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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地價稅到底誰要繳?買賣、共有、信託土地的納稅義務人一次看懂

地價稅到底誰要繳?買賣、共有、信託土地的納稅義務人一次看懂


每年到了 11 月地價稅開徵的時候,總會有人對著稅單感到疑惑。
明明土地才剛買下來,為什麼要繳一整年的地價稅?
家裡的土地是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的,為什麼稅單上的金額看起來像是要由其中一個人負擔?

還有人會問土地已經信託給銀行或是交給別人使用,
地價稅是不是就應該由實際使用土地的人繳納?

這些問題都和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有關。

地價稅並不是單純看誰在使用土地,
也不是買賣雙方想怎麼分攤就能直接改變法定的納稅義務人。
土地的所有權、登記情形,以及是否涉及共有、信託或典權,
都會影響稅款應由誰負擔。

如果想弄清楚地價稅究竟該由誰繳,首先要了解每年的納稅義務基準日,
再來看不同土地權屬的規定。

一、每年 8 月 31 日,是判斷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的關鍵日期

依《土地稅法》第 40 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並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簡單來說,判斷當年度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原則上要看 8 月 31 日當天的登記情形。

舉例來說甲先生在 8 月 20 日完成土地買賣過戶,
到了 8 月 31 日土地登記名義人已經是甲先生,
因此當年度地價稅原則上由甲先生負責繳納。

如果雙方是在 9 月 1 日才完成過戶,
8 月 31 日當天土地仍登記在賣方名下,
當年度地價稅原則上就由賣方繳納。

這也是為什麼有些人明明只持有土地幾個月,卻收到整年度的地價稅單。

買賣雙方可以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依實際持有期間或月份比例分攤。
約定賣方負擔過戶前的稅額,買方負擔過戶後的稅額。
但這屬於買賣雙方之間的契約約定,並不會因此改變稅法所認定的納稅義務人。

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依照法定規定核定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若雙方約定由其中一方代為負擔部分稅款,就依契約約定自行結算。

因此,買賣房地產時,除了確認成交價格、交屋日期,
也應該把地價稅的分攤方式寫清楚,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有些情況,納稅義務人的認定日期另有規定
除了土地買賣過戶之外,部分土地權利取得情形有特別的認定方式,
不能一概只看一般的登記日期。

-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取得土地:以領得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認定。
- 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以形成判決確定日認定。
- 公用徵收土地:以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竣日認定。
- 繼承取得土地:以繼承開始日,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日,作為認定的日期。

因此如果土地涉及法院拍賣、共有物分割、徵收或繼承,
建議先確認實際取得土地的法律原因及相關日期,再判斷當年度地價稅由誰負責。

二、不同土地權屬,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也不同

一般人持有土地,通常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地價稅。但如果涉及公有土地、共有土地、典權或信託,就要依不同規定判斷。

以下整理幾種常見情況。

土地權屬或情況

納稅義務人

注意事項

一般私有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

原則上依 8 月 31 日的登記情形認定

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

由依法負責管理的機關等繳納

分別共有土地

各共有人

原則上依各自應有部分計算應負擔的稅額

公同共有土地

管理人或全體公同共有人等

未設管理人時,依法可能由全體公同共有人負連帶繳納責任

設有典權的土地

典權人

依法律規定由典權人負擔地價稅

承領土地

承領人

依土地權屬及相關規定認定

承墾土地

耕作權人

依法律規定認定納稅義務人

信託土地

受託人

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原則上由受託人負責

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或土地無人管理等情形

依法指定的代繳人

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律規定,指定占有人或使用人代繳


相關依據主要包括《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3 條之 1 及第 4 條。
實際個案仍應依土地登記內容、權利關係及適用法規判斷。

三、共有土地的地價稅,究竟要怎麼繳?

土地共有是很常見的情況,尤其是父母過世後,子女共同繼承土地。
如果沒有先弄清楚土地屬於哪一種共有關係,
就可能誤以為每個人只要繳自己的部分即可。

1. 分別共有土地:依持分負擔


分別共有是指數人共同擁有同一筆土地,每個人都有明確的應有部分。
例如兄弟兩人共同持有一筆土地,哥哥持分二分之一,弟弟持分二分之一,
原則上各自依持分負擔相應的地價稅。
如果持分不同,應負擔的稅額也會有所不同。
實際開單及歸戶方式,則依稅捐稽徵機關的作業規定辦理。

2. 公同共有土地:不能直接當成各自獨立的持分


公同共有常見於繼承案件。
例如父親過世後留下土地,子女尚未辦理遺產分割,
也還沒有將土地登記為各自持有明確比例的分別共有,
就可能處於公同共有狀態。

這種情況下全體公同共有人對土地享有共同權利,
並不像分別共有一樣,
可以直接把每個人的應有部分視為獨立持分。
如果公同共有土地沒有設置管理人,
依法可能由全體公同共有人負連帶繳納責任。

所以即使部分繼承人已經繳納自己協議分攤的金額,
其他人如果沒有繳清,
仍可能衍生後續的稅款追繳或強制執行問題。

因此繼承土地時除了討論土地日後由誰取得,
也應該留意地價稅由誰繳納,以及是否有必要先處理遺產分割與土地登記。

四、土地設有典權為什麼不是所有權人繳地價稅?


典權是一種土地權利。
典權人支付典價後,可以在一定的法律關係下,
對他人土地占有、使用及收益。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的規定,設有典權的土地,由典權人負擔地價稅。

這和一般土地買賣的情況不同。

一般土地由所有權人負擔地價稅,
但土地如果設有典權,就要依典權的法律關係判斷,
不能單純因為土地登記在某個人的名下,就直接認定由該人繳納。


五、土地已經信託給銀行,地價稅由誰繳?


有些地主為了財產管理、資產規劃或其他目的,
會將土地信託給銀行或其他受託人。

土地辦理信託登記後土地登記名義人會依信託關係登記為受託人。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的規定,信託土地原則上由受託人負擔地價稅。

但這不代表信託後就一定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果屬於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
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仍可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
但是否符合資格,仍須依土地及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
所有權關係、戶籍等相關條件判斷,並非只要辦理自益信託就一定可以適用。

辦理土地信託前除了考慮財產管理及傳承安排,
也應該一併確認信託後的地價稅負擔,
以及原本享有的租稅優惠是否受到影響。

六、土地所有權人找不到人,地價稅就不用繳了嗎?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權利人不明,或土地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
並不代表地價稅就可以不繳。
在法定情況下稅捐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占有人或其他依法可指定的人代繳地價稅。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處理土地無人管理,或無法順利向原納稅義務人徵收稅款的情況。

不過,並不是只要使用別人的土地,就一定要替所有權人繳地價稅。
是否符合代繳條件,仍須依法律規定及稅捐稽徵機關的認定辦理。

如果遇到這類情形,應先釐清土地所有權、實際占有使用情況,
以及稅捐機關是否已依法指定代繳人,不宜自行認定稅款應由誰負擔。


七、法規與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 3 條
1.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2.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第 3 條之 1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2.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第 4 條
1.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二、權屬不明者。
三、無人管理者。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2.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第 40 條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各年地價稅以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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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 星期四

土地都賣掉過戶了,11月自己還是收到地價稅單?8月31日是關鍵!

土地都賣掉過戶了,11月自己還是收到地價稅單?8月31日是關鍵!


土地明明已經賣掉,也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為什麼到了11月,自己還是收到地價稅單?
更讓人不解的是,稅單上列出的竟然是全年地價稅,
難道土地賣掉之後,還得替買方繳稅嗎?

在台南,不論是出售持有多年的土地、透天厝附帶土地,
還是其他不動產,買賣雙方都應該注意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
很多人以為土地持有幾個月,就只需要繳幾個月的稅,
實際上,地價稅並不是按照持有天數計算。

究竟土地賣掉後,為什麼還會收到自己的地價稅單?
如果年底前才完成過戶,地價稅又該由誰負擔?
以下就從法規與不動產交易實務,一次說清楚。

一、土地已經過戶,為什麼地價稅單還是寄給我?

其實,這不是稅捐機關開錯單。
關鍵在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日期,
以及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

二、地價稅的關鍵日期:每年8月31日

依照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原則上於每年11月開徵,
課稅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納稅義務人是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所以判斷當年度地價稅應由誰依法繳納,是要看8月31日當天登記在誰的名下。


舉例來說:

情況一:8月30日完成土地過戶

假設地主甲出售台南的一筆土地,並於8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到了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已經是買方乙,
當年度地價稅原則上由買方乙負責繳納。

情況二:9月1日才完成土地過戶

如果地主甲直到9月1日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那麼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地主甲。

在這種情況下,當年度地價稅原則上仍由地主甲負責繳納,
即使土地在9月之後已經過戶給買方,
也不會因此自動將當年度地價稅改由買方乙負擔。

這就是地價稅最容易讓買賣雙方產生誤會的地方。

三、地價稅不是按持有天數自動拆算

許多人認為,既然土地在年中出售,賣方就應該繳出售前的稅金,買方則繳出售後的稅金。
但地價稅的法定納稅義務人並不會依照買賣雙方各自持有的天數自動切分。

收到地價稅單時,應先確認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
再核對納稅義務人是否符合當年度的法定認定方式。

四、實務上台南土地買賣雙方會約定分攤地價稅

實務上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會約定地價稅由買賣雙方按照持有期間分攤。
例如地主甲在9月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給買方已,依法甲仍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那麼可在買賣契約約定,雙方按照實際持有期間分攤地價稅,就可以依照契約約定在尾款結算時,由買方乙補償給地主甲10~12月應負擔的地價稅金額。
但當年度的地價稅仍由地主甲繳納。

五、地價稅 vs 房屋稅 納稅義務基準與切分方式比較表

比較項目

地價稅

房屋稅

課徵期間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開徵日期

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

每年8月31日

每年2月最後一天

課稅與切分方式

以8/31登記人繳納全年度稅額,不按月份切割

以2月末日登記人繳納全年度稅額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第40條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各年地價稅以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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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名下有3間房子,為什麼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房屋稅、地價稅差異一次搞懂

名下有3間房子,為什麼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房屋稅、地價稅差異一次搞懂


每年到了5月,房屋稅單陸續寄到家裡;到了11月,又換成地價稅開徵。
如果在台南名下有好幾間房子,仔細核對信箱裡的稅單時,
可能會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明明有3間房子,
5月收到3張房屋稅單,11月卻只有1張地價稅單。

是不是有一筆土地漏寄了?還是稅捐機關把資料弄錯了?

其實,這不一定是稅單寄送出了問題,
而是房屋稅與地價稅原本就採用不同的課稅及開單方式。

房屋稅主要依房屋個別課徵,地價稅則會將同一縣市內符合歸戶規定的土地合併計算。
兩種稅的計算方式不同,收到的稅單張數自然可能不一樣。

如果你在台南持有透天厝、公寓、店面或其他不動產,
先搞懂這兩種稅的差異,也能進一步檢查自己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條件。

 一、房屋稅與地價稅,為什麼開出的稅單張數不同?

先從最容易理解的例子說起。

假設某位屋主在台南市持有3間房屋,每間房屋都有獨立門牌,同時也持有相關土地。

到了5月房屋稅開徵時,房屋會依個別課稅資料計算,因此可能收到3張房屋稅單。

到了11月地價稅開徵時,稽徵機關則會依土地歸戶規定,
將同一縣市內應合併計算的土地整理後計稅。即使名下有多筆土地,也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

因此判斷稅單是否完整,不能只看房屋有幾間,還要看土地所在縣市、所有權及實際課稅資料。

二、地價稅採總歸戶制,同一縣市的土地會合併計算

地價稅與房屋稅最大的差別之一,就是地價稅採取按縣市歸戶的計算方式。

依《土地稅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以土地所有權人在直轄市或縣(市)
轄區內的地價總額為基礎,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如果你在台南市持有5筆土地,
這些土地不是各自完全獨立計算一般用地的累進稅額,
而是要依照法定歸戶方式整理後計算。

這也是為什麼名下土地越多,不一定只是把每一筆土地的稅額直接相加。
當一般用地的地價總額增加時,還可能影響適用的累進稅率。

土地分別位於不同縣市,稅單也會分開

如果土地分別位於台南市及高雄市,兩個縣市會各自辦理課稅。
因此,同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即使名下有多筆土地,
也可能因為土地分布在不同縣市,而收到不同地方政府開立的地價稅單。

三、房屋稅依個別房屋課徵,不是把所有房屋合併成一張稅單

房屋稅的課稅標的是房屋本身,與地價稅針對土地課稅的方式不同。

例如,屋主在台南有一間透天厝、一間公寓及一間店面,
若三者分別具有獨立課稅資料,通常會依各自的房屋稅籍計算稅額。

另外,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課稅期間及開徵時間也不相同。

一般而言,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地價稅則於每年11月開徵,按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法定課稅基準計徵。

四、房屋稅與地價稅差異比較表

比較項目

地價稅

房屋稅

課徵標的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田賦除外)

附著於土地之房屋及增加價值之建築物

發單與歸戶方式

總歸戶制

(同縣市所有土地合併歸成1戶)

按戶發單

(依獨立門牌獨立開單)

同一縣市稅單張數

最多 1 張

依門牌戶數,幾戶就幾張

計稅稅率結構

採六級累進稅率

(基本稅率10‰–55‰)

採差別稅率

(自住1.2%/1%,非自住全國歸戶累進)

開徵與課稅期間

11月開徵

(課稅期間1/1–12/31)

5月開徵

(課稅期間前一年7/1–當年6/30)


看完這張表,就能理解為什麼同一個人名下有多間房子,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稅單張數不一定相同。

五、多屋族如何檢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重要關鍵

地價稅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並依地價總額適用不同級距,最高可達千分之五十五。

但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條件,經核准後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兩者的差距不小,因此名下有土地的屋主,值得花時間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1. 自用住宅用地不是有房子就能申請

想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及住宅必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
例如土地用途、房屋使用情形、本人或配偶及直系親屬設籍等規定。

此外,土地所有權、面積限制及其他適用條件,也都可能影響申請結果。
即使房屋是自己居住,也不能直接認定土地一定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稅率。

2. 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的計算方式不同

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依優惠稅率計算,不是直接套用一般用地的累進稅率。
這項差異對名下有多筆土地的人尤其重要。

3. 申請期限要提前確認

如果打算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留意法定申請期限,通常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才能依規定爭取當年度適用。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 14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第 15 條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
           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 16 條
         1.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2.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 17 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房屋稅條例> 
第 4 條
        1.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
          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
          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2.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3.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
          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4.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
          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
          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5.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第 5 條
        1.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
                    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
                    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
                    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
                    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第 6 條之 1
        1.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
          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
          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2.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
          未滿一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3.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
          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二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
          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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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星期四

一樓開店 二樓以上自住,地價稅怎麼算?9/22前要辦好比例分攤

一樓開店 二樓以上自住,地價稅怎麼算?

9/22前要辦好比例分攤


住在台南中西區或安平區,很多人家裡都是那種「一樓開店、二樓住家」的店住型透天。
每到 11 月看到地價稅單,整棟樓都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心裡一定很嘔吧?

事實上,只要自住與營業面積能「明確劃分」,即可申請按比例課徵地價稅。
本文將拆解計算公式、應備文件,助合法節稅!


一、 店住混合也能申請 2‰ 優惠

誰說開了店就不能享有自住優惠?法律其實很人性化。
如果你的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住(如營業、出租)使用,只要能明確劃分,
其坐落的基地(土地)就可以依照「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
分別適用 2‰ 的自用住宅稅率與 10‰ 起跳的一般用地稅率。


二、 範例

1 樓是自營的早餐店,2 至 4 樓是全家自住。
土地總面積: 100 平方公尺。
房屋各層面積: 每層皆為 50 平方公尺,總建坪 200 平方公尺。

計算方式:
算出「自住面積」佔比:(2+3+4 樓共 150 ㎡) ÷ 總建坪 200 ㎡ = 75%。
算出「自住土地」:總土地 100 ㎡ × 75% = 75 平方公尺。
結論: 這 75 平方公尺土地按 2‰ 計稅,剩下的 25 平方公尺(一樓店面佔地)才按一般稅率計稅。

三、 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

檢查項目

自用住宅比例分攤條件

備註

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在該地設籍

必要條件

產權歸屬

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房屋的名字不能是外人的

使用限制

自住部分確實無出租、無營業

營業區域與居住區域須能明確劃分


【如何向台南財稅局申請?】
時間: 每年 9 月 22 日前(逾期辦理就要等明年才生效囉!)。
文件: 填好申請書、附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若申請書有填建號則免附)。


四、 快檢查稅單!

別再讓你的權益睡著了!趕快翻出你家去年 11 月的地價稅單,看看稅率那一欄是不是寫著 10‰。
如果你的一樓只是掛個商號或者租給人家,二樓以上明明是自住,卻還在繳全額重稅,那真的虧大了。
現在就去準備身分證跟權狀,在 9/22 前去台南財稅局辦理。

如果你還是不太懂比例怎麼算,歡迎與我們洽詢,幫你精算最省錢的方案!



注意事項:

本內容依據 115 年期台南市現行稅制編寫。
若房屋有增建(違章),其面積亦須納入總面積計算比例。
「一處限制」不影響單一房產內的比例分攤申請,但仍須符合設籍規定。

參考資料: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115年地價稅宣導手冊.pdf

房屋部分出租或營業,地價稅可按比例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第 4 點第 2 款
(二)自用住宅面積及處數限制
1、僅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
(1)同一樓層房屋及平房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准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2)房屋為樓房(含地下室),不論是否分層編訂門牌或分層登記,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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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 星期五

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歸戶如何計算?

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歸戶如何計算?


在房屋稅 2.0 新制下,「全國歸戶」意味著稅捐機關不再只計算您在單一縣市擁有的房屋數量,而是將您在全台灣持有的房屋總數合併計算,並以此決定適用稅率。
具體的計算方式與影響如下:

1. 歸戶對象的區別

自住房屋(全國 3 戶內): 
    以「家戶」為單位計算。這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台灣合計持有的自住房屋總數。
非自住房屋(囤房稅): 
    以「納稅義務人個人」為單位計算。
    如果您與配偶各自持有不同縣市的非自住房屋,會分別計算各自的全國總戶數,再對照房屋所在地縣市的稅率級距。

2. 「全數累進」課徵方式

    新制採「全數累進」,這代表一旦您的全國總戶數達到某個稅率級距,
    您名下該類別的所有房屋都會直接適用該級距的最高稅率,而不是分段計算。

3. 如何確定位於各縣市房屋的適用稅率?

雖然戶數是全國合併計算,但實際繳納的稅金是交給各地方政府,
因此稅率會依據「房屋所在地」縣市訂定的標準來執行。

案例說明: 假設乙君在全台灣共有 6 戶空置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房屋分布: A、B、C 屋在台南市;D、E 屋在台中市;E 、F 屋在彰化縣。
計算方式: 系統會認定乙君在全國總歸戶為 6 戶。

適用稅率:
台南市的 A、B、C 屋: 按「全國總戶數 6 戶」對應台南市的稅率(例如 4.2%)課徵。
台中市的 D 屋: 按「全國總戶數 6 戶」對應台中市的稅率(例如 4.2%)課徵。
彰化縣的 E 、F 屋: 按「全國總戶數 6 戶」對應彰化縣的稅率(例如 3.8%)課徵。

4. 哪些房屋不納入全國戶數計算?

並非所有房屋都會被計入「囤房」的總戶數中。
以下特定類型的房屋會排除在全國歸戶統計之外,
適用單一稅率(通常為 1.5% 或 2%):
    公益出租人房屋、社會住宅。
    符合條件的包租代管租賃住宅。
    公同共有房屋。
    勞工宿舍、公有房屋。
    專供停放車輛使用的停車空間(單獨所有權狀)。

特別提醒: 如果您在不同縣市擁有房產,建議確認每一戶的使用情形。
若符合自住要件(無出租、無營業、實際居住),務必在 3 月 22 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才能確保適用 1.2%(或單一自住 1%)的優惠稅率,避免被列入全國歸戶的高額囤房稅計算。


參考資料 ============================

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第三條 第4項
        其他住家用房屋,持有二戶以內者,百分之二點六;
        三戶至四戶者,百分之三點八;
        五戶至六戶者,百分之四點二;
        七戶以上者,百分之四點八。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第二條 第4項
        其他住家用房屋,持有二戶以下者,每戶百分之三點二;
        持有三戶至四戶者,每戶百分之三點八;
        持有五戶至六戶者,每戶百分之四點二;
        持有七戶以上者,每戶百分之四點八。
        但符合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 
        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者,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百分之二課徵。

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

第二條 第4項
        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一戶者,百分之二點六;二
    至四戶者,每戶百分之三點二;五至六戶者,每戶百分之三點八;
    七戶以上者,每戶百分之四點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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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4日 星期四

房屋稅條例修法 (囤房稅2.0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 4~6、7、15  條條文、

增訂之第 6-1  條條文、

刪除之第 1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修正)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第 5 條(修正)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按各該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及縣(市)之各該目應稅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前二項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與其持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分別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與前三項房屋戶數之計算、第二項合理需要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第二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之基準,由財政部公告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參考該基準訂定之。

第 6 條(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房屋稅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且符合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稅收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計課該期之房屋稅。

第 6-1 條(新增)
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二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第 7 條(修正)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第 12 條(刪除) 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 (市) 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第 15 條(修正)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予免徵。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前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自然人持有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三戶時,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房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免徵。經核定後持有戶數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前,自然人已持有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三戶者,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房屋;屆期未申報者,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為其從優擇定。
第一項第九款私有房屋持有戶數之認定、前二項申報程序、前項從優擇定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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