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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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 星期五

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歸戶如何計算?

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歸戶如何計算?


在房屋稅 2.0 新制下,「全國歸戶」意味著稅捐機關不再只計算您在單一縣市擁有的房屋數量,而是將您在全台灣持有的房屋總數合併計算,並以此決定適用稅率。
具體的計算方式與影響如下:

1. 歸戶對象的區別

自住房屋(全國 3 戶內): 
    以「家戶」為單位計算。這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台灣合計持有的自住房屋總數。
非自住房屋(囤房稅): 
    以「納稅義務人個人」為單位計算。
    如果您與配偶各自持有不同縣市的非自住房屋,會分別計算各自的全國總戶數,再對照房屋所在地縣市的稅率級距。

2. 「全數累進」課徵方式

    新制採「全數累進」,這代表一旦您的全國總戶數達到某個稅率級距,
    您名下該類別的所有房屋都會直接適用該級距的最高稅率,而不是分段計算。

3. 如何確定位於各縣市房屋的適用稅率?

雖然戶數是全國合併計算,但實際繳納的稅金是交給各地方政府,
因此稅率會依據「房屋所在地」縣市訂定的標準來執行。

案例說明: 假設乙君在全台灣共有 6 戶空置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房屋分布: A、B、C 屋在台南市;D、E 屋在台中市;E 、F 屋在彰化縣。
計算方式: 系統會認定乙君在全國總歸戶為 6 戶。

適用稅率:
台南市的 A、B、C 屋: 按「全國總戶數 6 戶」對應台南市的稅率(例如 4.2%)課徵。
台中市的 D 屋: 按「全國總戶數 6 戶」對應台中市的稅率(例如 4.2%)課徵。
彰化縣的 E 、F 屋: 按「全國總戶數 6 戶」對應彰化縣的稅率(例如 3.8%)課徵。

4. 哪些房屋不納入全國戶數計算?

並非所有房屋都會被計入「囤房」的總戶數中。
以下特定類型的房屋會排除在全國歸戶統計之外,
適用單一稅率(通常為 1.5% 或 2%):
    公益出租人房屋、社會住宅。
    符合條件的包租代管租賃住宅。
    公同共有房屋。
    勞工宿舍、公有房屋。
    專供停放車輛使用的停車空間(單獨所有權狀)。

特別提醒: 如果您在不同縣市擁有房產,建議確認每一戶的使用情形。
若符合自住要件(無出租、無營業、實際居住),務必在 3 月 22 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才能確保適用 1.2%(或單一自住 1%)的優惠稅率,避免被列入全國歸戶的高額囤房稅計算。


參考資料 ============================

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第三條 第4項
        其他住家用房屋,持有二戶以內者,百分之二點六;
        三戶至四戶者,百分之三點八;
        五戶至六戶者,百分之四點二;
        七戶以上者,百分之四點八。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第二條 第4項
        其他住家用房屋,持有二戶以下者,每戶百分之三點二;
        持有三戶至四戶者,每戶百分之三點八;
        持有五戶至六戶者,每戶百分之四點二;
        持有七戶以上者,每戶百分之四點八。
        但符合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 
        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者,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百分之二課徵。

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

第二條 第4項
        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一戶者,百分之二點六;二
    至四戶者,每戶百分之三點二;五至六戶者,每戶百分之三點八;
    七戶以上者,每戶百分之四點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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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評定現值超過標準,適用何種稅率?

如果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評定現值超過標準,適用何種稅率?


如果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評定現值超過地方政府訂定的「一定金額」標準,
該房屋的稅率將從優惠的 1% 恢復為一般的自住房屋稅率 1.2%。

以下為相關規定的詳細說明:

稅率變動: 

        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
       且符合自住要件(無出租、無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
       但房屋現值超過標準時,該房屋雖然仍被認定為「自住用」,
       但無法享有特別針對非豪宅提供的 1% 減稅優惠,因此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1.2%。

認定原則: 

        地方政府訂定此「一定金額」是為了落實排富條款,
        將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中現值最高的前 1%(高價房屋)排除在 1% 優惠稅率之外,
        使其維持原本 1.2% 的稅率。

        以台南市 115 年期(2026 年)為例,該基準金額為 157 萬 4,900 元。
        如果您的房屋現值高於此標準,即便全國僅持有一戶,適用稅率仍為 1.2%。

多戶自住: 

        即使現值未超標,但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持有 2 戶或 3 戶自住房屋,
        這些房屋同樣是適用 1.2% 的稅率,而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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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星期四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台南市的「一定金額」標準未來會每年變動,並非固定不變。

根據來源說明,該金額標準的變動原因與認定方式如下:
變動原因: 
因為每年開徵房屋稅時,符合「全國單一自住」條件的戶數與房屋現值都會有所變動,
導致排序後第 1% 戶的房屋現值也會不同,因此每年公告的一定金額標準都會不一樣。

認定方式: 

根據台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13 條規定,系統會針對全國僅持有一戶、
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的房屋,按其現值由高至低排序,
排除前 1% 的高價房屋,以低於該房屋現值的最大值作為基準金額。

公告時間: 

財政稅務局會在每年 2 月最後一天前公告當年的基準金額。

目前標準: 

以台南市 115 年期(2026 年)房屋稅為例,
公告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 157 萬 4,900 元。

因此,若您的房屋現值接近目前的標準,未來仍需留意每年 2 月底由台南市政府發布的新公告,以確認是否能持續適用 1% 的優惠稅率。

參考: 公告本市115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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