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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地價稅為什麼這麼貴?搞懂六級累進稅率、自用住宅2‰優惠與節稅方法
地價稅忘記繳怎麼辦?逾期滯納金最高10%,補繳方式一次看懂
地價稅忘記繳怎麼辦?逾期滯納金最高10%,補繳方式一次看懂
一、地價稅什麼時候繳?每年11月別忘了
二、地價稅逾期怎麼算?滯納金最高加徵10%
逾期天數 | 滯納金加徵比率 | 繳納與處置方式 |
逾期 1~3 日 | 0%(不加徵) | 可至代收金融機構補繳,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線上查繳 |
逾期 4~6 日 | 1% | 系統或金融機構會自動計算1%滯納金並補繳 |
逾期 7~9 日 | 2% | 自動加計 2% 滯納金 |
逾期 10~30 日 | 每多 3 日增加 1%, 最高至 10% | 可至代收金融機構臨櫃繳納,或於開徵屆滿 30 日內經網路繳稅系統完稅 |
逾期超過 30 日 | 10%(達上限) |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
三、地價稅逾期超過30天,會發生什麼事?
四、沒收到地價稅單,或稅單不見了,該怎麼辦?
1. 使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2. 向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協助
五、地價稅已經過期,現在補繳還來得及嗎?
六、地主如何避免地價稅逾期?
1. 每年10月底檢查信箱
2. 確認稅單寄送地址
3. 將繳稅日期加入行事曆
4. 多筆土地集中管理
5. 有疑問就先查詢,不要拖延
七、參考資料
名下有3間房子,為什麼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房屋稅、地價稅差異一次搞懂
名下有3間房子,為什麼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房屋稅、地價稅差異一次搞懂
一、房屋稅與地價稅,為什麼開出的稅單張數不同?
二、地價稅採總歸戶制,同一縣市的土地會合併計算
三、房屋稅依個別房屋課徵,不是把所有房屋合併成一張稅單
四、房屋稅與地價稅差異比較表
五、多屋族如何檢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重要關鍵
1. 自用住宅用地不是有房子就能申請
2. 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的計算方式不同
3. 申請期限要提前確認
六、參考資料
台南騎樓可以免地價稅嗎?騎樓地價稅減免比例、申請期限與注意事項一次看懂
台南騎樓可以免地價稅嗎?騎樓地價稅減免比例、申請期限與注意事項一次看懂
一、騎樓有讓路人通行,就一定可以免地價稅嗎?
二、騎樓地價稅可以減免多少?樓層數是關鍵
三、騎樓一定要有建築物,才能申請減免嗎?
四、騎樓拿來做生意,還能申請地價稅減免嗎?
五、騎樓地價稅減免何時申請?9月22日是重要期限
六、參考資料
門前空地借給大家通行,為什麼還要繳地價稅?搞懂法定空地與私有道路的差別
門前空地借給大家通行,為什麼還要繳地價稅?搞懂法定空地與私有道路的差別
一、什麼是法定空地?為什麼房子旁邊要留空地?
二、私有土地無償提供大家通行,就一定可以免稅嗎?
三、法定空地與私有道路,地價稅有什麼差別?
比較項目 | 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 |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
土地性質 | 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使用 | 依建築法規留設的建築基地空地 |
地價稅處理 | 符合規定時可申請免徵 | 原則上不適用前述道路免稅規定 |
是否需確認土地性質 | 需要 | 需要 |
可能的節稅方向 | 確認是否符合道路免稅條件 | 確認是否可隨主建物,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四、法定空地不能免稅,就沒有節稅的方法嗎?
1. 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能適用 2‰ 稅率
2. 房屋已經申請自住優惠,旁邊的土地也一定適用嗎?
五、什麼情況下,原本的法定空地可能符合道路免稅規定?
六、申請自用住宅優惠,別忘了留意期限
七、參考資料
公設保留地也要繳地價稅?掌握 4 種課稅情況,別讓土地白白多繳稅
公設保留地也要繳地價稅?掌握 4 種課稅情況,別讓土地白白多繳稅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什麼不一定免徵地價稅?
二、公設保留地地價稅怎麼算?4 種常見情況一次看懂
1. 作建築使用,但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2. 作建築使用,而且符合自用住宅條件
3. 完全沒有使用,並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
4. 仍然作農業使用
三、公設保留地地價稅比較表
土地使用情況 | 可能適用的課徵方式 | 地主應注意的事項 |
符合規定的建築使用 | 6‰ 特別稅率 | 確認是否符合《土地稅法》第 19 條 |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 可能適用 2‰ 優惠稅率 | 須確認公設保留地相關規定及自用住宅條件 |
完全未使用且符合隔離條件 | 可能免徵地價稅 | 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不能僅以空地認定 |
符合規定的農業使用 | 依相關規定課徵田賦,目前田賦停徵 | 須確認農業使用及土地適用條件 |
四、地主最容易忽略的兩個問題
1. 土地借人停車或堆放物品,還能不能申請免稅?
2. 申請優惠有期限,不要等收到稅單才處理
五、台南地主如何確認自己的公設保留地是否被多課稅?
六、參考資料
2026年10月18日 星期日
申報地價為什麼打八折?揭開台灣地價稅制度的歷史由來
申報地價為什麼打八折?揭開台灣地價稅制度的歷史由來
不少地主每年收到地價稅繳款通知時,可能都曾經想過一個問題:為什麼申報地價不是直接採用公告地價,而是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計算基礎?
有人認為,這是政府體恤地主負擔,特別提供的節稅優惠。也有人覺得,既然法律允許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之間自行申報,正常情況下,誰會願意申報 100% 甚至 120%,讓自己多繳地價稅?
不過,如果從台灣土地政策的發展歷史來看,就會發現這套制度並不是單純的打折優惠,而是與平均地權的理念,以及過去的土地估價和稅制設計有密切關係。
一、申報地價打八折,真的是政府給地主的優惠嗎?
要理解這個問題,必須先分清楚兩個名詞: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
公告地價是政府依法評定並公告的土地價格,主要作為申報地價及計算地價稅的重要依據。
申報地價則是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定範圍內申報的地價,也是計算地價稅的重要基礎之一。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範圍內申報地價。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原則上就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申報地價。
例如,某筆土地的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 10,000 元,在沒有另行申報的情況下,申報地價原則上就是每平方公尺 8,000 元。
但這裡要注意,申報地價打八折,不代表地價稅直接打八折。地價稅還涉及課稅地價總額、適用稅率、累進起點地價,以及自用住宅用地等相關規定,不能單純用公告地價乘以 80%,就認為算出了最後應繳的稅額。
二、平均地權的核心理念:為什麼土地價格不能完全由地主說了算?
台灣土地制度的發展,與孫中山先生提出的平均地權理念有關。
《平均地權條例》第 1 條揭示了平均地權的立法精神,而照價徵稅、照價收買等觀念,也曾是土地政策的重要制度設計。
從土地稅制的角度來看,政府面對的問題一直很實際:土地價格應該如何認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行決定申報價格,又該如何避免有人刻意低報地價,以減少應繳的稅款?
假設一塊土地的實際價值相當高,但地主為了降低稅負,只申報一個遠低於實際價值的價格,政府便可能面臨稅收不足,以及土地價格資訊失真的問題。
因此,土地估價與課稅制度的設計,不只是決定地主每年要繳多少稅,也涉及如何兼顧土地所有權、公共利益及土地政策目標。
三、照價徵稅與照價收買,過去如何形成制度上的制衡?
在早期土地制度的構想中,照價徵稅與照價收買具有不同的政策功能。
1. 地價申報太高,可能增加持有成本
如果土地以較高的價格申報,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課稅地價通常也會提高,可能增加地主每年的地價稅負擔。
因此,地主並不會只考慮未來出售土地能賣多少錢,也必須評估長期持有期間的稅務成本。
2. 地價申報太低,也可能產生制度上的風險
照價收買的制度構想,是希望透過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的地價,形成一種約束,避免地主刻意低估土地價值。
從理論上來看,如果申報價格過低,地主可能面臨土地被政府依相關制度及法定程序照價收買的風險。
如此一來,地主在申報地價時,就必須在持有期間的稅負與申報價格可能帶來的風險之間權衡,而不能只考慮如何把稅金降到最低。
這種制度設計的核心,在於利用不同機制相互制衡,讓土地價格申報不至於完全失去約束。
不過,這是從歷史制度理念與政策設計的角度說明,並不代表現行政府可以直接按照地主申報的價格,隨時買走任何一筆土地。實際的土地取得仍須符合現行法律所規定的適用條件與程序。
四、為什麼現代仍保留公告地價 80% 至 120% 的申報範圍?
隨著土地行政制度逐步發展,政府已建立公告地價的評定與公告機制,不再完全依賴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價格。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地價原則上每兩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予調整。公告地價則是現行土地稅制的重要基礎之一。
在這套制度下,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一定的申報空間,可以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範圍內,自行決定申報地價。
這樣的設計,一方面保留土地所有權人的選擇空間,另一方面也透過法定上下限,避免申報價格完全不受限制。
至於沒有辦理申報的情況,則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預設申報地價,讓課稅作業可以依照法定規則進行。
因此,80% 並不是地主每次都必須選擇的申報比例,而是法律規定的申報下限,也是未另行申報時適用的預設基準。
五、地主可以自行申報 100% 或 120%,為什麼多數人不會這樣做?
從一般地主的角度來看,申報地價首先考慮的往往是持有成本。
如果申報比例提高,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可能提高地價稅的計算基礎。對於持有多筆土地,或土地面積較大的地主而言,這項差異更值得留意。
不過,申報地價並不是愈低就一定愈好,也不能只看單一年度的地價稅金額。
實際上,地主還需要考慮土地的使用情況、適用稅率、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等優惠條件,以及其他與土地持有和處分有關的法律規定。
另外,申報地價與土地市場成交價格也不是同一個概念。公告地價主要服務於法定土地行政及稅制用途,不能直接當成土地買賣時的市價。
因此,無論是土地買賣、長期持有,或是評估未來出售的稅務成本,都不應只憑申報地價的高低,就判斷土地是否划算。
六、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注意哪些實務問題?
對地主而言,理解申報地價制度,最重要的不是記住 80% 這個數字,而是知道它會如何影響自己的土地持有成本。
以下幾個觀念值得特別留意:
第一,確認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
可以透過地方政府地政機關的公告資料,確認土地適用的公告地價及申報地價,避免將兩者混為一談。
第二,不要把申報地價八折當成地價稅八折。
地價稅的計算還涉及課稅地價總額、適用稅率、累進計算及土地使用情形,實際稅額應依個別土地條件判斷。
第三,確認土地是否符合優惠稅率。
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並完成必要申請程序後,可能適用較低的地價稅稅率。但不是所有住宅用地都能自動適用,仍須確認土地與房屋的實際情況。
第四,留意公告地價調整。
公告地價會依照法定程序定期檢討。當公告地價改變時,即使申報比例相同,申報地價及後續稅負也可能受到影響。
七、結論:看懂申報地價八折,才能真正理解台灣土地稅制
申報地價採公告地價 80% 作為預設基準,並不是單純因為政府想替地主減稅,而是現行法定土地估價與課稅制度的一部分。
從早期平均地權理念,到照價徵稅與照價收買的制度構想,再到現代由政府評定公告地價、地主在法定範圍內申報地價的做法,可以看出土地制度一直在尋找土地所有權、公共利益與課稅公平之間的平衡。
對地主來說,真正值得關心的,不只是申報地價究竟打幾折,而是這筆土地適用什麼稅率、每年持有成本多少,以及未來買賣或移轉時會涉及哪些稅務問題。
把這些觀念弄清楚,才有助於做好土地持有與資產規劃。
相關法規參考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第 16 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第 26 條: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2.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土地稅法》
第 15 條 1.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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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星期四
樹藤建設 市政大道/第五大道
樹藤建設 市政大道/第五大道
基地
建照/使照
樓層高度
層別 | 樓層高度 | 層別 | 樓層高度 |
地下層001 | 3.6 | 地上夾層001 | 3 |
地下層002 | 3 | 地上層002 | 3.3 |
地下層003 | 4.3 | 地上層003 | 3.3 |
地下層004 | 4.3 | 地上層019 | 3.3 |
地上層001 | 7 | 地上層020 | 3.3 |
|
| 地上層021 | 3.3 |
|
| 地上層022 | 3.6 |
|
| 突出物001 | 3.35 |
|
| 突出物002 | 5.65 |
車位
設置類別 | 法定/自設 | 室內/外 | 輛數 |
機車 | 自行增設 | 室內 | 421 |
機車 | 法定 | 室內 | 575 |
汽車 | 自行增設 | 室內 | 453 |
汽車 | 法定 | 室內 | 366 |
公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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