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地價稅為什麼這麼貴?搞懂六級累進稅率、自用住宅2‰優惠與節稅方法

地價稅為什麼這麼貴?搞懂六級累進稅率、自用住宅2‰優惠與節稅方法


每年11月收到地價稅單,「為什麼今年的地價稅這麼高?」

尤其是名下持有好幾筆土地的人,打開稅單才發現,
地價稅不一定是每筆土地各算各的。當同一個縣市的土地合併計算後,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就可能適用更高的稅率。

其實,地價稅除了要看土地的地價,還要看土地用途、
適用稅率,以及有沒有申請相關優惠。條件符合卻沒有辦理申請,
很可能白白多繳不少稅金。

這篇就從一般土地的累進稅率開始,整理自用住宅用地、
公設保留地及事業用地的課稅方式,讓你拿到地價稅單時,知道應該從哪裡檢查。

一、為什麼名下土地越多,地價稅可能越高?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同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應稅土地,
原則上會依規定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再依累進起點地價判斷適用級距。

如果你在台南市持有幾筆一般用地,即使土地分別位於不同區,
只要都在台南市轄區內,仍可能合併計算,不是每筆土地都從最低稅率重新計算。

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為10‰,也就是1%。
當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就會依超過的倍數適用不同級距,
最高可達55‰,相當於5.5%。

名下有多筆土地的地主,不能只看單一地號的地價,
還要留意全部一般用地合併後的課稅情形。

依據《土地稅法》第15條、第16條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
地價稅的一般用地稅率採六級累進制。

二、一般用地六級累進稅率怎麼算?

一般私有土地的地價稅,依照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分為六個級距。

      第 1 級(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課稅地價 × 10‰
      第 2 級(超過未達 5 倍):課稅地價 × 15‰ - 累進差額
      第 3 級(超過 5 倍至 10 倍):課稅地價 × 25‰ - 累進差額    
      第 4 級(超過 10 倍至 15 倍):課稅地價 × 35‰ - 累進差額
      第 5 級(超過 15 倍至 20 倍):課稅地價 × 45‰ - 累進差額
      第 6 級(超過 20 倍以上):課稅地價 × 55‰ - 累進差額

    要注意的是,累進稅率並不是把全部地價直接乘上最高級距的稅率就算完了,
    而是依照法定公式計算,並扣除相應的累進差額。

    以台南市為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公告,
    民國115年(2026年)及116年(2027年)的累進起點地價為219萬5,000元。
    這個數字是判斷一般用地適用級距的重要基準。

    不同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可能不同,公告地價及土地持有情形也會影響最後的應納稅額。

三、地價稅有哪些優惠稅率?

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但符合特定條件的土地,可以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其中,對一般自住家庭而言,最值得先確認的,就是自用住宅用地的2‰優惠。

1. 自用住宅用地:2‰

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則可以適用2‰,
稅率只有一般基本稅率的五分之一。
房子是自己住不代表土地一定會自動適用優惠。
通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於該處辦妥戶籍登記。
- 房屋沒有出租,也沒有供營業使用。
-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以一處為限,並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

如果家中有多筆土地或多間房屋,應該先確認各筆土地的所有權、
房屋用途、戶籍及面積限制,再評估哪一處最適合申請。

若已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而且土地用途及其他適用條件都沒有改變時,
通常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但若土地所有權移轉、戶籍遷出或使用情形改變,
就應重新確認是否仍符合資格。

2. 公共設施保留地:6‰

都市計畫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時,可以適用6‰的特別稅率。
但不是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就認定一定適用6‰。
仍須確認土地的實際使用情形及法定條件。

如果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也可能依規定適用2‰稅率。
另外完全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符合規定時可能免徵地價稅。


3. 事業直接使用土地:10‰

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工業用地、
礦業用地及其他依法核定的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可以適用10‰特別稅率。

可能涉及的土地類型包括符合規定的工業用地、加油站用地及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等。

但不是土地拿來做生意,就一定能適用10‰。仍須確認土地類別、
實際用途、主管機關核定及其他法定條件。

符合規定的土地適用特別稅率後,不會像一般用地一樣,
因為地價總額增加而一路累進到55‰。

4. 公有土地:10‰或依法免徵

公有土地的課稅方式與一般私有土地不同。

依《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非公用的公有土地原則上按10‰課徵。
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土地,符合規定時則可免徵地價稅。

四、名下有多筆土地,怎麼規劃比較好?

如果你名下有多筆土地,或同時持有自住房屋、出租房屋及其他土地,
可以先從以下幾個方向檢查。

 1. 先確認哪一筆土地適合申請自用住宅優惠

自用住宅用地的2‰稅率相當有吸引力,但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及面積限制。

如果名下有多筆可供自住的土地,建議先整理每筆土地的地價、面積、
房屋所有權、戶籍及使用狀況,再依規定評估申請順序。

若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超過法定限制,
不能單純把每一筆土地都當成可以獨立申請的自用住宅用地。

成年子女或父母若另有房屋,也應依各自的所有權及實際條件判斷,
不能只靠設籍就保證取得優惠。

 2. 公設保留地不要只看公告資料

如果手上有都市計畫土地,可以先確認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保留情形及實際使用方式,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適用稅率。

3. 收到稅單後,核對土地及課稅資料

拿到地價稅單時,可以留意以下事項:
- 土地地號及持分是否正確。
- 是否有不清楚的土地被列入一般用地課稅。
- 已核准的自用住宅優惠是否仍適用。
- 土地用途或所有權變動後,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 是否有符合減免規定,卻尚未辦理申請的土地。

如果對稅單上的金額有疑問,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

五、9月22日是重要期限,錯過可能要等下一年

想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或符合規定的地價稅減免,
必須留意法定申請期限。

依規定,相關申請原則上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以台南市為例,
通常是每年9月22日前;如果期限末日遇到例假日,應依主管機關公告確認是否順延。

以2026年為例,台南市財政稅務局公告的相關申請期限為2026年9月22日。

逾期提出申請,符合規定者通常要從次年起才能適用優惠;
已經核准且適用條件未變更者,則不必每年重複申請。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15條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16條
1.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2.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17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18條
1.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3.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第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第20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第41條
1.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地價稅時,其公式如附件一
       附件一 地價稅之計算公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附件)
第一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
第二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第6條
1.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附件二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六條附件)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額-(工業用地地價+礦業用地地價+農業用地地價+免稅地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面積(公畝)-〔工業用地面積+礦業用地面積+農業用地面積+免稅地面積(公畝)〕}×7

2.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3.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7條
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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