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3日 星期六

公司購買房屋規定 (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公司購買"住宅"房屋採許可制     自 11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但登記用途是"住商用"、"住工用"、"住宅混合使用"或是"空白"不算是純住宅。 
也就是公司仍可自由購買 "店住"、"店舖"、"辦公室"、"工廠"

如果仍有購買"純住宅"需求,就要符合特定條件,或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以下九種情形,免經許可,公司可自由購買,且沒有五年內不得移轉管制

一、私法人為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公(國)營事業,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
二、私法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或為銀行合資且全資轉投資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該房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經許可:
(一)為金融機構出售之不良債權擔保品。
(二)為各級政府或機關公開標售之標的。
三、私法人為不動產經紀業,與買方簽訂仲介契約,訂有房屋辦竣所有權登記後買方發現瑕疵,買方得請求其買受該房屋之約款者,私法人買受該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
前項規定,限於私法人已盡相當注意義務而仍不能發現之下列瑕疵之一者:
(一)高氯離子混凝土。
(二)高放射性污染。
(三)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四、私法人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免經許可:
(一)房屋坐落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規定之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範圍內。
(二)買受經公開展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房屋,且私法人為該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實施者或與實施者協議出資者。
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私法人與得分配建築物者簽訂契約,買受分配後
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經許可:
(一)私法人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實施者或出資者,且該契約於辦竣建物所有權
第一次登記前簽訂。
(二)該契約於本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施行前簽訂,並經公證或認證。
五、私法人為實施或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重建計畫,買受計畫核准
範圍內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且私法人為重建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或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免經許可。
以合建方式實施重建計畫,私法人與得分配建築物者簽訂契約,買受分配後供住宅使
用之房屋,並符合下列情形,免經許可:
(一)私法人為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
(二)該契約於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簽訂。
六、私法人為起造人,與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新建或重建房屋,約定土地或
建物所有權人分得之房地由私法人承購,而買受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分配後供住宅使
用之房屋,免經許可。
七、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私有古蹟、歷史建
築及紀念建築,免經許可。
八、私法人依下列法律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
(一)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及第九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八條之五第五項規定。
(三)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及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
九、私法人因參與法院拍賣,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免經許可。


以下六種情形,可以向內政部申,經許可後始得購買。
一、宿舍。
二、供居住使用之出租經營。
三、合建、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四、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 H-1 及 H-2 類組之衛生福利機構場所。
        (包含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場所)
五、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購買許可"經核准後有效期為一年。
如果超過一年,公司還沒買到房子,就需要重新申請購買許可。

並且"純住宅"登記到公司名下後,五年內不得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也就是不能出售.贈與...)。


貸款成數:

公司購買 "純住宅"貸款成數,依央行規定最高四成,且不得有寬限期。
因為市央行規定的,所以不管找那家銀行都不會超過四成。

如果不是純住宅,就沒規定上限。
銀行會評估"房屋條件"跟"公司的還款能力" 來決定貸款成數。
當然每家銀行評估標準會有一些差異,可以多問幾家,爭取較優惠的貸款條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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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79-1 條

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第一項許可案件,得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第一項規定適用範圍、許可條件、用途、使用計畫內容、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免經許可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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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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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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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情形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台內地字第1120263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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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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