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已變更為都市土地,但實際仍做農用,還可享有稅賦優惠嗎?
若農地已變更為都市計畫土地(非農業分區,如住宅區、商業區或工業區),
仍有機會享有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稅賦優惠,
這在法律上被稱為**「視同農地」**
或稱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之土地
。
要享有這些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具體條件與程序:
1. 必須符合「法律限制開發」的情形
並非所有都市計畫區內的農地都能免稅,
必須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
導致土地無法按變更後之用途使用,而需繼續維持原來農業使用
細部計畫尚未完成: 雖然大方向已變更,但依法應完成的細部計畫還沒完成,導致無法申請建築。
開發程序尚未啟動: 已發布細部計畫,但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而在政府公告實施計畫「前」者。
2. 同時具備「兩項關鍵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必須向不同機關申請並取得以下兩份證明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農用證明):
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申請,證明該土地「現況」確實作農業使用,且無違規情事。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視為農地憑證):
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如都發局)申請,證明土地符合上述無法開發的法律限制。
3. 須確認「原屬農業用地」的歷史事實
主管機關會審查該土地在變更為都市土地前,其**「用地別」是否屬於農牧用地等農業範疇。
若無用地別資料,則以民國106年以前的「地目」為準,
若地目記載為田、旱、林、原、牧、養、池、水、溜、溝**之一者,才認屬原為農業用地。
4. 持續農用與五年列管
實際農用: 現場不得有大面積水泥鋪面、違法工廠、堆置廢棄物或非農業設施。
五年列管期: 取得免稅優惠後,該土地同樣進入5年列管期。
若這五年內土地進入開發程序或不再種地,國稅局將會追繳當初減免的所有遺產稅或贈與稅。
重要提醒: 如果都市計畫土地已經可以依照編定後的用途使用(例如已經可以蓋房子或工廠),
即便所有權人仍堅持種田,也無法適用上述免稅規定。
因此,在進行產權移轉前,建議先向主管機關查明土地的開發受限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