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如何適用房屋稅 1% 優惠稅率?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要適用 1% 優惠稅率須符合:
1. 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為排除高價豪宅適用優惠,房屋的評定現值必須在地方政府訂定的「一定金額」以下。
以台南市 115 年期為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的基準金額為 157 萬 4,900 元。
若現值低於此金額且符合其他要件,稅率即可由 1.2% 降為 1%。
關於「一定金額」的補充說明
認定基準:
這一標準是由各地方政府訂定。通常是以各縣市自住房屋現值由高到低排序,
排除前 1% 的高價房屋(取第 1% 戶房屋現值之最大值為基準),
其餘 99% 的單一自住房屋皆可適用 1% 稅率。
2. 全國戶數限制(歸戶單位排除)
家庭單位計算:
全國單一自住的戶數認定是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為一個家戶單位進行全國歸戶計算。
排除情形:
只要該家戶單位在全台灣合計持有 2 戶(含)以上的房屋,
即便每戶都符合自住條件且現值皆未超標,也無法適用 1% 稅率,
僅能適用一般自住稅率 1.2%。
未成年子女持分:
若未成年子女名下擁有房屋或持分, 亦會計入該家戶的全國總戶數,
進而排除 1% 優惠的適用。
3. 使用情形排除(出租與營業)
嚴格限制用途: 房屋必須無出租且無供營業情形。
實際居住: 必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若房屋空置、閒置或僅作擺設而無實際居住事實,亦不符合自住定義。
4. 戶籍登記排除(新制強制要件)
必須設籍:
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父母、成年子女)必須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排除情形: 即使房屋確實是自己住,但若未完成戶籍登記,將
直接被排除在所有自住優惠(1% 及 1.2%)之外,
並被改按「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2.6%~4.8%)課徵。
4. 權屬與身分排除(法人排除)
自然人限制: 自住房屋的認定原則上以「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為限。
排除情形: 法人(公司)持有的房屋,除了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外,
皆不符合自住認定標準,無法適用 1% 或 1.2% 稅率。
5. 信託房屋的限制
僅限自益信託: 只有委託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自益信託」房屋,
且符合所有自住條件(全國僅 1 戶、設籍、現值標準等),
才准按自住稅率課徵。
排除情形: 若為他益信託,除非受益人符合特定條件
(如未成年子女或具身心障礙資格的特定親屬),
否則通常無法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6. 特殊建物類型
共有房屋: 若房屋為持分共有,計算自住戶數時,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之房屋以 1 戶計算。
獨立所有權狀之公共設施:
納稅義務人若持有獨立所有權狀的停車位或公共設施,
且主建物已適用自住稅率,該停車位或公設雖不計入戶數,
但若主建物為非自住,該部分則按非自住稅率課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