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地當時之貸款餘額大於現值,出售後若申報所得稅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當您繼承的房產貸款餘額大於繼承時的房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之)時,
在申報售屋所得時可以將該差額視為「額外負擔」予以扣除。
報稅時應準備相關證明文件,方便國稅局核實認列
1. 貸款相關證明
貸款餘額證明: 需檢附銀行出具的證明文件,以確認繼承當時該房產尚有多少貸款未償還,
且「必須為繼承人實際償還」與「向金融機構借款款項」才可扣除,私人借貸不可認列。
借款契約影本: 證明貸款的性質與用途。
2. 繼承當時的價值證明
房屋評定現值證明: 繼承年度的房屋稅單或相關現值證明。
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繼承年度的土地現值證明文件。
遺產稅申報或核定資料: 通常可作為繼承事實與當時現值的輔助證明。
3. 出售交易與成本文件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證明您出售房屋的實際成交總價。
價款收付紀錄: 例如存摺影本、匯款單等實際收到房款的證明。
必要費用憑證: 包含仲介費收據、代書費單據、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契稅、印花稅、規費等相關稅費證明的正本或影本。
4. 其他基本文件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於次年 5 月申報時填寫。
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證明房屋所有權人身分及是否符合自住條件(若涉及自用住宅優惠)。
重要提醒: 在舊制核實認定下,納稅義務人有舉證責任。
若無法提供相關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證明,國稅局可能會改採「標準認定法」計算所得,
屆時可能無法主張扣除「貸款大於現值」的額外負擔。
因此,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的銀行證明與交易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