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地價稅為什麼這麼貴?搞懂六級累進稅率、自用住宅2‰優惠與節稅方法

地價稅為什麼這麼貴?搞懂六級累進稅率、自用住宅2‰優惠與節稅方法


每年11月收到地價稅單,「為什麼今年的地價稅這麼高?」

尤其是名下持有好幾筆土地的人,打開稅單才發現,
地價稅不一定是每筆土地各算各的。當同一個縣市的土地合併計算後,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就可能適用更高的稅率。

其實,地價稅除了要看土地的地價,還要看土地用途、
適用稅率,以及有沒有申請相關優惠。條件符合卻沒有辦理申請,
很可能白白多繳不少稅金。

這篇就從一般土地的累進稅率開始,整理自用住宅用地、
公設保留地及事業用地的課稅方式,讓你拿到地價稅單時,知道應該從哪裡檢查。

一、為什麼名下土地越多,地價稅可能越高?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同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應稅土地,
原則上會依規定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再依累進起點地價判斷適用級距。

如果你在台南市持有幾筆一般用地,即使土地分別位於不同區,
只要都在台南市轄區內,仍可能合併計算,不是每筆土地都從最低稅率重新計算。

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為10‰,也就是1%。
當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就會依超過的倍數適用不同級距,
最高可達55‰,相當於5.5%。

名下有多筆土地的地主,不能只看單一地號的地價,
還要留意全部一般用地合併後的課稅情形。

依據《土地稅法》第15條、第16條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
地價稅的一般用地稅率採六級累進制。

二、一般用地六級累進稅率怎麼算?

一般私有土地的地價稅,依照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分為六個級距。

      第 1 級(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課稅地價 × 10‰
      第 2 級(超過未達 5 倍):課稅地價 × 15‰ - 累進差額
      第 3 級(超過 5 倍至 10 倍):課稅地價 × 25‰ - 累進差額    
      第 4 級(超過 10 倍至 15 倍):課稅地價 × 35‰ - 累進差額
      第 5 級(超過 15 倍至 20 倍):課稅地價 × 45‰ - 累進差額
      第 6 級(超過 20 倍以上):課稅地價 × 55‰ - 累進差額

    要注意的是,累進稅率並不是把全部地價直接乘上最高級距的稅率就算完了,
    而是依照法定公式計算,並扣除相應的累進差額。

    以台南市為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公告,
    民國115年(2026年)及116年(2027年)的累進起點地價為219萬5,000元。
    這個數字是判斷一般用地適用級距的重要基準。

    不同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可能不同,公告地價及土地持有情形也會影響最後的應納稅額。

三、地價稅有哪些優惠稅率?

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但符合特定條件的土地,可以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其中,對一般自住家庭而言,最值得先確認的,就是自用住宅用地的2‰優惠。

1. 自用住宅用地:2‰

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則可以適用2‰,
稅率只有一般基本稅率的五分之一。
房子是自己住不代表土地一定會自動適用優惠。
通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於該處辦妥戶籍登記。
- 房屋沒有出租,也沒有供營業使用。
-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以一處為限,並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

如果家中有多筆土地或多間房屋,應該先確認各筆土地的所有權、
房屋用途、戶籍及面積限制,再評估哪一處最適合申請。

若已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而且土地用途及其他適用條件都沒有改變時,
通常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但若土地所有權移轉、戶籍遷出或使用情形改變,
就應重新確認是否仍符合資格。

2. 公共設施保留地:6‰

都市計畫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時,可以適用6‰的特別稅率。
但不是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就認定一定適用6‰。
仍須確認土地的實際使用情形及法定條件。

如果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也可能依規定適用2‰稅率。
另外完全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符合規定時可能免徵地價稅。


3. 事業直接使用土地:10‰

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工業用地、
礦業用地及其他依法核定的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可以適用10‰特別稅率。

可能涉及的土地類型包括符合規定的工業用地、加油站用地及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等。

但不是土地拿來做生意,就一定能適用10‰。仍須確認土地類別、
實際用途、主管機關核定及其他法定條件。

符合規定的土地適用特別稅率後,不會像一般用地一樣,
因為地價總額增加而一路累進到55‰。

4. 公有土地:10‰或依法免徵

公有土地的課稅方式與一般私有土地不同。

依《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非公用的公有土地原則上按10‰課徵。
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土地,符合規定時則可免徵地價稅。

四、名下有多筆土地,怎麼規劃比較好?

如果你名下有多筆土地,或同時持有自住房屋、出租房屋及其他土地,
可以先從以下幾個方向檢查。

 1. 先確認哪一筆土地適合申請自用住宅優惠

自用住宅用地的2‰稅率相當有吸引力,但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及面積限制。

如果名下有多筆可供自住的土地,建議先整理每筆土地的地價、面積、
房屋所有權、戶籍及使用狀況,再依規定評估申請順序。

若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超過法定限制,
不能單純把每一筆土地都當成可以獨立申請的自用住宅用地。

成年子女或父母若另有房屋,也應依各自的所有權及實際條件判斷,
不能只靠設籍就保證取得優惠。

 2. 公設保留地不要只看公告資料

如果手上有都市計畫土地,可以先確認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保留情形及實際使用方式,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適用稅率。

3. 收到稅單後,核對土地及課稅資料

拿到地價稅單時,可以留意以下事項:
- 土地地號及持分是否正確。
- 是否有不清楚的土地被列入一般用地課稅。
- 已核准的自用住宅優惠是否仍適用。
- 土地用途或所有權變動後,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 是否有符合減免規定,卻尚未辦理申請的土地。

如果對稅單上的金額有疑問,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

五、9月22日是重要期限,錯過可能要等下一年

想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或符合規定的地價稅減免,
必須留意法定申請期限。

依規定,相關申請原則上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以台南市為例,
通常是每年9月22日前;如果期限末日遇到例假日,應依主管機關公告確認是否順延。

以2026年為例,台南市財政稅務局公告的相關申請期限為2026年9月22日。

逾期提出申請,符合規定者通常要從次年起才能適用優惠;
已經核准且適用條件未變更者,則不必每年重複申請。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15條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16條
1.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2.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17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18條
1.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3.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第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第20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第41條
1.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地價稅時,其公式如附件一
       附件一 地價稅之計算公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附件)
第一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
第二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第6條
1.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附件二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六條附件)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額-(工業用地地價+礦業用地地價+農業用地地價+免稅地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面積(公畝)-〔工業用地面積+礦業用地面積+農業用地面積+免稅地面積(公畝)〕}×7

2.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3.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7條
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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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忘記繳怎麼辦?逾期滯納金最高10%,補繳方式一次看懂

地價稅忘記繳怎麼辦?逾期滯納金最高10%,補繳方式一次看懂


每年11月是地價稅開徵的時間,不少地主收到稅單後,
總想著等有空再去繳,沒想到一忙起來,就把稅單忘在抽屜裡。

等到想起來時,可能已經過了繳納期限。

尤其是名下有多筆土地、店面或投資型不動產的屋主,
一年需要處理的稅務不少。如果沒有特別留意地價稅的繳納日期,
除了原本應繳的稅金,還可能被加徵滯納金。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地方稅逾期繳納,
滯納金會依逾期日數逐步增加,最高可達應納稅額的10%。
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仍未繳清,案件還可能移送行政執行。

所以,地價稅單不小心放到過期,最重要的不是繼續擱著,
而是盡快確認欠稅金額及補繳方式。

一、地價稅什麼時候繳?每年11月別忘了

地價稅是按年課徵的地方稅,原則上每年徵收一次。

一般年度的地價稅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
實際期限應以當年度繳款書及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如果遇到假日或有特殊展延情形,也應依正式公告確認。

對在台南持有土地的屋主來說,不論是自住住宅用地、一般建地、
店面土地或其他應稅土地,都應留意地價稅單的寄送及繳納期限。

建議每年10月底就先檢查信箱,收到稅單後也可以直接記下繳納截止日,
避免忙到最後才發現忘了繳。

二、地價稅逾期怎麼算?滯納金最高加徵10%

地價稅超過繳納期限,不代表隔天就一定要多繳10%,
而是依照逾期日數分段加徵滯納金。

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地方稅,
每逾3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應納稅額的10%。
簡單來說,逾期時間越久,滯納金就越高。

以下以一般地價稅繳納期限屆滿後的日數說明:
逾期天數                滯納金加徵比率            繳納與處置方式
逾期 1~3 日          0%(不加徵)             可至代收金融機構補繳,
                                                                      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線上查繳

逾期 4~6 日          1%                                系統或金融機構會自動計算 
                                                                     1%滯納金並補繳

逾期 7~9 日           2%                               自動加計 2% 滯納金

逾期 10~30 日      每多 3 日增加 1%,   可至代收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最高至 10%                 或於開徵屆滿 30 日內經網路繳稅系統完稅

逾期超過 30 日     10%(達上限)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注意: 上表的日數是以原定繳納期限屆滿後計算,實際起算方式、
繳納截止日及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為準。

舉例來說,假設地價稅原本應繳10,000元,逾期後滯納金加徵比例達到5%,
滯納金就是500元,合計應繳10,500元。
如果滯納金已達最高10%,原本10,000元的稅款,就可能增加1,000元滯納金。
這筆錢原本可以省下來,只要記得按時繳納即可。

三、地價稅逾期超過30天,會發生什麼事?

如果地價稅逾期後一直沒有處理,事情就不只是多繳滯納金這麼簡單。
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0條,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案件移送後,行政執行機關會依相關法律程序處理。視個案情況,可能涉及存款、薪資或其他財產的強制執行。
對有公司營運、家庭支出或其他資金安排的屋主而言,這類程序不但增加處理時間,也可能影響日常財務安排。

如果發現地價稅已經過期,建議先確認目前案件是否仍可直接繳納,或已進入行政執行程序。
如果已經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通知,就應依通知內容儘速處理,不要以為只要再等幾天,事情就會自動解決。

四、沒收到地價稅單,或稅單不見了,該怎麼辦?

有些屋主並不是故意不繳,而是搬家後沒有收到稅單,
或稅單與其他信件混在一起,直到繳納期限過了才發現。

遇到這種情況,不需要一直等郵差重新投遞,可以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1. 使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可以透過財政部及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的官方網路服務,
查詢地價稅相關資訊,並依系統提供的身分驗證方式辦理線上查繳。
實際可使用的驗證工具、補單功能及繳款方式,應以網站當下提供的服務為準。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2. 向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協助

如果土地位於台南市,可以聯絡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或所屬分局,
詢問如何補發繳款書、查詢欠稅金額,以及目前是否已經產生滯納金。

如果不確定該找哪個單位,也可以先從官方網站查詢聯絡電話及服務據點。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https://www.tntb.gov.tw/


五、地價稅已經過期,現在補繳還來得及嗎?

發現稅單過期後,應先確認目前案件所處的階段。
如果只是剛超過繳納期限,可以先查詢應繳稅額及滯納金,再依規定完成繳納。
如果逾期時間較長,建議直接向稅捐稽徵機關確認是否仍可透過原繳款書或網路系統繳納。
如果案件已經移送行政執行,則應依行政執行分署通知辦理,並確認欠稅、滯納金及相關執行程序的處理方式。

這裡有一點要特別提醒,不要因為沒有收到稅單,就認為繳納期限會自動延後。
如果稅單遺失、地址錯誤或沒有實際收到,仍應盡快聯絡主管機關釐清。

六、地主如何避免地價稅逾期?

如果名下有多筆土地,建議每年固定安排時間檢查稅務,不要等到收到催繳通知才開始處理。

1. 每年10月底檢查信箱

地價稅通常在11月開徵,可以在10月底先留意信件,收到稅單後立即確認金額及繳納期限。

2. 確認稅單寄送地址

如果近期有搬家、公司遷址或其他通訊資料變更,應確認稅捐機關留存的地址是否正確,避免重要通知寄到舊地址。

3. 將繳稅日期加入行事曆

可以在手機行事曆設定提醒,例如11月初提醒查看稅單、11月中提醒確認繳款狀況。
對經常出差或工作繁忙的人來說,這種簡單的安排,比事後處理滯納金與行政執行省事得多。

4. 多筆土地集中管理

如果在台南持有多筆土地,建議把每年的地價稅單及繳納紀錄集中保存,並核對土地資料與稅額。

若土地分布在不同縣市,也要留意各地方政府的稅單及通知,不要以為收到其中一張,就代表其他土地的稅務都已經處理完成。

5. 有疑問就先查詢,不要拖延

如果稅額與預期不同,或懷疑自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卻未適用,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原因。

但要注意,稅額有疑問並不代表可以自行忽略繳納期限。應依主管機關提供的程序處理,避免產生額外的滯納金。

七、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
第 20 條
         1.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
           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者,
           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
           欠繳應納稅捐且尚未逾計徵滯納金期間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土地稅法 >
第 40 條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
         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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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3間房子,為什麼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房屋稅、地價稅差異一次搞懂

名下有3間房子,為什麼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房屋稅、地價稅差異一次搞懂


每年到了5月,房屋稅單陸續寄到家裡;到了11月,又換成地價稅開徵。
如果在台南名下有好幾間房子,仔細核對信箱裡的稅單時,
可能會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明明有3間房子,
5月收到3張房屋稅單,11月卻只有1張地價稅單。

是不是有一筆土地漏寄了?還是稅捐機關把資料弄錯了?

其實,這不一定是稅單寄送出了問題,
而是房屋稅與地價稅原本就採用不同的課稅及開單方式。

房屋稅主要依房屋個別課徵,地價稅則會將同一縣市內符合歸戶規定的土地合併計算。
兩種稅的計算方式不同,收到的稅單張數自然可能不一樣。

如果你在台南持有透天厝、公寓、店面或其他不動產,
先搞懂這兩種稅的差異,也能進一步檢查自己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條件。

 一、房屋稅與地價稅,為什麼開出的稅單張數不同?

先從最容易理解的例子說起。

假設某位屋主在台南市持有3間房屋,每間房屋都有獨立門牌,同時也持有相關土地。

到了5月房屋稅開徵時,房屋會依個別課稅資料計算,因此可能收到3張房屋稅單。

到了11月地價稅開徵時,稽徵機關則會依土地歸戶規定,
將同一縣市內應合併計算的土地整理後計稅。即使名下有多筆土地,也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

因此判斷稅單是否完整,不能只看房屋有幾間,還要看土地所在縣市、所有權及實際課稅資料。

二、地價稅採總歸戶制,同一縣市的土地會合併計算

地價稅與房屋稅最大的差別之一,就是地價稅採取按縣市歸戶的計算方式。

依《土地稅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以土地所有權人在直轄市或縣(市)
轄區內的地價總額為基礎,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如果你在台南市持有5筆土地,
這些土地不是各自完全獨立計算一般用地的累進稅額,
而是要依照法定歸戶方式整理後計算。

這也是為什麼名下土地越多,不一定只是把每一筆土地的稅額直接相加。
當一般用地的地價總額增加時,還可能影響適用的累進稅率。

土地分別位於不同縣市,稅單也會分開

如果土地分別位於台南市及高雄市,兩個縣市會各自辦理課稅。
因此,同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即使名下有多筆土地,
也可能因為土地分布在不同縣市,而收到不同地方政府開立的地價稅單。

三、房屋稅依個別房屋課徵,不是把所有房屋合併成一張稅單

房屋稅的課稅標的是房屋本身,與地價稅針對土地課稅的方式不同。

例如,屋主在台南有一間透天厝、一間公寓及一間店面,
若三者分別具有獨立課稅資料,通常會依各自的房屋稅籍計算稅額。

另外,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課稅期間及開徵時間也不相同。

一般而言,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地價稅則於每年11月開徵,按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法定課稅基準計徵。

四、房屋稅與地價稅差異比較表

比較項目                              地價稅                                              房屋稅
課徵標的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附著於土地之房屋及
                                          (田賦除外)                                      增加價值之建築物

發單與歸戶方式                 總歸戶制                                           按戶發單
                                         (同縣市所有土地合併歸成1戶)   (依獨立門牌獨立開單)
同一縣市稅單張數            最多 1 張                                            依門牌戶數,幾戶就幾張
計稅稅率結構                   採六級累進稅率                                 採差別稅率
                                        (基本稅率10‰–55‰)                    (自住1.2%/1%,非自住全國歸戶累進)
開徵與課稅期間                11月開徵                                           5月開徵
                                        (課稅期間1/1–12/31)                    (課稅期間前一年7/1–當年6/30)

看完這張表,就能理解為什麼同一個人名下有多間房子,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稅單張數不一定相同。

五、多屋族如何檢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重要關鍵

地價稅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並依地價總額適用不同級距,最高可達千分之五十五。

但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條件,經核准後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兩者的差距不小,因此名下有土地的屋主,值得花時間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1. 自用住宅用地不是有房子就能申請

想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及住宅必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
例如土地用途、房屋使用情形、本人或配偶及直系親屬設籍等規定。

此外,土地所有權、面積限制及其他適用條件,也都可能影響申請結果。
即使房屋是自己居住,也不能直接認定土地一定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稅率。

2. 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的計算方式不同

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依優惠稅率計算,不是直接套用一般用地的累進稅率。
這項差異對名下有多筆土地的人尤其重要。

3. 申請期限要提前確認

如果打算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留意法定申請期限,通常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才能依規定爭取當年度適用。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 14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第 15 條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
           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 16 條
         1.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2.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 17 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房屋稅條例> 
第 4 條
        1.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
          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
          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2.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3.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
          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4.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
          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
          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5.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第 5 條
        1.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
                    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
                    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
                    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
                    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第 6 條之 1
        1.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
          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
          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2.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
          未滿一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3.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
          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二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
          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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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騎樓可以免地價稅嗎?騎樓地價稅減免比例、申請期限與注意事項一次看懂

台南騎樓可以免地價稅嗎?騎樓地價稅減免比例、申請期限與注意事項一次看懂


每年11月收到地價稅單,不少透天厝及店面屋主都會發現,
明明自家門口的騎樓每天都開放給路人通行,為什麼這塊土地還是要繳地價稅?

有些屋主認為,騎樓既然是提供公眾通行的空間,政府理應自動給予免稅優惠。
實際上,騎樓地能不能減免地價稅,除了要符合無償供公共通行的條件,
也與建築物的樓層數、實際使用情形,以及是否提出申請有關。

尤其在台南,從國華街、正興街一帶的商業街區,到一般住宅區的透天厝,
不少建築物的一樓都有騎樓。如果符合減免條件,卻沒有及時辦理申請,
可能就會錯失原本可以爭取的稅務優惠。

一、騎樓有讓路人通行,就一定可以免地價稅嗎?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
符合規定時,可以依照地上建築物的樓層數,按不同比例減徵地價稅。

不過,並不是所有門前空地都能適用這項規定。
除了必須符合騎樓走廊地的認定條件,也要確認土地確實供公共通行,
不能只是屋主自行留出一塊空地,就認為可以申請減免。

另一個常見問題是,屋主以為稅捐機關會主動辨識每一戶的騎樓並自動減稅。
實際上,符合條件的土地仍應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審查認定。

因此,如果家裡的騎樓已經使用多年,卻一直沒有申請過地價稅減免,
可以先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二、騎樓地價稅可以減免多少?樓層數是關鍵

騎樓地價稅的減免比例,主要依照騎樓上方建築物的樓層情形認定。
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樓層數不同,減免比例也不同。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相關標準如下:

騎樓上方無建築物(例如單純平房前突出的獨立遮簷騎樓):地價稅 全免。
地上有 1 層建築物(即騎樓上方有蓋 2 樓):減徵 二分之一。
地上有 2 層建築物(即騎樓上方蓋到 3 樓):減徵 三分之一。
地上有 3 層建築物(即騎樓上方蓋到 4 樓):減徵 四分之一。
地上有 4 層以上建築物(即 5 樓以上的透天或大樓):最高減徵 五分之一為限。

以上是法規所定的減免比例,實際適用仍須依建築物及土地的具體情形,由主管機關認定。

例如,一間透天厝的騎樓符合減徵二分之一的條件,
並不代表整筆土地的地價稅都減半,而是針對符合規定的騎樓走廊地,
依核准範圍及適用方式辦理減免。

所以,屋主在估算稅金時,不能只看整棟房子有幾層樓,
還要確認騎樓範圍、土地面積,以及稽徵機關實際核定的減免內容。

三、騎樓一定要有建築物,才能申請減免嗎?

這是申請前很值得注意的一點。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及第10條對相關土地的使用情形有所規範。
騎樓走廊地的認定,並不是只要土地提供大眾行走就能適用。

如果是一般空地、尚未興建建築物的建地,或只是自行退縮留出的通行空間,
不能直接認定為符合騎樓走廊地的減免條件。

至於建築物本身的形式、騎樓範圍及樓層數如何認定,
仍應以實際建築資料及主管機關審查結果為準。

如果手上的房屋屬於老透天厝,建築年代較久,建物登記資料與現況可能存在差異,
建議先準備土地及建物相關資料,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

四、騎樓拿來做生意,還能申請地價稅減免嗎?

在台南市區,不少店家會把騎樓當成店面的一部分使用。有些擺放商品,
有些設置展示架,也有些到了晚上就拉下鐵捲門,把騎樓空間封起來。

這些使用方式,都可能影響騎樓是否符合公共通行的條件。

1. 騎樓必須維持公共通行功能

騎樓地價稅減免的重要前提,是符合規定並供公眾無償通行。

如果屋主將騎樓封閉、加設障礙物,或長期作為私人營業及其他用途,
導致不再符合公共通行條件,就可能影響減免資格。

因此,不要因為過去曾經核准減免,就認為往後都不需要再注意使用狀況。
當土地用途或使用情形改變時,應主動向主管機關確認是否需要辦理相關申報。

2. 店面營業,不代表騎樓一定不能減免

反過來說,建築物一樓或上層樓面拿來營業、出租,也不代表騎樓必然失去減免資格。

判斷重點仍是符合規定的騎樓部分,是否確實維持公共通行用途,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要求。

例如,店面正常營業,但騎樓仍保持暢通,沒有被店家占用或封閉,就可以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騎樓地價稅減免條件。

實際上能不能核准,仍須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況判斷。

3. 已經核准減免,後來卻改變使用方式怎麼辦?

如果原本供公眾通行的騎樓,後來改成私人使用,已不符合減免條件,
就應依規定辦理相關申報。

若經查明不再符合減免要件,主管機關可能取消減免,並依法追補應納稅額。
如涉及違反相關規定,也可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


五、騎樓地價稅減免何時申請?9月22日是重要期限

想要申請騎樓地價稅減免,不能只等到11月收到地價稅單才開始處理。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土地所有權人應依規定,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以一般年度的地價稅開徵時程而言,9月22日是屋主應特別留意的申請期限。

申請時可先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需要準備的文件,\通常應備妥地價稅減免申請書,以及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果土地位於台南市,可以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洽詢。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9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
      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第10條
       1.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
         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2.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第24條
       1.合於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
         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2.土地增值稅之減免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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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前空地借給大家通行,為什麼還要繳地價稅?搞懂法定空地與私有道路的差別

門前空地借給大家通行,為什麼還要繳地價稅?搞懂法定空地與私有道路的差別


在台南買透天厝或社區大樓,有些房屋前後會留有一塊空地,
平常除了自家出入,也可能讓鄰居通行,甚至成為大家習以為常的巷道。

有些屋主認為,既然這塊土地沒有圍起來,也沒有拿來做生意,
更沒有向鄰居收取通行費,應該就不必繳地價稅。

沒想到每年收到地價稅單,才發現這塊空地仍然被列入課稅範圍。

「明明是提供大家走的路,為什麼還要我繳稅?」

這個問題在私有土地的使用上並不少見。判斷一塊土地能不能免徵地價稅,
不能只看有沒有人通行,也不能單憑土地有沒有圍牆來決定。
真正的關鍵,在於土地的法律性質,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減免規定。

尤其是建築基地周圍的空地,必須先弄清楚究竟屬於建築法規要求留設的「法定空地」,
還是符合條件的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兩者的地價稅待遇可能完全不同。

 一、什麼是法定空地?為什麼房子旁邊要留空地?

依《建築法》第 11 條,建築基地的一部分可能依法留設為法定空地。

簡單來說,建築物並不是蓋滿整塊土地就可以。
建築基地必須符合相關建築法規,留設必要的空地,以配合建築管理及相關安全要求。

因此,在透天厝、集合住宅或社區大樓周圍,常會看到房屋前方、側邊或後方留有空間。
有些地方鋪設水泥地,有些設置步道,也有些看起來就像一條可以讓人自由通行的小巷。

但要注意,土地看起來像道路,不代表法律上就屬於可以免徵地價稅的私有道路。

如果這塊空地原本就是建築基地依法應留設的法定空地,即使平常沒有上鎖、沒有圍牆,
也確實讓鄰居或一般民眾通行,仍不能因此直接認定符合道路免稅規定。

 二、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大家通行,就一定可以免稅嗎?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私有土地如果符合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的相關條件,
在使用期間內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考量土地雖然仍屬私人所有,但實際上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
土地所有權人的使用權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在符合規定時給予租稅減免。

實務上,仍須確認土地是否確實供公眾通行、是否無償使用,
以及有沒有法定空地等排除免稅的情形。
必要時,還需要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土地資料及現場狀況進行認定。

舉例來說:

甲屋主有一筆私人土地,長期作為巷道使用,附近居民與一般民眾都可以自由通行。
如果這筆土地符合相關法定條件,就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是否適用免徵地價稅。

但乙屋主房屋旁邊的空地,原本是建築基地依法留設的法定空地,
雖然平常也有鄰居從旁邊經過,卻不能直接比照甲屋主的情況主張免稅。

兩塊土地看起來很相似,適用的稅務規定卻可能不同。

三、法定空地與私有道路,地價稅有什麼差別?


這是地主最需要弄清楚的地方。

比較項目              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土地性質              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使用         依建築法規留設的建築基地空地
地價稅處理          符合規定時可申請免徵             原則上不適用前述道路免稅規定
是否需確認          需要                                             需要
土地性質
可能的節稅方向   確認是否符合道路免稅條件   確認是否可隨主建物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主要法規 《建築法》第 11 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及相關規定
因此,收到地價稅單時,不要只因為土地平常供人通行,就直接認定稅務機關課稅錯誤。

比較務實的做法,是先調閱地籍資料、建築基地相關資料,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土地性質及適用規定。

四、法定空地不能免稅,就沒有節稅的方法嗎?


如果土地確實屬於建築基地的一部分,雖然不能單憑供公眾通行就主張免徵地價稅,
但仍可以進一步檢查,是否符合其他地價稅優惠規定。

其中,最值得留意的就是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1. 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能適用 2‰ 稅率

依《土地稅法》第 9 條及第 17 條,自用住宅用地在符合相關條件並依法申請後,
可以適用千分之二,也就是 2‰ 的優惠稅率。

相較於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 10‰,兩者在相同課稅地價下,基本稅率的差異相當明顯。

不過,自用住宅用地有其法定條件,包括土地及房屋所有權、戶籍、實際居住情形、出租或營業使用限制,以及面積等規定,不能只要房子有人住就認定一定符合。

此外,法定空地能否隨同主建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也必須依土地與建物的實際關係、法定範圍及個案條件確認。

如果家中房屋原本已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卻發現地價稅單上還有其他基地地號以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就值得進一步查明原因。

2. 房屋已經申請自住優惠,旁邊的土地也一定適用嗎?

這是購買透天厝或社區大樓時,容易被忽略的問題。

一棟房屋可能涉及不同的土地地號,也可能有共同持分的基地或其他附屬土地。
即使主建物所在土地已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也不能直接認定所有相關土地都會自動適用相同優惠。

如果發現部分土地仍以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可以先核對地價稅單上的地號、
土地持分及課稅方式,再向稅務機關詢問。

但也要提醒,稅單上出現不同稅率,不一定代表稅務機關課錯稅,
仍須依個別土地是否符合優惠條件判斷。

五、什麼情況下,原本的法定空地可能符合道路免稅規定?


有些地主會問:如果原本是法定空地,後來情況改變,是否就永遠不能申請免稅?

答案仍須看土地後續的法律性質與實際使用情形。

例如,土地後來經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
或依法完成法定空地分割,並取得相關證明,土地性質可能因此發生變化。

但這不代表只要被劃為道路用地,或完成分割,就一定能免徵地價稅。
仍須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及其他相關規定,
包括土地是否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以及有沒有其他排除適用的情況。

因此,如果地主認為自己的土地已經不再具有原本法定空地的性質,
建議先向建築主管機關或地政機關確認相關資料,
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是否符合免稅條件。

 六、申請自用住宅優惠,別忘了留意期限


符合條件是一回事,有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也是地主需要注意的事情。

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
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以前提出申請,通常是每年 9 月 22 日以前。

如果家中的法定空地可能隨主建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建議提早確認土地資料及應備文件,不要等到 11 月收到地價稅單,才開始處理。

如果已經錯過期限,也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當年度是否還有適用空間,
以及後續年度應如何辦理。

另外,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的免稅申請,
與自用住宅用地優惠並不是同一種申請事項,應依各自適用的規定確認辦理方式。


七、參考資料


如果想進一步確認土地的法律性質及稅務處理方式,可以參考以下官方資源:

《土地稅法》
第 9 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 14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第 17 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 41 條  
        1.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9 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
        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建築法》
第 11 條
        1.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2.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
          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3.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
          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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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保留地也要繳地價稅?掌握 4 種課稅情況,別讓土地白白多繳稅

公設保留地也要繳地價稅?掌握 4 種課稅情況,別讓土地白白多繳稅


買了土地,原本期待未來能夠開發利用,沒想到一查都市計畫,
才發現土地早已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可能是道路用地、公園用地,也可能是學校預定地。

更讓人無奈的是,土地被限制使用多年,政府遲遲沒有徵收,
地主既不能按照原本的想法開發,
每年到了地價稅開徵期間,卻還是收到稅單。

不少地主會問:「土地都被劃成公共設施保留地了,為什麼還要繳地價稅?」

其實,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不是一律免徵地價稅。
政府尚未徵收或開闢之前,土地究竟如何課稅,
還是要看土地的使用現況,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尤其是台南一些老舊市區、重劃區周邊及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
地主在處理稅務問題時,更應該先確認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保留地身分及實際使用情形,
才不會因為不了解規定而錯失適用優惠的機會。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什麼不一定免徵地價稅?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令劃設、保留供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
例如道路、公園、學校等用地。

這類土地雖然受到都市計畫管制,但在政府尚未依法徵收或取得之前,
土地所有權通常仍屬於原地主或其他私人所有。

也就是說,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不代表所有權就自動移轉給政府,
也不代表所有稅負都會自動免除。

依《土地稅法》第 19 條,符合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在保留期間可能適用特別稅率或免徵地價稅;但實際適用哪一種方式,
必須依照土地的使用情形及法定條件判斷。

因此,地主收到地價稅單時,先不要急著認定稅務機關課錯稅,
也不要以為土地被劃為公設保留地就完全不用繳稅。
先確認土地目前屬於哪一種使用狀況,才是處理問題的第一步。

二、公設保留地地價稅怎麼算?4 種常見情況一次看懂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依法徵收或取得的期間,實際使用方式會影響地價稅的適用規定。
以下整理地主最常遇到的四種情況。

1. 作建築使用,但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如果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建築使用,符合《土地稅法》第 19 條的適用條件時,
可以按千分之六,也就是 6‰ 的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以相同課稅地價為前提,6‰ 比一般用地最低的 10‰ 稅率低四成。
這裡所說的建築使用,仍須依土地實際情況及法令認定,
不能只要土地上有房屋,就直接認定一定可以適用 6‰。

地主如果不確定土地是否符合規定,
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並確認是否需要提出申請或補充相關證明。

2. 作建築使用,而且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如果土地上的房屋確實供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
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條件,
就值得進一步確認能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一般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為 2‰,
但必須符合土地及房屋所有權、戶籍、實際使用情形、面積等相關規定,
不能只憑有人設籍就認定符合資格。

另外,公共設施保留地還涉及《土地稅法》第 19 條的特別規定,
個案能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由主管稅捐機關依實際情況及法令判定。

符合條件的地主,應特別留意申請期限,避免因為沒有及時提出申請,
而錯過原本可能適用的優惠。

3. 完全沒有使用,並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

這是許多地主最容易忽略,也最需要確認的一種情況。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1 條等相關規定,
符合條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保留期間完全沒有使用,
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可以依法申請免徵地價稅。

但要注意,並不是土地目前沒有蓋房子,就一定符合免稅條件。

例如,有些地主認為土地空著沒開發,就算沒有使用。
實際上,土地如果被拿來停車、堆放雜物,或供其他人作特定用途,
就可能涉及是否仍屬未作任何使用的問題。

至於土地是否已與使用中的土地明顯隔離,也須依現場狀況及相關規定認定。

如果想爭取免稅,建議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應備文件與認定標準,
必要時準備土地現況照片、地籍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避免自行判斷後才發現不符合條件。

4. 仍然作農業使用

有些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仍然種植農作物,或維持符合規定的農業使用狀態。

依《土地稅法》第 22 條等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農業用地可能涉及田賦課徵制度。
由於目前田賦停徵,實際符合規定的土地,現階段可能不必繳納田賦。

不過,這不代表只要土地上種了幾棵樹、種菜或種稻,就一定符合相關規定。
土地的使用性質、都市計畫規定及實際農業使用情形,仍須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三、公設保留地地價稅比較表


土地使用情況                          可能適用的課徵方式           地主應注意的事項
符合規定的建築使用               6‰ 特別稅率                        確認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 19 條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可能適用 2‰ 優惠稅率       須確認公設保留地相關規定及自用住宅條件
完全未使用且符合隔離條件   可能免徵地價稅                   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不能僅以空地認定
符合規定的農業使用               依相關規定課徵田賦,       須確認農業使用及土地適用條件
                                                  目前田賦停徵 

以上是常見情況的整理,並非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都能直接套用。
實際稅率、免稅資格與申請程序,仍應以現行法規及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四、地主最容易忽略的兩個問題


 1. 土地借人停車或堆放物品,還能不能申請免稅?

這個問題在實務上相當常見。

有些地主的公設保留地暫時用不到,覺得空著也是空著,
乾脆借給鄰居停車,或拿來放置農具、建材及其他雜物。

但如果地主原本打算依照「完全未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的條件申請免徵地價稅,
就必須特別留意土地實際使用情形。

土地是否符合免稅規定,不能只看有沒有建築物,
也不能只憑地主認為自己沒有收租,就直接判定為未使用。

建議在提供他人使用之前,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相關條件。
若已經有人使用土地,也應如實說明現況,避免日後因認定不同而產生補稅爭議。

2. 申請優惠有期限,不要等收到稅單才處理

地價稅優惠通常有法定申請期限,並不是地主符合條件後,稅捐機關就一定會自動套用。

依《土地稅法》第 41 條,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
原則上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以前提出申請。
符合條件者,通常應在每年 9 月 22 日以前辦理。

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或特別稅率的申請,
也應依各自適用規定確認申請程序與期限,不能一概以同一個日期判斷。

如果已經超過申請期限,也不要直接認定完全沒有補救空間。
可以先詢問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當年度能否適用、
後續年度如何申請,以及是否需要補充資料。

五、台南地主如何確認自己的公設保留地是否被多課稅?


如果土地位於台南市,建議先準備土地地段地號、地價稅單及土地現況資料,
再依序確認以下事項。

第一,確認土地是否確實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內。
可以向地政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不能只依據口頭告知或舊有資料判斷。

第二,確認土地目前的實際使用情形。土地是作建築使用、農業使用,
還是完全未使用,會影響適用的稅務規定。

第三,確認目前地價稅單所採用的稅率,以及是否已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免稅。

第四,如果認為課稅方式有疑問,可以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出查詢,
請承辦人員依土地資料與現場情況協助確認。

土地被劃為公設保留地,往往不是地主短期內就能解決的事情。
但至少在法令允許的範圍內,先把每年的持有成本弄清楚,
才能避免土地長期閒置,卻還多負擔不必要的稅務支出。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 17 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 19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
            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第 22 條
            1.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
              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
              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
             、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4.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
              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第 41 條
            1.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1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
            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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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8日 星期日

申報地價為什麼打八折?揭開台灣地價稅制度的歷史由來

申報地價為什麼打八折?揭開台灣地價稅制度的歷史由來

不少地主每年收到地價稅繳款通知時,可能都曾經想過一個問題:為什麼申報地價不是直接採用公告地價,而是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計算基礎?

有人認為,這是政府體恤地主負擔,特別提供的節稅優惠。也有人覺得,既然法律允許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之間自行申報,正常情況下,誰會願意申報 100% 甚至 120%,讓自己多繳地價稅?

不過,如果從台灣土地政策的發展歷史來看,就會發現這套制度並不是單純的打折優惠,而是與平均地權的理念,以及過去的土地估價和稅制設計有密切關係。

一、申報地價打八折,真的是政府給地主的優惠嗎?

要理解這個問題,必須先分清楚兩個名詞: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

公告地價是政府依法評定並公告的土地價格,主要作為申報地價及計算地價稅的重要依據。

申報地價則是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定範圍內申報的地價,也是計算地價稅的重要基礎之一。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範圍內申報地價。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原則上就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申報地價。

例如,某筆土地的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 10,000 元,在沒有另行申報的情況下,申報地價原則上就是每平方公尺 8,000 元。

但這裡要注意,申報地價打八折,不代表地價稅直接打八折。地價稅還涉及課稅地價總額、適用稅率、累進起點地價,以及自用住宅用地等相關規定,不能單純用公告地價乘以 80%,就認為算出了最後應繳的稅額。

二、平均地權的核心理念:為什麼土地價格不能完全由地主說了算?

台灣土地制度的發展,與孫中山先生提出的平均地權理念有關。

《平均地權條例》第 1 條揭示了平均地權的立法精神,而照價徵稅、照價收買等觀念,也曾是土地政策的重要制度設計。

從土地稅制的角度來看,政府面對的問題一直很實際:土地價格應該如何認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行決定申報價格,又該如何避免有人刻意低報地價,以減少應繳的稅款?

假設一塊土地的實際價值相當高,但地主為了降低稅負,只申報一個遠低於實際價值的價格,政府便可能面臨稅收不足,以及土地價格資訊失真的問題。

因此,土地估價與課稅制度的設計,不只是決定地主每年要繳多少稅,也涉及如何兼顧土地所有權、公共利益及土地政策目標。

三、照價徵稅與照價收買,過去如何形成制度上的制衡?

在早期土地制度的構想中,照價徵稅與照價收買具有不同的政策功能。

1. 地價申報太高,可能增加持有成本

如果土地以較高的價格申報,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課稅地價通常也會提高,可能增加地主每年的地價稅負擔。

因此,地主並不會只考慮未來出售土地能賣多少錢,也必須評估長期持有期間的稅務成本。

2. 地價申報太低,也可能產生制度上的風險

照價收買的制度構想,是希望透過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的地價,形成一種約束,避免地主刻意低估土地價值。

從理論上來看,如果申報價格過低,地主可能面臨土地被政府依相關制度及法定程序照價收買的風險。

如此一來,地主在申報地價時,就必須在持有期間的稅負與申報價格可能帶來的風險之間權衡,而不能只考慮如何把稅金降到最低。

這種制度設計的核心,在於利用不同機制相互制衡,讓土地價格申報不至於完全失去約束。

不過,這是從歷史制度理念與政策設計的角度說明,並不代表現行政府可以直接按照地主申報的價格,隨時買走任何一筆土地。實際的土地取得仍須符合現行法律所規定的適用條件與程序。

四、為什麼現代仍保留公告地價 80% 至 120% 的申報範圍?

隨著土地行政制度逐步發展,政府已建立公告地價的評定與公告機制,不再完全依賴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價格。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地價原則上每兩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予調整。公告地價則是現行土地稅制的重要基礎之一。

在這套制度下,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一定的申報空間,可以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範圍內,自行決定申報地價。

這樣的設計,一方面保留土地所有權人的選擇空間,另一方面也透過法定上下限,避免申報價格完全不受限制。

至於沒有辦理申報的情況,則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預設申報地價,讓課稅作業可以依照法定規則進行。

因此,80% 並不是地主每次都必須選擇的申報比例,而是法律規定的申報下限,也是未另行申報時適用的預設基準。

五、地主可以自行申報 100% 或 120%,為什麼多數人不會這樣做?

從一般地主的角度來看,申報地價首先考慮的往往是持有成本。

如果申報比例提高,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可能提高地價稅的計算基礎。對於持有多筆土地,或土地面積較大的地主而言,這項差異更值得留意。

不過,申報地價並不是愈低就一定愈好,也不能只看單一年度的地價稅金額。

實際上,地主還需要考慮土地的使用情況、適用稅率、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等優惠條件,以及其他與土地持有和處分有關的法律規定。

另外,申報地價與土地市場成交價格也不是同一個概念。公告地價主要服務於法定土地行政及稅制用途,不能直接當成土地買賣時的市價。

因此,無論是土地買賣、長期持有,或是評估未來出售的稅務成本,都不應只憑申報地價的高低,就判斷土地是否划算。

六、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注意哪些實務問題?

對地主而言,理解申報地價制度,最重要的不是記住 80% 這個數字,而是知道它會如何影響自己的土地持有成本。

以下幾個觀念值得特別留意:

第一,確認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

可以透過地方政府地政機關的公告資料,確認土地適用的公告地價及申報地價,避免將兩者混為一談。

第二,不要把申報地價八折當成地價稅八折。

地價稅的計算還涉及課稅地價總額、適用稅率、累進計算及土地使用情形,實際稅額應依個別土地條件判斷。

第三,確認土地是否符合優惠稅率。

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並完成必要申請程序後,可能適用較低的地價稅稅率。但不是所有住宅用地都能自動適用,仍須確認土地與房屋的實際情況。

第四,留意公告地價調整。

公告地價會依照法定程序定期檢討。當公告地價改變時,即使申報比例相同,申報地價及後續稅負也可能受到影響。

七、結論:看懂申報地價八折,才能真正理解台灣土地稅制

申報地價採公告地價 80% 作為預設基準,並不是單純因為政府想替地主減稅,而是現行法定土地估價與課稅制度的一部分。

從早期平均地權理念,到照價徵稅與照價收買的制度構想,再到現代由政府評定公告地價、地主在法定範圍內申報地價的做法,可以看出土地制度一直在尋找土地所有權、公共利益與課稅公平之間的平衡。

對地主來說,真正值得關心的,不只是申報地價究竟打幾折,而是這筆土地適用什麼稅率、每年持有成本多少,以及未來買賣或移轉時會涉及哪些稅務問題。

把這些觀念弄清楚,才有助於做好土地持有與資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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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參考

    《平均地權條例》

  • 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 第 16 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 第 26 條: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2.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土地稅法》

  • 第 15 條
      1.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 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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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星期四

樹藤建設 市政大道/第五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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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

地段: 安平區金華段
地號: 137地號
面積: 8262.0 平方公尺 =2499.55坪
戶數: 地上21-22F/地下B4,共784戶住家、23戶店面

A棟(永華路二段651號) 單層配置 9戶、2部電梯、22F/地下B4
B棟(永華路二段663號) 單層配置 9戶、2部電梯、22F/地下B4
D棟(建平七街560號)   單層配置10戶、3部電梯、21F/地下B4
F棟(建平七街550號)   單層配置10戶、3部電梯、21F/地下B4

坪數:2房-22/26坪、3房-30/33/34/38坪


建照/使照

建照執照字號 (104)南工造字第04430-04號
使用執照字號 (112)南工使字第03316號
起造人         恆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志豪
設計人(姓名) 梁宇元 設計人(事務所)         梁宇元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人(姓名) 蔡政雄 監造人(事務所)         樂田建築師事務所
承造人(姓名) 王孟達 承造人( 營造廠 ) 天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層高度

層別         樓層高度
地下層001 3.6
地下層002 3
地下層003 4.3
地下層004 4.3
地上層001 7
地上夾層001 3
地上層002 3.3
地上層003 3.3
地上層019 3.3
地上層020 3.3
地上層021 3.3
地上層022 3.6
突出物001 3.35
突出物002 5.65


車位

設置類別 法定/自設 室內/外 輛數
機車         自行增設 室內         421
機車         法定         室內         575
汽車         自行增設 室內         453
汽車         法定         室內         366

車位數量: 819
平面式292個、機械式527個

機械車位 車輛規格限制
車長: 4.8 公尺
車寬: 1.9 公尺
車高: 1.6 公尺
車重: 1800 公斤
車種: 中型車輛

公設

一樓
會客區、閱覽區、咖啡區、接待區

22樓
多功能教室、KTV A、KTV B、健身房、烤肉區、烤肉區

看屋需前一天預約 
帶看費 100元/次
帶看時間 09:00~12:00 14:00~17:00

孩子滿18 歲是節稅神隊友?教你一招合法破解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一處」限制

為什麼你的第二間房要繳 5 倍地價稅?

很多台南地主以為,只要房子是自己的,也沒租人、沒開店,地價稅就會自動打折。
錯! 政府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 2‰,而一般用地稅率則是 10‰ 到 55‰。 
這中間差了至少 5 倍!

更麻煩的是,法律規定你、你配偶跟未成年的小孩,全國加起來只能選「一處」享受 2‰。
 如果你在永康有一間房,又在安平買一間房,那第二間通常就會被課 10‰ 的重稅。


以為「全家只能選一處」?這是大家最常掉進去的陷阱
真相是成年子女是獨立的「節稅點」!
根據《民法》,現在年滿18歲就算成年了。
地價稅法規明定,如果你讓「已成年」的直系親屬
(如 18 歲以上的小孩、父母、祖父母、甚至是岳父母)
在你的第二間房子裡辦竣戶籍登記,那這間房子就不受那「一處」的限制。

【案例】 林先生在東區有一間大樓自住,在安南區又買了一間透天。
原本林先生全家戶籍都在東區,安南區那間每年繳 5,000 元地價稅(一般稅率)。
若林先生讓今年剛滿 18 歲讀大一的兒子,把戶籍遷入安南區透天。
只要在 9 月 22 日前 向台南市財政稅務局提出申請,安南區的稅金立刻降到約 1,000 元。
現省 4,000 元!

快檢查戶口名簿!
孩子滿 18 歲了嗎?這不只是成年的標誌,更是你合法節稅的權利!
每年 9 月 22 日是地價稅申報自住用地最後期限。
沒在這天前辦好遷入並申辦,今年就只能含淚繳貴的。

注意事項
面積限制: 雖然可以多處設籍,但記得全國面積合計不能超過:
都市土地 300平方公尺(90.75 坪)或非都市 700 平方公尺(211.75 坪)。
沒租沒營業: 記得這間房子一定要「無出租、無營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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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開店 二樓以上自住,地價稅怎麼算?9/22前要辦好比例分攤

一樓開店 二樓以上自住,地價稅怎麼算?

9/22前要辦好比例分攤


住在台南中西區或安平區,很多人家裡都是那種「一樓開店、二樓住家」的店住型透天。
每到 11 月看到地價稅單,整棟樓都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心裡一定很嘔吧?

事實上,只要自住與營業面積能「明確劃分」,即可申請按比例課徵地價稅。
本文將拆解計算公式、應備文件,助合法節稅!


一、 店住混合也能申請 2‰ 優惠

誰說開了店就不能享有自住優惠?法律其實很人性化。
如果你的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住(如營業、出租)使用,只要能明確劃分,
其坐落的基地(土地)就可以依照「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
分別適用 2‰ 的自用住宅稅率與 10‰ 起跳的一般用地稅率。


二、 範例

1 樓是自營的早餐店,2 至 4 樓是全家自住。
土地總面積: 100 平方公尺。
房屋各層面積: 每層皆為 50 平方公尺,總建坪 200 平方公尺。

計算方式:
算出「自住面積」佔比:(2+3+4 樓共 150 ㎡) ÷ 總建坪 200 ㎡ = 75%。
算出「自住土地」:總土地 100 ㎡ × 75% = 75 平方公尺。
結論: 這 75 平方公尺土地按 2‰ 計稅,剩下的 25 平方公尺(一樓店面佔地)才按一般稅率計稅。

三、 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

檢查項目    自用住宅比例分攤條件                      備註
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在該地設籍    必要條件
產權歸屬    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房屋的名字不能是外人的
使用限制    自住部分確實無出租、無營業                營業區域與居住區域須能明確劃分

【如何向台南財稅局申請?】
時間: 每年 9 月 22 日前(逾期辦理就要等明年才生效囉!)。
文件: 填好申請書、附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若申請書有填建號則免附)。


四、 快檢查稅單!

別再讓你的權益睡著了!趕快翻出你家去年 11 月的地價稅單,看看稅率那一欄是不是寫著 10‰。
如果你的一樓只是掛個商號或者租給人家,二樓以上明明是自住,卻還在繳全額重稅,那真的虧大了。
現在就去準備身分證跟權狀,在 9/22 前去台南財稅局辦理。

如果你還是不太懂比例怎麼算,歡迎與我們洽詢,幫你精算最省錢的方案!



注意事項:

本內容依據 115 年期台南市現行稅制編寫。
若房屋有增建(違章),其面積亦須納入總面積計算比例。
「一處限制」不影響單一房產內的比例分攤申請,但仍須符合設籍規定。

參考資料: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115年地價稅宣導手冊.pdf

房屋部分出租或營業,地價稅可按比例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第 4 點第 2 款
(二)自用住宅面積及處數限制
1、僅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
(1)同一樓層房屋及平房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准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2)房屋為樓房(含地下室),不論是否分層編訂門牌或分層登記,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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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2‰與10‰的距離:共同持有房產不當冤大頭!

地價稅2‰與10‰的距離:共同持有房產不當冤大頭!



夫妻共同買房非常普遍,但地價稅是採「總歸戶制」,也就是按「人」課稅。
很多人以為只要先生申請了自用住宅,太太那份就會自動跟進,這真的是大誤區!
如果沒在 9/22 前「分別申請」,另一方的稅率會從 2‰ 直接跳回 10‰ 起跳。
本篇將拆解共同持有的設籍眉角,幫您合法省下 4 倍稅金!


一、 收到兩張稅單,金額卻天差地遠?

夫妻買房,為了給彼此保障,很多夫妻會選擇「共同持有」。
到了 11 月開徵地價稅時,你們會收到兩張稅單,
這很正常,因為地價稅是按每個人名下的土地持分分別計算的。

但有可能收到地價稅單。先生的稅單寫著「稅率 2‰」,應納稅額 500 元; 
太太的稅單卻寫著「稅率 10‰」,應納稅額 2,500 元。 
明明住同一個屋簷下,太太繳的稅竟然比先生貴了整整 4 倍多!

這就是因為太太那一方沒有去「主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二、 以為「申請一處」就是一人代表就好?


很多屋主在辦手續時,看到稅法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限一處」
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就會產生一個嚴重的誤解: 
「既然全家限一處,那我們兩個人只要有一個人代表申請就好了吧?」

錯!大錯特錯! 地價稅的優惠是跟著「人」走的。
雖然這間房子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但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有兩個(先生與太太),
所以兩個人都必須各自向台南市財政稅務局提出申請。

如果只有先生申請,太太沒辦,
稅捐處就會判定太太那 1/2 的土地持分是按「一般用地」稅率(10‰ 起跳)課徵,
而先生那 1/2 則是按「自用住宅」稅率(2‰)課徵。

三、 9/22 前必備的節稅攻略

如果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務必在 9 月 22 日 前完成申請動作

比較項目    自用住宅用地 (節稅後)        一般用地 (漏掉申請)
適用稅率    2‰ (單一稅率,不累進)        10‰ ~ 55‰ (累進課徵)
必備條件    設籍、無出租、無營業         無特定限制
申請動作    每位所有權人皆須個別申請     不需申請,自動課徵

【申請地點】
時間: 每年 9 月 22 日前(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
       錯過這天,今年就只能含淚繳貴的,優惠得等明年才生效。
關鍵: 只要 8/31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是你的名字,
       這整年的地價稅都歸你繳(納稅義務基準日)。
管道: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新營分局、新化分局或佳里分局。


四、 快檢查稅單喔!

如果你家也是共同持有,現在就去翻翻看去年的稅單!
如果兩人的稅率不一樣,記得趕快辦理。
一旦核准了,只要之後使用情形沒變(沒遷出戶籍、沒出租),
就不用每年重新申請。


注意事項:

若所有權人異動(買賣、繼承、贈與),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申請自住稅率。
「設籍」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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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1日 星期日

財政部106.3.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個人取得夫妻贈與房地適用課徵原則)

財政部106.3.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個人取得夫妻贈與房地適用課徵原則)



財政部 106.3.2 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
是規範個人出售「從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地時,
如何計算稅金的重要依據。
其核心精神在於將夫妻視為「經濟一體」,
因此在稅務處理上具有「取得日溯及」與「成本延續」的特性。

一、 核心原則:取得日與制度認定

當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地時,其「取得日」並非受贈當日,
而是追溯至「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


新舊制判斷:
根據該「原始取得日」來認定適用制度。
若配偶原始取得日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適用舊制(房屋課所得稅、土地免稅);

若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持有期間: 同樣自配偶原始取得日起算,

這代表受贈人可以併計配偶的持有期間,進而適用較低的房地合一稅率。


二、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

若追溯後的取得日屬舊制範圍,其房屋部分的所得額計算如下

配偶原為「出價取得」(購買):
所得額 =成交價額 -(配偶原始取得成本 + (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支付之改良+移轉費用))

配偶原為「繼承或受贈取得」:
所得額 =成交價額 -(繼承/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 持有期間費用)


三、 新制(房地合一稅)之計算方式

若追溯後的取得日屬新制範圍,以成交總額(房+地)扣除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

配偶原為「出價取得」(購買):
課稅所得額= 成交總額 -(配偶原始取得成本 + (取得+改良+移轉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配偶原為「繼承或受贈取得」:

課稅所得額= 成交總額 -(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地現值 + 相關費用 *(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土地漲價總數額)


四、 實務要點摘要與提醒


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配偶間贈與房地不課徵贈與稅,但出售時需回溯原始成本計算所得稅。

自住優惠併計: 納稅義務人若要主張自住 400 萬免稅優惠,除了併計持有期間外,亦可併計配偶的自住期間,但兩者皆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之規定。

物價指數調整: 針對配偶原始取得方式為繼承或受贈者,
新制下允許按「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物價總指數」調整其原始現值,以避免通膨因素導致虛增所得。


費用減除: 除了改良房屋的裝修費外,受贈人在取得房地時實際繳納的契稅與土地增值稅,亦可視為取得成本或費用從交易所得中減除。



參考資料=========================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

一、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
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
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
分別按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前點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
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
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三、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
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
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
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
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正本:(張貼財政部公告欄)

副本: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財政部法制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參考資料=========================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1.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3.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八)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4.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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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 星期四

賣房必看!房地合一稅 2.0 稅率級距、400萬免稅額與重購退稅全攻略

賣房必看!房地合一稅 2.0 稅率級距、400萬免稅額與重購退稅全攻略


房地合一稅 2.0 上路後,稅率最高衝到 45%,讓許多屋主心驚驚。
本文為您總結房地合一稅的核心架構,從新舊制判斷、
各階持有稅率到「自住 400 萬免稅額」的實務操作,
幫您合法節稅,把辛苦錢留在口袋裡喔!


賣掉繼承的房子一定要繳重稅?
最常見的迷思就是以為繼承來的房子,持有期間是從「登記到自己名下」那天開始算,
結果算出來不滿 2 年要課 45%。其實法規很有人性,
繼承取得的房產可以併計「被繼承人(如父母)」的持有期間,
甚至連長輩當初設籍居住的時間都能一起算進去,幫你跳過高稅率區間喔!

房地合一稅,掌握這三個重點就夠了

1. 稅率級距:持有越久,繳得越少 

目前房地合一 2.0 針對居住者(個人)的稅率是根據「持有期間」來認定的

持有 2 年以內:    稅率 45%
持有2 ~ 5 年:       稅率 35%。
持有5 ~ 10 年:     稅率 20%。
持有超過 10 年:  稅率 15%。

2. "400 萬免稅額"與"重購退稅"兩大核心優惠

400 萬免稅額: 
只要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居住滿 6 年,
且 6 年內無出租營業,課稅所得 400 萬以內全免,
超過的部分也只課 10% 優惠稅率。

重購退稅: 
2 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住房地,
大換小按比例退稅,小換大則能申請 全額退稅。

  註:  1.『房地合一』:是指 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的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
            2.『設籍』:必須有戶籍登記事實,且不能有出租或營業紀錄。

3. 申報期限:

一定要記住 30 天 房地合一稅是「分離課稅」,不用併入隔年 5 月的綜所稅。
你必須在房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 次日起算 30 天內 向國稅局申報。
就算賠錢賣也要報喔,不然會被罰款。

房地合一稅 2.0 申報實務對照表
項目                        詳細規定內容
適用對象               105/1/1 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預售屋、房屋使用權。
課稅稅基               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移轉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費用扣除               無證明文件者,按成交價 3% 計算,最高上限 30 萬元。
申報時點               登記移轉次日起 30 日內。
自住優惠               連續住滿 6 年,享 400 萬免稅,超額 10% 稅率。


房地合一稅的計算真的不只是「買賣差價」這麼簡單,
裡面涉及的物價指數調整、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
還有各種非自願因素的特殊稅率。
如果您在台南準備賣房,或是不確定自家的房子適用新制還是舊制,
歡迎直接聯繫我這在地經紀人,
我來幫您做最精準的稅費試算,讓您賣房賣得安心又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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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星期三

房地合一 2.0 自住優惠:400 萬免稅額計算細節,教你合法省下百萬稅金

房地合一 2.0 自住優惠:400 萬免稅額計算細節,教你合法省下百萬稅金



住滿六年的房子要賣,最重要的就是房地合一稅那「400 萬免稅額」的優惠了!
這不只是單純的數字扣除,背後涉及「課稅所得」的精算,
以及戶籍、出租限制等嚴格條件。本文直接帶你拆解計算公式,
掌握自住節稅的關鍵,別讓應有的權益溜走喔!

很多人都以為有設籍就有稅賦優惠?
最常見的迷思就是以為本人有設戶籍就算數,
卻忽略了這 6 年內絕對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的紀錄。
甚至有人以為 400 萬是從「售價」扣除,這誤會可大了。
如果不符合連續居住 6 年的硬指標,國稅局查稅可是毫不手軟,
到時候補稅加罰款,省下來的錢都不夠繳,那才叫尷尬喔!

自住 400 萬免稅額計算步驟:

先算出你的「課稅所得額」,然後再套用免稅額度:

1. 先算「課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為:

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改良及移轉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成本認定: 以真實買入價為成本。
                     若是繼承取得,成本是以「繼承時的房地現值」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的價值。

費用扣除: 如果拿不出裝修證明,通常可以按成交價的 3% 計算(最高 30 萬元)。


2. 扣除 400 萬免稅額

所得 ≦ 400 萬元: 恭喜你,應納稅額就是 0 元,完全免稅。

所得 > 400 萬元: 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按 10% 稅率課徵。

3. 計算範例示範 假設台南陳先生賣掉自住滿 6 年的房子,

成交價 2,000 萬,買進成本 1,100 萬,費用 30 萬,土地漲價總數額 170 萬:

課稅所得: 2,000 - 1,100 - 30 - 170 = 700 萬元。
扣除免稅額後所得: 700 - 400 = 300 萬元。
應納稅額: 300 萬 × 10% = 30 萬元。



自住房地优惠條件檢查表

項目                                法規要求細節
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辦竣戶籍登記且居住。
持有期間                       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使用限制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次數限制                       每 6 年內以適用 1 次為限。


這 400 萬的免稅額度是政府給自住房屋的大禮包,
但門檻就在於那「連續 6 年」要件的嚴謹性。
如果您在台南有房子想賣,
但不確定過去這 6 年的戶籍或使用狀況是否達標,
歡迎聯繫我這在地房地產經紀人,
幫您檢視資料,精算出最省稅的賣屋方案!

註:
    1.『房地合一』:指 105 年1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售屋所得採分離課稅。
    2.『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稅法規定,已課過土增稅的部分在算所得稅時可以扣除。  
3. 未成年子女若在持有期間成年,需注意是否仍符合設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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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 星期五

房地合一稅、財產交易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重購退稅要件為何?

房地合一稅、財產交易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重購退稅要件為何?


關於「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的重購退稅條件,主要是為了鼓勵民眾「小屋換大屋」。
若您出售的是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屋,其重購扣抵或退稅的具體要件如下:

一、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之重購退稅要件

適用範圍: 僅適用於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不在此列。
身分與設籍: 房屋必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自住限制: 房屋出售前 1 年內必須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時間限制: 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
                     新購屋與出售舊屋的移轉登記日間隔必須在 2 年內。
金額限制: 舊制規定必須是「小屋換大屋」,
                     即新購房屋的價額(僅指房屋評定現值或實價,不含土地)
                     必須高於原出售房屋的價額,才可申請扣抵或退還。 

二、 房地合一稅(新制)之重購退稅要件

若您交易的房屋是適用「房地合一稅」(105 年以後取得)
大小屋皆可: ①小換大(重購價額≧出售價額):全額退稅(扣抵)。
                         ②大換小(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按重購價額佔出售價額的比例退稅(扣抵)。
設籍限制: 僅限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較舊制嚴格。
五年管制期: 重購的新屋在取得後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遷出戶籍)
                         或再行移轉,否則會被追繳稅款。

三、 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不論房屋適用新制或舊制,其土地部分皆可依《土地稅法》申請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時間: 買賣相隔 2 年內。
地價比較: 新購土地地價需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
用途與限制: 買賣土地均須為自住,且新買房屋 5 年內不得改作他用,否則追繳原退還稅款。
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以內。

重點提醒:  
 1.「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請務必確認新屋的房屋買進價額高於舊屋賣出價額,
     且在 2 年內完成買賣登記,並由符合條件的親屬設籍自住。
 2. 「土地增值稅」新購土地地價需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 買賣土地均須為自住,且新買房屋 5 年內不得改作他用。


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 35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第 37 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
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第 17-2 條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第 14-8 條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
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
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
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
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
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
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
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參考資料==========================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十七、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
            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
            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
           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有關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
           土地、房屋使用權免納所得稅規定時,
           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所得稅法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
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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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稅解釋令 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繼承取得房地適用課徵原則)

房地合一稅解釋令 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繼承取得房地適用課徵原則)


1. 繼承房地之取得日認定

該解釋令明確了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其「取得日」的判定原則,
這直接影響到是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還是新制「房地合一」
原則: 以被繼承人(往生者)原始取得房地之日為準,用以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
目的: 避免繼承人因繼承這一法律事實,而被強迫適用較重的新制稅率,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2. 新舊制適用之判斷

若被繼承人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房地,繼承人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才繼承並出售,
原則上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若符合特定條件(如設籍自住滿 6 年),
繼承人亦可選擇對其較有利的房地合一新制申報,以享有 400 萬免稅額及 10% 優惠稅率。

3.若繼承人選擇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沒有在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

  若繼承人選擇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但又於次年五月申報所得稅前後悔
  覺得申報房地合一稅較有利
  國稅局可接受補報,但需按逾期申報處理

4.若繼承人已申報房地合一稅但反悔

  若繼承人已申報房地合一稅
  但又於次年五月申報所得稅前後悔
  覺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稅較有利
  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申報



參考資料================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一、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二、前點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三、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點規定期間內申報,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應認屬逾期申報案件,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有關未依限申報規定處罰;該補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二點規定選擇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計算及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申報,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正本:(張貼財政部公告欄)
副本: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財政部法制處、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
1.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八)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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