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出售房屋(105年以前取得),申報所得稅新規定
一、繼承(被繼承人105年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前被贈與取得房屋
(出售房地價格x房地比)-繼承(贈與)時房屋評定現值-契稅 = 申報所得額 ....註1
二、105年以前購買,可證明買入價格
(出售房地價格-購買房地價格-土地增值稅-契稅)x房地比=申報所得額
三、105年以前購買,購買價格不明(房地出售總價格未達標準,例台南市未達 3000萬元)
房屋評定現值x財政部訂定稅率=申報所得額 ....註2
四、105年以前購買,購買價格不明(房地出售總價格達標準, 例台南達市3000萬元以上)....今年新規定
出售房地價格x房地比x17%=申報所得額 ....註3
註1:房地比=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註2: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臺南市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北區及安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七計算。
2.束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六計算。
3.安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4.南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5.新市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6.善化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7.仁德區及歸仁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8.安定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9.官田區、新營區、柳營區、關廟區、西港區及佳里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10.新化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11.麻豆區及學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12.下營區、山上區、六甲區、後壁區及鹽水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13.七股區及玉井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14.白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15.將軍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16.龍崎區、大內區、束山區、左鎮區、北門區、楠西區及南化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註3:依據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
……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
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
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七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 : 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 : 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 : 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