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往生極樂,那些人有權繼承? 繼承人的優先順序又是如何?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
民法第1138條 法定繼承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其中配偶的應繼分由民法第 1144 條規定;
綜合以上,統整前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繼承順序與應繼分如下
1. 子女 + 配偶 ; 配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如已無子女可繼承 , 則由孫子孫女繼承)。
民法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其中配偶的應繼分由民法第 1144 條規定;
綜合以上,統整前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繼承順序與應繼分如下
1. 子女 + 配偶 ; 配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如已無子女可繼承 , 則由孫子孫女繼承)。
2. 父母 + 配偶 ; 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 兄弟姐妹 + 配偶; 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4. 祖父母 + 配偶 ; 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一。
5. 無前四順位繼承人 ; 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代位繼承: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如果被繼承人有立遺囑
民法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以上說明 "被繼承人可以訂立遺囑,決定那些遺產要給誰繼承。
這個誰可以是任意人,不限於親屬。
但必須留下超過或等於特留分的遺產,給每一位繼承人"
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