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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

門前空地借給大家通行,為什麼還要繳地價稅?搞懂法定空地與私有道路的差別

門前空地借給大家通行,為什麼還要繳地價稅?搞懂法定空地與私有道路的差別


在台南買透天厝或社區大樓,有些房屋前後會留有一塊空地,
平常除了自家出入,也可能讓鄰居通行,甚至成為大家習以為常的巷道。

有些屋主認為,既然這塊土地沒有圍起來,也沒有拿來做生意,
更沒有向鄰居收取通行費,應該就不必繳地價稅。

沒想到每年收到地價稅單,才發現這塊空地仍然被列入課稅範圍。

「明明是提供大家走的路,為什麼還要我繳稅?」

這個問題在私有土地的使用上並不少見。判斷一塊土地能不能免徵地價稅,
不能只看有沒有人通行,也不能單憑土地有沒有圍牆來決定。
真正的關鍵,在於土地的法律性質,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減免規定。

尤其是建築基地周圍的空地,必須先弄清楚究竟屬於建築法規要求留設的「法定空地」,
還是符合條件的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兩者的地價稅待遇可能完全不同。

 一、什麼是法定空地?為什麼房子旁邊要留空地?

依《建築法》第 11 條,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可能依法留設為法定空地。

簡單來說,建築物並不是蓋滿整塊土地就可以。
建築基地必須符合相關建築法規,留設必要的空地,以配合建築管理及相關安全要求。

因此,在透天厝、集合住宅或社區大樓周圍,常會看到房屋前方、側邊或後方留有空間。
有些地方鋪設水泥地,有些設置步道,也有些看起來就像一條可以讓人自由通行的小巷。

但要注意,土地看起來像道路,不代表法律上就屬於可以免徵地價稅的私有道路。

如果這塊空地原本就是建築基地依法應留設的法定空地,即使平常沒有上鎖、沒有圍牆,
也確實讓鄰居或一般民眾通行,仍不能因此直接認定符合道路免稅規定。

 二、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大家通行,就一定可以免稅嗎?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私有土地如果符合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的相關條件,
在使用期間內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考量土地雖然仍屬私人所有,但實際上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
土地所有權人的使用權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在符合規定時給予租稅減免。

實務上,仍須確認土地是否確實供公眾通行、是否無償使用,
以及有沒有法定空地等排除免稅的情形。
必要時,還需要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資料及現場狀況進行認定。

舉例來說:

甲屋主有一筆私人土地,長期作為巷道使用,附近居民與一般民眾都可以自由通行。
如果這筆土地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就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是否適用免徵地價稅。

但乙屋主房屋旁邊的空地,原本是建築基地依法留設的法定空地,
雖然平常也有鄰居從旁邊經過,卻不能直接比照甲屋主的情況主張免稅。

兩塊土地看起來很相似,適用的稅務規定卻可能不同。

三、法定空地與私有道路,地價稅有什麼差別?


這是地主最需要弄清楚的地方。

比較項目              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土地性質              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使用         依建築法規留設的建築基地空地
地價稅處理          符合規定時可申請免徵             原則上不適用前述道路免稅規定
是否需確認          需要                                             需要
土地性質
可能的節稅方向   確認是否符合道路免稅條件   確認是否可隨主建物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主要法規 《建築法》第 11 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及相關規定
因此,收到地價稅單時,不要只因為土地平常供人通行,就直接認定稅務機關課稅錯誤。

比較務實的做法,是先調閱地籍資料、建築基地相關資料,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土地性質及適用規定。

四、法定空地不能免稅,就沒有節稅的方法嗎?


如果土地確實屬於建築基地的一部分,雖然不能單憑供公眾通行就主張免徵地價稅,
但仍可以進一步檢查,是否符合其他地價稅優惠規定。

其中,最值得留意的就是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1. 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能適用 2‰ 稅率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及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在符合相關條件並依法申請後,
可以適用千分之二,也就是 2‰ 的優惠稅率。

相較於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 10‰,兩者在相同課稅地價下,基本稅率的差異相當明顯。

不過,自用住宅用地有其法定條件,包括土地及房屋所有權、戶籍、實際居住情形、出租或營業使用限制,以及面積等規定,不能只要房子有人住就認定一定符合。

此外,法定空地能否隨同主建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也必須依土地與建物的實際關係、法定範圍及個案條件確認。

如果家中房屋原本已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卻發現地價稅單上還有其他基地地號以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就值得進一步查明原因。

2. 房屋已經申請自住優惠,旁邊的土地也一定適用嗎?

這是購買透天厝或社區大樓時,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一棟房屋可能涉及不同的土地地號,也可能有共同持分的基地或其他附屬土地。
即使主建物所在土地已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也不能直接認定所有相關土地都會自動適用相同優惠。

如果發現部分土地仍以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可以先核對地價稅單上的地號、
土地持分及課稅方式,再向稅務機關詢問。

但也要提醒,稅單上出現不同稅率,不一定代表稅務機關課錯稅,
仍須依個別土地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判斷。

五、什麼情況下,原本的法定空地可能符合道路免稅規定?


有些地主會問:如果原本是法定空地,後來情況改變,是否就永遠不能申請免稅?

答案仍須看土地後續的法律性質與實際使用情形。

例如,土地後來經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
或依法完成法定空地分割,並取得相關證明,土地性質可能因此發生變化。

但這不代表只要被劃為道路用地,或完成分割,就一定能免徵地價稅。
仍須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土地是否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以及有沒有其他排除適用的情況。

因此,如果地主認為自己的土地已經不再具有原本法定空地的性質,
建議先向建築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確認相關資料,
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是否符合免稅條件。

 六、申請自用住宅優惠,別忘了留意期限


符合條件是一回事,有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也是地主需要注意的事情。

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
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以前提出申請,通常是每年 9 月 22 日以前。

如果家中的法定空地可能隨主建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建議提早確認土地資料及應備文件,不要等到 11 月收到地價稅單,才開始處理。

如果已經錯過期限,也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當年度是否還有適用空間,
以及後續年度應如何辦理。

另外,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的免稅申請,
與自用住宅用地優惠並不是同一種申請事項,應依各自適用的規定確認辦理方式。


七、參考資料


如果想進一步確認土地的法律性質及稅務處理方式,可以參考以下官方資源:

《土地稅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 14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第 17 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 41 條  
        1.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9 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
        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建築法》
第 11 條
        1.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2.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
          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3.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
          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公設保留地也要繳地價稅?掌握 4 種課稅情況,別讓土地白白多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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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土地,原本期待未來能夠開發利用,沒想到一查都市計畫,
才發現土地早已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可能是道路用地、公園用地,也可能是學校預定地。

更讓人無奈的是,土地被限制使用多年,政府遲遲沒有徵收,
地主既不能按照原本的想法開發,
每年到了地價稅開徵期間,卻還是收到稅單。

不少地主會問:「土地都被劃成公共設施保留地了,為什麼還要繳地價稅?」

其實,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不是一律免徵地價稅。
政府尚未徵收或開闢之前,土地究竟如何課稅,
還是要看土地的使用現況,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尤其是台南一些老舊市區、重劃區周邊及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
地主在處理稅務問題時,更應該先確認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保留地身分及實際使用情形,
才不會因為不了解規定而錯失適用優惠的機會。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什麼不一定免徵地價稅?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令劃設、保留供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
例如道路、公園、學校等用地。

這類土地雖然受到都市計畫管制,但在政府尚未依法徵收或取得之前,
土地所有權通常仍屬於原地主或其他私人所有。

也就是說,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代表所有權就自動移轉給政府,
也不代表所有稅負都會自動免除。

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符合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在保留期間可能適用特別稅率或免徵地價稅;但實際適用哪一種方式,
必須依照土地的使用情形及法定條件判斷。

因此,地主收到地價稅單時,先不要急著認定稅務機關課錯稅,
也不要以為土地被劃為公設保留地就完全不用繳稅。
先確認土地目前屬於哪一種使用狀況,才是處理問題的第一步。

二、公設保留地地價稅怎麼算?4 種常見情況一次看懂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依法徵收或取得的期間,實際使用方式會影響地價稅的適用規定。
以下整理地主最常遇到的四種情況。

1. 作建築使用,但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如果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建築使用,符合《土地稅法》第 19 條的適用條件時,
可以按千分之六,也就是 6‰ 的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以相同課稅地價為前提,6‰ 比一般用地最低的 10‰ 稅率低四成。
這裡所說的建築使用,仍須依土地實際情況及法令認定,
不能只要土地上有房屋,就直接認定一定可以適用 6‰。

地主如果不確定土地是否符合規定,
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並確認是否需要提出申請或補充相關證明。

2. 作建築使用,而且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如果土地上的房屋確實供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
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條件,
就值得進一步確認能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一般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為 2‰,
但必須符合土地及房屋所有權、戶籍、實際使用情形、面積等相關規定,
不能只憑有人設籍就認定符合資格。

另外,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涉及《土地稅法》第 19 條的特別規定,
個案能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由主管稅捐機關依實際情況及法令判定。

符合條件的地主,應特別留意申請期限,避免因為沒有及時提出申請,
而錯過原本可能適用的優惠。

3. 完全沒有使用,並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

這是許多地主最容易忽略,也最需要確認的一種情況。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等相關規定,
符合條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保留期間完全沒有使用,
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可以依法申請免徵地價稅。

但要注意,並不是土地目前沒有蓋房子,就一定符合免稅條件。

例如,有些地主認為土地空著沒開發,就算沒有使用。
實際上,土地如果被拿來停車、堆放雜物,或供其他人作特定用途,
就可能涉及是否仍屬未作任何使用的問題。

至於土地是否已與使用中的土地明顯隔離,也須依現場狀況及相關規定認定。

如果想爭取免稅,建議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應備文件與認定標準,
必要時準備土地現況照片、地籍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避免自行判斷後才發現不符合條件。

4. 仍然作農業使用

有些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仍然種植農作物,或維持符合規定的農業使用狀態。

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等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農業用地可能涉及田賦課徵制度。
由於目前田賦停徵,實際符合規定的土地,現階段可能不必繳納田賦。

不過,這不代表只要土地上種了幾棵樹、種菜或種稻,就一定符合相關規定。
土地的使用性質、都市計畫規定及實際農業使用情形,仍須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三、公設保留地地價稅比較表


土地使用情況                          可能適用的課徵方式           地主應注意的事項
符合規定的建築使用               6‰ 特別稅率                        確認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 19 條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可能適用 2‰ 優惠稅率       須確認公設保留地相關規定及自用住宅條件
完全未使用且符合隔離條件   可能免徵地價稅                   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不能僅以空地認定
符合規定的農業使用               依相關規定課徵田賦,       須確認農業使用及土地適用條件
                                                  目前田賦停徵 

以上是常見情況的整理,並非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都能直接套用。
實際稅率、免稅資格與申請程序,仍應以現行法規及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四、地主最容易忽略的兩個問題


 1. 土地借人停車或堆放物品,還能不能申請免稅?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相當常見。

有些地主的公設保留地暫時用不到,覺得空著也是空著,
乾脆借給鄰居停車,或拿來放置農具、建材及其他雜物。

但如果地主原本打算依照「完全未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的條件申請免徵地價稅,
就必須特別留意土地實際使用情形。

土地是否符合免稅規定,不能只看有沒有建築物,
也不能只憑地主認為自己沒有收租,就直接判定為未使用。

建議在提供他人使用之前,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相關條件。
若已經有人使用土地,也應如實說明現況,避免日後因認定不同而產生補稅爭議。

2. 申請優惠有期限,不要等收到稅單才處理

地價稅優惠通常有法定申請期限,並不是地主符合條件後,稅捐機關就一定會自動套用。

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
原則上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以前提出申請。
符合條件者,通常應在每年 9 月 22 日以前辦理。

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或特別稅率的申請,
也應依各自適用規定確認申請程序與期限,不能一概以同一個日期判斷。

如果已經超過申請期限,也不要直接認定完全沒有補救空間。
可以先詢問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當年度能否適用、
後續年度如何申請,以及是否需要補充資料。

五、台南地主如何確認自己的公設保留地是否被多課稅?


如果土地位於台南市,建議先準備土地地段地號、地價稅單及土地現況資料,
再依序確認以下事項。

第一,確認土地是否確實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內。
可以向地政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不能只依據口頭告知或舊有資料判斷。

第二,確認土地目前的實際使用情形。土地是作建築使用、農業使用,
還是完全未使用,會影響適用的稅務規定。

第三,確認目前地價稅單所採用的稅率,以及是否已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免稅。

第四,如果認為課稅方式有疑問,可以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出查詢,
請承辦人員依土地資料與現場情況協助確認。

土地被劃為公設保留地,往往不是地主短期內就能解決的事情。
但至少在法令允許的範圍內,先把每年的持有成本弄清楚,
才能避免土地長期閒置,卻還多負擔不必要的稅務支出。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 17 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 19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第 22 條
            1.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
              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
              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
             、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4.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
              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第 41 條
            1.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1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
            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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