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前空地借給大家通行,為什麼還要繳地價稅?搞懂法定空地與私有道路的差別
在台南買透天厝或社區大樓,有些房屋前後會留有一塊空地,
平常除了自家出入,也可能讓鄰居通行,甚至成為大家習以為常的巷道。
有些屋主認為,既然這塊土地沒有圍起來,也沒有拿來做生意,
更沒有向鄰居收取通行費,應該就不必繳地價稅。
沒想到每年收到地價稅單,才發現這塊空地仍然被列入課稅範圍。
「明明是提供大家走的路,為什麼還要我繳稅?」
這個問題在私有土地的使用上並不少見。判斷一塊土地能不能免徵地價稅,
不能只看有沒有人通行,也不能單憑土地有沒有圍牆來決定。
真正的關鍵,在於土地的法律性質,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減免規定。
尤其是建築基地周圍的空地,必須先弄清楚究竟屬於建築法規要求留設的「法定空地」,
還是符合條件的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兩者的地價稅待遇可能完全不同。
一、什麼是法定空地?為什麼房子旁邊要留空地?
依《建築法》第 11 條,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可能依法留設為法定空地。
簡單來說,建築物並不是蓋滿整塊土地就可以。
建築基地必須符合相關建築法規,留設必要的空地,以配合建築管理及相關安全要求。
因此,在透天厝、集合住宅或社區大樓周圍,常會看到房屋前方、側邊或後方留有空間。
有些地方鋪設水泥地,有些設置步道,也有些看起來就像一條可以讓人自由通行的小巷。
但要注意,土地看起來像道路,不代表法律上就屬於可以免徵地價稅的私有道路。
如果這塊空地原本就是建築基地依法應留設的法定空地,即使平常沒有上鎖、沒有圍牆,
也確實讓鄰居或一般民眾通行,仍不能因此直接認定符合道路免稅規定。
二、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大家通行,就一定可以免稅嗎?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私有土地如果符合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的相關條件,
在使用期間內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考量土地雖然仍屬私人所有,但實際上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
土地所有權人的使用權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在符合規定時給予租稅減免。
實務上,仍須確認土地是否確實供公眾通行、是否無償使用,
以及有沒有法定空地等排除免稅的情形。
必要時,還需要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資料及現場狀況進行認定。
舉例來說:
甲屋主有一筆私人土地,長期作為巷道使用,附近居民與一般民眾都可以自由通行。
如果這筆土地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就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是否適用免徵地價稅。
但乙屋主房屋旁邊的空地,原本是建築基地依法留設的法定空地,
雖然平常也有鄰居從旁邊經過,卻不能直接比照甲屋主的情況主張免稅。
兩塊土地看起來很相似,適用的稅務規定卻可能不同。
三、法定空地與私有道路,地價稅有什麼差別?
這是地主最需要弄清楚的地方。
比較項目 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土地性質 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使用 依建築法規留設的建築基地空地
地價稅處理 符合規定時可申請免徵 原則上不適用前述道路免稅規定
是否需確認 需要 需要
土地性質
可能的節稅方向 確認是否符合道路免稅條件 確認是否可隨主建物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主要法規 《建築法》第 11 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及相關規定
因此,收到地價稅單時,不要只因為土地平常供人通行,就直接認定稅務機關課稅錯誤。
比較務實的做法,是先調閱地籍資料、建築基地相關資料,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土地性質及適用規定。
四、法定空地不能免稅,就沒有節稅的方法嗎?
如果土地確實屬於建築基地的一部分,雖然不能單憑供公眾通行就主張免徵地價稅,
但仍可以進一步檢查,是否符合其他地價稅優惠規定。
其中,最值得留意的就是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1. 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能適用 2‰ 稅率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及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在符合相關條件並依法申請後,
可以適用千分之二,也就是 2‰ 的優惠稅率。
相較於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 10‰,兩者在相同課稅地價下,基本稅率的差異相當明顯。
不過,自用住宅用地有其法定條件,包括土地及房屋所有權、戶籍、實際居住情形、出租或營業使用限制,以及面積等規定,不能只要房子有人住就認定一定符合。
此外,法定空地能否隨同主建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也必須依土地與建物的實際關係、法定範圍及個案條件確認。
如果家中房屋原本已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卻發現地價稅單上還有其他基地地號以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就值得進一步查明原因。
2. 房屋已經申請自住優惠,旁邊的土地也一定適用嗎?
這是購買透天厝或社區大樓時,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一棟房屋可能涉及不同的土地地號,也可能有共同持分的基地或其他附屬土地。
即使主建物所在土地已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也不能直接認定所有相關土地都會自動適用相同優惠。
如果發現部分土地仍以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可以先核對地價稅單上的地號、
土地持分及課稅方式,再向稅務機關詢問。
但也要提醒,稅單上出現不同稅率,不一定代表稅務機關課錯稅,
仍須依個別土地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判斷。
五、什麼情況下,原本的法定空地可能符合道路免稅規定?
有些地主會問:如果原本是法定空地,後來情況改變,是否就永遠不能申請免稅?
答案仍須看土地後續的法律性質與實際使用情形。
例如,土地後來經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
或依法完成法定空地分割,並取得相關證明,土地性質可能因此發生變化。
但這不代表只要被劃為道路用地,或完成分割,就一定能免徵地價稅。
仍須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土地是否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以及有沒有其他排除適用的情況。
因此,如果地主認為自己的土地已經不再具有原本法定空地的性質,
建議先向建築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確認相關資料,
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是否符合免稅條件。
六、申請自用住宅優惠,別忘了留意期限
符合條件是一回事,有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也是地主需要注意的事情。
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
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以前提出申請,通常是每年 9 月 22 日以前。
如果家中的法定空地可能隨主建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建議提早確認土地資料及應備文件,不要等到 11 月收到地價稅單,才開始處理。
如果已經錯過期限,也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當年度是否還有適用空間,
以及後續年度應如何辦理。
另外,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的免稅申請,
與自用住宅用地優惠並不是同一種申請事項,應依各自適用的規定確認辦理方式。
七、參考資料
如果想進一步確認土地的法律性質及稅務處理方式,可以參考以下官方資源:
《土地稅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 14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第 17 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 41 條
1.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9 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
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建築法》
第 11 條
1.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2.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
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3.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
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