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4月3日發生地震,若民眾發生財產損壞,請留意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三步驟,以維護自身權益。
請記得災損減免三步驟:
1.「拍照存證」不要清理現場, 先將損害情況拍照紀錄下來
2.「檢附文件」修繕,相關收據發票都要留存(要跟修繕業者說要報災害損失)
3.「申請減免」可採電話/臨櫃/書/郵寄/網路方式申請,申請稅捐減免。建議「先打電話給國稅局詢問是否來戡驗」,如果不需要就拍照送到國稅局申請備查函。
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變質、毀滅或廢棄者,都可以申報減免稅捐,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備註 :
一、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5 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三、 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 條第1 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 個月,分期最長得分3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