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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 星期五

賠錢賣房還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嗎?

賠錢賣房還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嗎?


賠錢賣房仍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且主動申報對納稅人較為有利。

1. 賠錢為什麼還要申報?

依法申報義務: 只要發生房地交易,不論盈虧都應依法申報。
避免國稅局核定稅額: 若未主動申報,國稅局無從得知該筆交易是賠售,
                                         可能會依職權(如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開立應繳納稅額的稅單。
保障扣抵權益: 只有主動申報並經核實認定為損失,才能在當年度或未來3年度抵扣其他財產交易所得。

2. 財產交易損失的抵扣限制

不能抵扣薪資所得: 賣房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無法與薪資所得或其他類別所得互相抵扣,
                                     因此不能直接減少因薪資收入而產生的綜所稅。
僅限抵扣「財產交易所得」: 該損失僅能用來抵銷同年度的其他財產交易獲利(例如同年賣另一間房有賺錢)。
三年度扣除限額: 若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後仍有餘額,
                 該損失餘額可以在之後 3 個年度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繼續申報扣除。

3. 如何申報與準備文件

若要申報賠售損失,必須採「核實認定」方式,不能使用政府規定的標準認定百分比。
申報基礎: 以「買進」與「賣出」的兩次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
須檢附相關證明供國稅局核銷: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價款收付紀錄(如匯款單、存摺影本)。
必要費用證明(如仲介費、代書費、裝修費、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收據)。

舉例說明: 假設 110 年度賣 A 屋賠售 30 萬,賣 B 屋賺了 12 萬,
                     則 110 年可申報抵銷 B 屋的 12 萬所得。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
                    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1.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
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參考資料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稅務資訊/認識稅務/稅務小常識

二、 出售屬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的房屋、土地,只有房屋交易部分課徵綜合所得稅,土地交易部分免納所得稅(104 年12 月31 日以前取得):
(一) 賣房子無論賠錢或賺錢,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次年申報移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要檢附原始交易證明文件,將該筆交易所得合併申報或將財產交易損失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二) 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就算是賠錢賣房子,國稅局會依照財政部所定的標準按實際成交金額或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三) 如果小周出售的房子是自用住宅,他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子價格如超過原出售價格,可以在重購的房子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在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從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

參考資料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認識稅務/節稅宣導手冊/國稅節稅手冊/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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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地當時之貸款餘額大於現值,出售後若申報所得稅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繼承房地當時之貸款餘額大於現值,出售後若申報所得稅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當您繼承的房產貸款餘額大於繼承時的房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之)時,
在申報售屋所得時可以將該差額視為「額外負擔」予以扣除。
報稅時應準備相關證明文件,方便國稅局核實認列

1. 貸款相關證明

貸款餘額證明: 需檢附銀行出具的證明文件,以確認繼承當時該房產尚有多少貸款未償還,
               且「必須為繼承人實際償還」與「向金融機構借款款項」才可扣除,私人借貸不可認列。
借款契約影本: 證明貸款的性質與用途。

2. 繼承當時的價值證明

房屋評定現值證明: 繼承年度的房屋稅單或相關現值證明。
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繼承年度的土地現值證明文件。
遺產稅申報或核定資料: 通常可作為繼承事實與當時現值的輔助證明。

3. 出售交易與成本文件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證明您出售房屋的實際成交總價。
價款收付紀錄: 例如存摺影本、匯款單等實際收到房款的證明。
必要費用憑證: 包含仲介費收據、代書費單據、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契稅、印花稅、規費等相關稅費證明的正本或影本。

4. 其他基本文件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於次年 5 月申報時填寫。
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證明房屋所有權人身分及是否符合自住條件(若涉及自用住宅優惠)。

重要提醒: 在舊制核實認定下,納稅義務人有舉證責任。
           若無法提供相關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證明,國稅局可能會改採「標準認定法」計算所得,
           屆時可能無法主張扣除「貸款大於現值」的額外負擔。
           因此,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的銀行證明與交易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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