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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地價稅為什麼這麼貴?搞懂六級累進稅率、自用住宅2‰優惠與節稅方法

地價稅為什麼這麼貴?搞懂六級累進稅率、自用住宅2‰優惠與節稅方法


每年11月收到地價稅單,「為什麼今年的地價稅這麼高?」

尤其是名下持有好幾筆土地的人,打開稅單才發現,
地價稅不一定是每筆土地各算各的。當同一個縣市的土地合併計算後,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就可能適用更高的稅率。

其實,地價稅除了要看土地的地價,還要看土地用途、
適用稅率,以及有沒有申請相關優惠。條件符合卻沒有辦理申請,
很可能白白多繳不少稅金。

這篇就從一般土地的累進稅率開始,整理自用住宅用地、
公設保留地及事業用地的課稅方式,讓你拿到地價稅單時,知道應該從哪裡檢查。

一、為什麼名下土地越多,地價稅可能越高?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同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應稅土地,
原則上會依規定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再依累進起點地價判斷適用級距。

如果你在台南市持有幾筆一般用地,即使土地分別位於不同區,
只要都在台南市轄區內,仍可能合併計算,不是每筆土地都從最低稅率重新計算。

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為10‰,也就是1%。
當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就會依超過的倍數適用不同級距,
最高可達55‰,相當於5.5%。

名下有多筆土地的地主,不能只看單一地號的地價,
還要留意全部一般用地合併後的課稅情形。

依據《土地稅法》第15條、第16條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
地價稅的一般用地稅率採六級累進制。

二、一般用地六級累進稅率怎麼算?

一般私有土地的地價稅,依照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分為六個級距。

      第 1 級(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課稅地價 × 10‰
      第 2 級(超過未達 5 倍):課稅地價 × 15‰ - 累進差額
      第 3 級(超過 5 倍至 10 倍):課稅地價 × 25‰ - 累進差額    
      第 4 級(超過 10 倍至 15 倍):課稅地價 × 35‰ - 累進差額
      第 5 級(超過 15 倍至 20 倍):課稅地價 × 45‰ - 累進差額
      第 6 級(超過 20 倍以上):課稅地價 × 55‰ - 累進差額

    要注意的是,累進稅率並不是把全部地價直接乘上最高級距的稅率就算完了,
    而是依照法定公式計算,並扣除相應的累進差額。

    以台南市為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公告,
    民國115年(2026年)及116年(2027年)的累進起點地價為219萬5,000元。
    這個數字是判斷一般用地適用級距的重要基準。

    不同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可能不同,公告地價及土地持有情形也會影響最後的應納稅額。

三、地價稅有哪些優惠稅率?

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但符合特定條件的土地,可以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其中,對一般自住家庭而言,最值得先確認的,就是自用住宅用地的2‰優惠。

1. 自用住宅用地:2‰

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則可以適用2‰,
稅率只有一般基本稅率的五分之一。
房子是自己住不代表土地一定會自動適用優惠。
通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於該處辦妥戶籍登記。
- 房屋沒有出租,也沒有供營業使用。
-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以一處為限,並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

如果家中有多筆土地或多間房屋,應該先確認各筆土地的所有權、
房屋用途、戶籍及面積限制,再評估哪一處最適合申請。

若已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而且土地用途及其他適用條件都沒有改變時,
通常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但若土地所有權移轉、戶籍遷出或使用情形改變,
就應重新確認是否仍符合資格。

2. 公共設施保留地:6‰

都市計畫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時,可以適用6‰的特別稅率。
但不是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就認定一定適用6‰。
仍須確認土地的實際使用情形及法定條件。

如果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也可能依規定適用2‰稅率。
另外完全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符合規定時可能免徵地價稅。


3. 事業直接使用土地:10‰

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工業用地、
礦業用地及其他依法核定的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可以適用10‰特別稅率。

可能涉及的土地類型包括符合規定的工業用地、加油站用地及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等。

但不是土地拿來做生意,就一定能適用10‰。仍須確認土地類別、
實際用途、主管機關核定及其他法定條件。

符合規定的土地適用特別稅率後,不會像一般用地一樣,
因為地價總額增加而一路累進到55‰。

4. 公有土地:10‰或依法免徵

公有土地的課稅方式與一般私有土地不同。

依《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非公用的公有土地原則上按10‰課徵。
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土地,符合規定時則可免徵地價稅。

四、名下有多筆土地,怎麼規劃比較好?

如果你名下有多筆土地,或同時持有自住房屋、出租房屋及其他土地,
可以先從以下幾個方向檢查。

 1. 先確認哪一筆土地適合申請自用住宅優惠

自用住宅用地的2‰稅率相當有吸引力,但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及面積限制。

如果名下有多筆可供自住的土地,建議先整理每筆土地的地價、面積、
房屋所有權、戶籍及使用狀況,再依規定評估申請順序。

若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超過法定限制,
不能單純把每一筆土地都當成可以獨立申請的自用住宅用地。

成年子女或父母若另有房屋,也應依各自的所有權及實際條件判斷,
不能只靠設籍就保證取得優惠。

 2. 公設保留地不要只看公告資料

如果手上有都市計畫土地,可以先確認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保留情形及實際使用方式,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適用稅率。

3. 收到稅單後,核對土地及課稅資料

拿到地價稅單時,可以留意以下事項:
- 土地地號及持分是否正確。
- 是否有不清楚的土地被列入一般用地課稅。
- 已核准的自用住宅優惠是否仍適用。
- 土地用途或所有權變動後,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 是否有符合減免規定,卻尚未辦理申請的土地。

如果對稅單上的金額有疑問,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

五、9月22日是重要期限,錯過可能要等下一年

想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或符合規定的地價稅減免,
必須留意法定申請期限。

依規定,相關申請原則上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以台南市為例,
通常是每年9月22日前;如果期限末日遇到例假日,應依主管機關公告確認是否順延。

以2026年為例,台南市財政稅務局公告的相關申請期限為2026年9月22日。

逾期提出申請,符合規定者通常要從次年起才能適用優惠;
已經核准且適用條件未變更者,則不必每年重複申請。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15條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16條
1.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2.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17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18條
1.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3.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第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第20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第41條
1.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地價稅時,其公式如附件一
       附件一 地價稅之計算公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附件)
第一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
第二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第6條
1.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附件二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六條附件)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額-(工業用地地價+礦業用地地價+農業用地地價+免稅地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面積(公畝)-〔工業用地面積+礦業用地面積+農業用地面積+免稅地面積(公畝)〕}×7

2.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3.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7條
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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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0日 星期日

申報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有哪些注意事項?

申報114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有哪些注意事項?


所得稅申報涉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以及房地合一稅。

一、 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
申報時間與查詢所得時間:
申報期間: 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 止。(115年因 5/31 適逢假日順延到6/1截止)
資料查詢: 每年 4 月 28 日起開放查詢上一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026 年(申報 114 年度)新制重點
免稅額與扣除額調升:114年度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等 未調整。
                                        一般個人免稅額 9.7 萬元;
                                        標準扣除額單身 13.1 萬元,有配偶者 26.2 萬元。

房屋租金支出轉為「特別扣除額」: 由原先的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
                                                               額度上限提高至 18 萬元,
                                                               且不論是否選擇標準扣除額皆可適用,
                                                              但須注意排富規定及名下無自有房屋的限制。

幼兒學前扣除額: 擴大至 6 歲以下,第一胎扣除 15 萬元,
                                 第二胎以上 22.5 萬元,且取消排富條款。


申報身分認定:
成年定義: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年滿 18 歲且有所得者需單獨申報,
                     除非仍是在校學生、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文件保存:透過網路申報之單據正本,雖然免送交國稅局,但應保留 7 年以備查核。

二、 房地合一稅申報
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時點與一般所得稅不同:

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辦理,
                                              不論賺賠都要申報。

個人申報(舊制): 若屬舊制房地(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且持有超過 2 年),
                                             於次年 5 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稅): 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於每年 5 月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一併填報。
分開計稅:按差別稅率,持有2年內 45%,2年以上未逾5年 35%,5年以上 20%。

營利事業申報(舊制): 出售房地時,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於次年5月結算申報。
例外: 建設公司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所得,則併入營所稅額按 20% 課稅。

三、 注意事項
誠實申報與補報: 若發現有漏報或短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完成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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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繼承、配偶贈與等情形。 房地合一稅如何認定持有期間?

若有繼承、配偶贈與等情形。 房地合一稅如何認定持有期間?


在房地合一稅制中,持有期間的認定至關重要,
因為它直接影響適用的稅率高低以及是否能享有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

一、 基本認定原則

持有期間的計算,原則上是自房屋、土地「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
取得日與交易日: 通常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特殊情況: 預售屋以「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遭法院拍賣者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認定。

二、 持有期間的併計(例外規定)

在特定關係下允許將前手的持有期間併入計算,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納稅義務人得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持有期間。

連續繼承: 若房地發生兩次以上的繼承(如:爺爺→爸爸→孫子),
                     財政部放寬規定,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但須注意,這項放寬僅針對「持有期間」,不含「取得日」,
                  「取得日」仍以上一代被繼承人(爸爸)取得日為準,用以判斷適用新舊制。

配偶相互贈與:
受贈配偶在出售房地時,得併計原取得配偶(贈與人)的持有期間。

自地自建與參與都更/危老:
個人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或參與合建、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其房屋的持有期間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三、 自住房地優惠的持有期間認定

若要主張「自住房地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及 10% 優惠稅率,
必須符合連續居住滿 6 年的要件。

合併計算自住期間: 在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的情形下,除了併計持有期間外,
亦可併計前手的「自住期間」。

限制: 合併期間必須符合被繼承人、贈與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規定。

四、 買入預售屋 待成屋後出售之持有期間

若買入預售屋後交屋,隨後再出售該「成屋」,持有期間不併計預售屋階段。
持有期間必須從成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重新起算。
例如持有預售屋 2 年後交屋,交屋後持有3年後賣出,其持有期間僅認定為3年,而非5年。

五、 持有期間對稅率的影響

為抑制短期炒作,持有期間長短決定了房地合一稅的稅率。

持有期間 適用稅率
持有 2 年以內 稅率 45%
超過 2 年至 5 年 稅率 35%
超過 5 年至 10 年 稅率 20%
持有超過 10 年 稅率 15%

例外稅率: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或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都更/危老而於 5 年內完成銷售者,可適用 20% 的稅率。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4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日前(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
土地(下稱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
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財政部說明,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
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
爰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於計算上開期間時,
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
由於房地如果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者,同樣具有前述情形,
且對各次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原因具有非人為所能操控的特性,
故該部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均納入併計範圍,
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
以兼顧情理,落實稅法規定意旨,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102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111年1月爺爺身故,
由甲君的爸爸繼承A房地,未料爸爸於112年1月身故,
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同年11月出售,
依本令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後,合計超過10年(102年1月至112年11月),適用稅率為15%。

二、如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本令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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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5日 星期二

115年度 台南市房屋稅率

115年度 台南市房屋稅率

115年度 台南市房屋稅率

房屋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現值×稅率(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持分比例 

課稅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年數×折舊率)×路段率 

房屋現值係依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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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日 星期六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自住」稅率優惠認定有哪些異同?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自住」稅率優惠認定有哪些異同?


房屋稅與地價稅在「自住」的認定上,都要求辦理戶籍登記,
但在稅率、戶數限制、面積限制、產權權屬以及申請期限等方面仍有顯著不同:

1. 稅率與節稅差距

房屋稅: 自住稅率為 1.2%;
                 若符合「全國單一自住」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可降至 1%。
地價稅: 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為 2‰ (0.2%)。


2. 戶數限制

房屋稅: 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以 3 戶為限。
地價稅: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國以 1 處為限。
                 若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成年子女)設籍在其他處房屋,
                 在符合面積限制下,地價稅可不受 1 處限制。

3. 面積限制

房屋稅: 沒有面積限制。
地價稅: 有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以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為限,
                 非都市土地以 700 平方公尺(約 211.75 坪)為限。

4. 權屬與設籍對象

權屬限制:
房屋稅要求房屋必須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
地價稅則較寬鬆,地上房屋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父母)所有。

設籍要求:
兩者皆要求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房屋稅額外強調必須有「實際居住使用」的事實。

5. 申請期限與適用期間

申請時點: 兩者皆須在開徵前 40 日申請,但日期不同。
房屋稅: 須於 3 月 22 日以前申請,核准後當期(當年)適用。
地價稅: 須於 9 月 22 日以前申請,核准後當年適用。

納稅義務基準日:
房屋稅為每年 2 月最後一天。
地價稅為每年 8 月 31 日。

6. 特殊情況認定

相鄰房屋打通:
房屋稅: 即使打通,若未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仍會視為多戶;
                 若全國合計超過 3 戶,則無法全部適用自住稅率。
地價稅: 若相鄰房屋確係打通合併使用,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屬實,
                 可合併認定為 1 處,即便只有 1 處設籍也能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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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星期四

台南房屋稅 (非自住 2 戶) 稅率降至 2.6% 何時開始實施?

台南房屋稅 (非自住 2 戶內) 稅率降至 2.6% 何時開始實施?


台南市針對非自住房屋(其他住家用房屋)
"僅持有 2 戶內"稅率調降至 2.6% 的新制,
回溯至 114 年(2025 年)7 月 1 日正式開始實施。

以下為該項變更的具體時間點與相關說明:

1. 實施時間與適用年度

實施日期: 自 114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
課稅期間: 此稅率適用於 115 年期房屋稅
                  (即課稅所屬期間為 114 年 7 月 1 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
                     在 113 年 7 月至 114 年 6 月(114 年期房屋稅)期間,該類房屋的稅率仍為 3.2%。

2. 變更背景與受惠情形

政策調整: 台南市議會於 114 年 12 月通過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
                      經由政黨協商,將原訂的 3.2% 稅率調降至 2.6%,並回溯至 114 年 7 月起適用。
受惠戶數: 台南市政府財稅局預計此項調降將使約 5 萬戶納稅義務人受惠。

3. 適用對象提醒

此 2.6% 稅率僅適用於「全國歸戶」計算後,在全台灣持有戶數合計在 2 戶以內,
且位於台南市之「其他住家用房屋」。(即不符合自住、出租達標或繼承共有等特定類別的閒置房產)。

4. 2 戶以上其他住家用房屋

若在全國持有的「其他住家用房屋」超過 2 戶,則會依照級距適用更高的稅率。


 參考: 台南市財政稅務局 115年房屋稅開徵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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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4日 星期四

房屋稅條例修法 (囤房稅2.0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 4~6、7、15  條條文、

增訂之第 6-1  條條文、

刪除之第 1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修正)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第 5 條(修正)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按各該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其他合理需要,分別訂定差別稅率;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及縣(市)之各該目應稅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依前二項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與其持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分別合併計算戶數。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與前三項房屋戶數之計算、第二項合理需要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第二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之基準,由財政部公告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參考該基準訂定之。

第 6 條(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訂定之房屋稅徵收率,應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已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且符合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者,如仍有稅收實質淨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該期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前項稅收實質淨損失之計算,由財政部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期開徵房屋稅未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前條第六項所定基準計課該期之房屋稅。

第 6-1 條(新增)
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二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第 7 條(修正)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除致稅額增加,納稅義務人應於變更之次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外,應於每期開徵四十日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第 12 條(刪除) 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 (市) 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第 15 條(修正)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予免徵。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屬自然人持有者,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前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自然人持有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三戶時,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房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免徵。經核定後持有戶數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前,自然人已持有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三戶者,應於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房屋;屆期未申報者,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為其從優擇定。
第一項第九款私有房屋持有戶數之認定、前二項申報程序、前項從優擇定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出售高價住宅, 113年起申報所得稅新規定

112年出售房屋(105年以前取得),申報所得稅新規定

一、繼承(被繼承人105年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前被贈與取得房屋

(出售房地價格x房地比)-繼承(贈與)時房屋評定現值-契稅 = 申報所得額 ....註1


二、105年以前購買,可證明買入價格

(出售房地價格-購買房地價格-土地增值稅-契稅)x房地比=申報所得額


三、105年以前購買,購買價格不明(房地出售總價格未達標準,例台南市未達 3000萬元) 

房屋評定現值x財政部訂定稅率=申報所得額 ....註2

 

四、105年以前購買,購買價格不明(房地出售總價格達標準, 例台南達市3000萬元以上)....今年新規定

出售房地價格x房地比x17%=申報所得額 ....註3

 

註1:房地比=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註2: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臺南市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北區及安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七計算。

2.束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六計算。

3.安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4.南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5.新市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6.善化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7.仁德區及歸仁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8.安定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9.官田區、新營區、柳營區、關廟區、西港區及佳里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10.新化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11.麻豆區及學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12.下營區、山上區、六甲區、後壁區及鹽水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13.七股區及玉井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14.白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15.將軍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16.龍崎區、大內區、束山區、左鎮區、北門區、楠西區及南化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註3:依據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

           ……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

           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

           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百分之十七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 : 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 : 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 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 : 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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