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歸戶如何計算?
在房屋稅 2.0 新制下,「全國歸戶」意味著稅捐機關不再只計算您在單一縣市擁有的房屋數量,而是將您在全台灣持有的房屋總數合併計算,並以此決定適用稅率。
具體的計算方式與影響如下:
1. 歸戶對象的區別
自住房屋(全國 3 戶內):
以「家戶」為單位計算。這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台灣合計持有的自住房屋總數。
非自住房屋(囤房稅):
以「納稅義務人個人」為單位計算。
如果您與配偶各自持有不同縣市的非自住房屋,會分別計算各自的全國總戶數,再對照房屋所在地縣市的稅率級距。
2. 「全數累進」課徵方式
新制採「全數累進」,這代表一旦您的全國總戶數達到某個稅率級距,
您名下該類別的所有房屋都會直接適用該級距的最高稅率,而不是分段計算。
3. 如何決定各縣市的稅率?
雖然戶數是全國合併計算,但實際繳納的稅金是交給各地方政府,
因此稅率會依據「房屋所在地」縣市訂定的標準來執行。
案例說明: 假設乙君在全台灣共有 6 戶空置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房屋分布: A、B、C 屋在台南市;D、E 屋在台中市;E 、F 屋在彰化縣。
計算方式: 系統會認定乙君在全國總歸戶為 6 戶。
適用稅率:
台南市的 A、B、C 屋: 按「全國總戶數 6 戶」對應台南市的稅率(例如 4.2%)課徵。
台中市的 D 屋: 按「全國總戶數 6 戶」對應台中市的稅率(例如 4.2%)課徵。
彰化縣的 E 、F 屋: 按「全國總戶數 6 戶」對應彰化縣的稅率(例如 3.8%)課徵。
4. 哪些房屋不納入全國戶數計算?
並非所有房屋都會被計入「囤房」的總戶數中。
以下特定類型的房屋會排除在全國歸戶統計之外,
適用單一稅率(通常為 1.5% 或 2%):
公益出租人房屋、社會住宅。
符合條件的包租代管租賃住宅。
公同共有房屋。
勞工宿舍、公有房屋。
專供停放車輛使用的停車空間(單獨所有權狀)。
特別提醒: 如果您在不同縣市擁有房產,建議確認每一戶的使用情形。
若符合自住要件(無出租、無營業、實際居住),務必在 3 月 22 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才能確保適用 1.2%(或單一自住 1%)的優惠稅率,避免被列入全國歸戶的高額囤房稅計算。
參考資料 ============================
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第三條 第4項
其他住家用房屋,持有二戶以內者,百分之二點六;
三戶至四戶者,百分之三點八;
五戶至六戶者,百分之四點二;
七戶以上者,百分之四點八。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第二條 第4項
其他住家用房屋,持有二戶以下者,每戶百分之三點二;
持有三戶至四戶者,每戶百分之三點八;
持有五戶至六戶者,每戶百分之四點二;
持有七戶以上者,每戶百分之四點八。
但符合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
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者,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百分之二課徵。
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
第二條 第4項
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一戶者,百分之二點六;二
至四戶者,每戶百分之三點二;五至六戶者,每戶百分之三點八;
七戶以上者,每戶百分之四點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