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財產交易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重購退稅要件為何?
關於「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的重購退稅條件,主要是為了鼓勵民眾「小屋換大屋」。
若您出售的是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屋,其重購扣抵或退稅的具體要件如下:
一、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之重購退稅要件
適用範圍: 僅適用於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不在此列。
身分與設籍: 房屋必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自住限制: 房屋出售前 1 年內必須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時間限制: 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
新購屋與出售舊屋的移轉登記日間隔必須在 2 年內。
金額限制: 舊制規定必須是「小屋換大屋」,
即新購房屋的價額(僅指房屋評定現值或實價,不含土地)
必須高於原出售房屋的價額,才可申請扣抵或退還。
二、 房地合一稅(新制)之重購退稅要件
若您交易的房屋是適用「房地合一稅」(105 年以後取得)
大小屋皆可: ①小換大(重購價額≧出售價額):全額退稅(扣抵)。②大換小(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按重購價額佔出售價額的比例退稅(扣抵)。
設籍限制: 僅限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較舊制嚴格。
五年管制期: 重購的新屋在取得後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遷出戶籍)
或再行移轉,否則會被追繳稅款。
三、 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不論房屋適用新制或舊制,其土地部分皆可依《土地稅法》申請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時間: 買賣相隔 2 年內。
地價比較: 新購土地地價需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
用途與限制: 買賣土地均須為自住,且新買房屋 5 年內不得改作他用,否則追繳原退還稅款。
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以內。
重點提醒:
1.「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請務必確認新屋的房屋買進價額高於舊屋賣出價額,
且在 2 年內完成買賣登記,並由符合條件的親屬設籍自住。
2. 「土地增值稅」新購土地地價需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 買賣土地均須為自住,且新買房屋 5 年內不得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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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35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第 37 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
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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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7-2 條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第 14-8 條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
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
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
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
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
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
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
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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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十七、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
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
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
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有關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
土地、房屋使用權免納所得稅規定時,
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所得稅法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
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