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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孩子滿18 歲是節稅神隊友?教你一招合法破解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一處」限制

為什麼你的第二間房要繳 5 倍地價稅?

很多台南地主以為,只要房子是自己的,也沒租人、沒開店,地價稅就會自動打折。
錯! 政府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 2‰,而一般用地稅率則是 10‰ 到 55‰。 
這中間差了至少 5 倍!

更麻煩的是,法律規定你、你配偶跟未成年的小孩,全國加起來只能選「一處」享受 2‰。
 如果你在永康有一間房,又在安平買一間房,那第二間通常就會被課 10‰ 的重稅。


以為「全家只能選一處」?這是大家最常掉進去的陷阱
真相是成年子女是獨立的「節稅點」!
根據《民法》,現在年滿18歲就算成年了。
地價稅法規明定,如果你讓「已成年」的直系親屬
(如 18 歲以上的小孩、父母、祖父母、甚至是岳父母)
在你的第二間房子裡辦竣戶籍登記,那這間房子就不受那「一處」的限制。

【案例】 林先生在東區有一間大樓自住,在安南區又買了一間透天。
原本林先生全家戶籍都在東區,安南區那間每年繳 5,000 元地價稅(一般稅率)。
若林先生讓今年剛滿 18 歲讀大一的兒子,把戶籍遷入安南區透天。
只要在 9 月 22 日前 向台南市財政稅務局提出申請,安南區的稅金立刻降到約 1,000 元。
現省 4,000 元!

快檢查戶口名簿!
孩子滿 18 歲了嗎?這不只是成年的標誌,更是你合法節稅的權利!
每年 9 月 22 日是地價稅申報自住用地最後期限。
沒在這天前辦好遷入並申辦,今年就只能含淚繳貴的。

注意事項
面積限制: 雖然可以多處設籍,但記得全國面積合計不能超過:
都市土地 300平方公尺(90.75 坪)或非都市 700 平方公尺(211.75 坪)。
沒租沒營業: 記得這間房子一定要「無出租、無營業」才行。

一樓開店 二樓以上自住,地價稅怎麼算?9/22前要辦好比例分攤

一樓開店 二樓以上自住,地價稅怎麼算?

9/22前要辦好比例分攤


住在台南中西區或安平區,很多人家裡都是那種「一樓開店、二樓住家」的店住型透天。
每到 11 月看到地價稅單,整棟樓都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心裡一定很嘔吧?

事實上,只要自住與營業面積能「明確劃分」,即可申請按比例課徵地價稅。
本文將拆解計算公式、應備文件,助合法節稅!


一、 店住混合也能申請 2‰ 優惠

誰說開了店就不能享有自住優惠?法律其實很人性化。
如果你的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住(如營業、出租)使用,只要能明確劃分,
其坐落的基地(土地)就可以依照「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
分別適用 2‰ 的自用住宅稅率與 10‰ 起跳的一般用地稅率。


二、 範例

1 樓是自營的早餐店,2 至 4 樓是全家自住。
土地總面積: 100 平方公尺。
房屋各層面積: 每層皆為 50 平方公尺,總建坪 200 平方公尺。

計算方式:
算出「自住面積」佔比:(2+3+4 樓共 150 ㎡) ÷ 總建坪 200 ㎡ = 75%。
算出「自住土地」:總土地 100 ㎡ × 75% = 75 平方公尺。
結論: 這 75 平方公尺土地按 2‰ 計稅,剩下的 25 平方公尺(一樓店面佔地)才按一般稅率計稅。

三、 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

檢查項目    自用住宅比例分攤條件                      備註
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在該地設籍    必要條件
產權歸屬    地上房屋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房屋的名字不能是外人的
使用限制    自住部分確實無出租、無營業                營業區域與居住區域須能明確劃分

【如何向台南財稅局申請?】
時間: 每年 9 月 22 日前(逾期辦理就要等明年才生效囉!)。
文件: 填好申請書、附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若申請書有填建號則免附)。


四、 快檢查稅單!

別再讓你的權益睡著了!趕快翻出你家去年 11 月的地價稅單,看看稅率那一欄是不是寫著 10‰。
如果你的一樓只是掛個商號或者租給人家,二樓以上明明是自住,卻還在繳全額重稅,那真的虧大了。
現在就去準備身分證跟權狀,在 9/22 前去台南財稅局辦理。

如果你還是不太懂比例怎麼算,歡迎與我們洽詢,幫你精算最省錢的方案!



注意事項:

本內容依據 115 年期台南市現行稅制編寫。
若房屋有增建(違章),其面積亦須納入總面積計算比例。
「一處限制」不影響單一房產內的比例分攤申請,但仍須符合設籍規定。

參考資料: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115年地價稅宣導手冊.pdf

房屋部分出租或營業,地價稅可按比例享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第 4 點第 2 款
(二)自用住宅面積及處數限制
1、僅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之認定
(1)同一樓層房屋及平房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准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2)房屋為樓房(含地下室),不論是否分層編訂門牌或分層登記,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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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2‰與10‰的距離:共同持有房產不當冤大頭!

地價稅2‰與10‰的距離:共同持有房產不當冤大頭!



夫妻共同買房非常普遍,但地價稅是採「總歸戶制」,也就是按「人」課稅。
很多人以為只要先生申請了自用住宅,太太那份就會自動跟進,這真的是大誤區!
如果沒在 9/22 前「分別申請」,另一方的稅率會從 2‰ 直接跳回 10‰ 起跳。
本篇將拆解共同持有的設籍眉角,幫您合法省下 4 倍稅金!


一、 收到兩張稅單,金額卻天差地遠?

夫妻買房,為了給彼此保障,很多夫妻會選擇「共同持有」。
到了 11 月開徵地價稅時,你們會收到兩張稅單,
這很正常,因為地價稅是按每個人名下的土地持分分別計算的。

但有可能收到地價稅單。先生的稅單寫著「稅率 2‰」,應納稅額 500 元; 
太太的稅單卻寫著「稅率 10‰」,應納稅額 2,500 元。 
明明住同一個屋簷下,太太繳的稅竟然比先生貴了整整 4 倍多!

這就是因為太太那一方沒有去「主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二、 以為「申請一處」就是一人代表就好?


很多屋主在辦手續時,看到稅法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限一處」
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就會產生一個嚴重的誤解: 
「既然全家限一處,那我們兩個人只要有一個人代表申請就好了吧?」

錯!大錯特錯! 地價稅的優惠是跟著「人」走的。
雖然這間房子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但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有兩個(先生與太太),
所以兩個人都必須各自向台南市財政稅務局提出申請。

如果只有先生申請,太太沒辦,
稅捐處就會判定太太那 1/2 的土地持分是按「一般用地」稅率(10‰ 起跳)課徵,
而先生那 1/2 則是按「自用住宅」稅率(2‰)課徵。

三、 9/22 前必備的節稅攻略

如果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務必在 9 月 22 日 前完成申請動作

比較項目    自用住宅用地 (節稅後)        一般用地 (漏掉申請)
適用稅率    2‰ (單一稅率,不累進)        10‰ ~ 55‰ (累進課徵)
必備條件    設籍、無出租、無營業         無特定限制
申請動作    每位所有權人皆須個別申請     不需申請,自動課徵

【申請地點】
時間: 每年 9 月 22 日前(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
       錯過這天,今年就只能含淚繳貴的,優惠得等明年才生效。
關鍵: 只要 8/31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是你的名字,
       這整年的地價稅都歸你繳(納稅義務基準日)。
管道: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新營分局、新化分局或佳里分局。


四、 快檢查稅單喔!

如果你家也是共同持有,現在就去翻翻看去年的稅單!
如果兩人的稅率不一樣,記得趕快辦理。
一旦核准了,只要之後使用情形沒變(沒遷出戶籍、沒出租),
就不用每年重新申請。


注意事項:

若所有權人異動(買賣、繼承、贈與),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申請自住稅率。
「設籍」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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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星期三

房地合一 2.0 自住優惠:400 萬免稅額計算細節,教你合法省下百萬稅金

房地合一 2.0 自住優惠:400 萬免稅額計算細節,教你合法省下百萬稅金



住滿六年的房子要賣,最重要的就是房地合一稅那「400 萬免稅額」的優惠了!
這不只是單純的數字扣除,背後涉及「課稅所得」的精算,
以及戶籍、出租限制等嚴格條件。本文直接帶你拆解計算公式,
掌握自住節稅的關鍵,別讓應有的權益溜走喔!

很多人都以為有設籍就有稅賦優惠?
最常見的迷思就是以為本人有設戶籍就算數,
卻忽略了這 6 年內絕對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的紀錄。
甚至有人以為 400 萬是從「售價」扣除,這誤會可大了。
如果不符合連續居住 6 年的硬指標,國稅局查稅可是毫不手軟,
到時候補稅加罰款,省下來的錢都不夠繳,那才叫尷尬喔!

自住 400 萬免稅額計算步驟:

先算出你的「課稅所得額」,然後再套用免稅額度:

1. 先算「課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為:

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改良及移轉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成本認定: 以真實買入價為成本。
                     若是繼承取得,成本是以「繼承時的房地現值」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的價值。

費用扣除: 如果拿不出裝修證明,通常可以按成交價的 3% 計算(最高 30 萬元)。


2. 扣除 400 萬免稅額

所得 ≦ 400 萬元: 恭喜你,應納稅額就是 0 元,完全免稅。

所得 > 400 萬元: 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按 10% 稅率課徵。

3. 計算範例示範 假設台南陳先生賣掉自住滿 6 年的房子,

成交價 2,000 萬,買進成本 1,100 萬,費用 30 萬,土地漲價總數額 170 萬:

課稅所得: 2,000 - 1,100 - 30 - 170 = 700 萬元。
扣除免稅額後所得: 700 - 400 = 300 萬元。
應納稅額: 300 萬 × 10% = 30 萬元。



自住房地优惠條件檢查表

項目                                法規要求細節
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辦竣戶籍登記且居住。
持有期間                       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使用限制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次數限制                       每 6 年內以適用 1 次為限。


這 400 萬的免稅額度是政府給自住房屋的大禮包,
但門檻就在於那「連續 6 年」要件的嚴謹性。
如果您在台南有房子想賣,
但不確定過去這 6 年的戶籍或使用狀況是否達標,
歡迎聯繫我這在地房地產經紀人,
幫您檢視資料,精算出最省稅的賣屋方案!

註:
    1.『房地合一』:指 105 年1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售屋所得採分離課稅。
    2.『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稅法規定,已課過土增稅的部分在算所得稅時可以扣除。  
3. 未成年子女若在持有期間成年,需注意是否仍符合設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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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0日 星期日

若有繼承、配偶贈與等情形。 房地合一稅如何認定持有期間?

若有繼承、配偶贈與等情形。 房地合一稅如何認定持有期間?


在房地合一稅制中,持有期間的認定至關重要,
因為它直接影響適用的稅率高低以及是否能享有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

一、 基本認定原則

持有期間的計算,原則上是自房屋、土地「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
取得日與交易日: 通常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特殊情況: 預售屋以「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遭法院拍賣者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認定。

二、 持有期間的併計(例外規定)

在特定關係下允許將前手的持有期間併入計算,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納稅義務人得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持有期間。

連續繼承: 若房地發生兩次以上的繼承(如:爺爺→爸爸→孫子),
                     財政部放寬規定,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但須注意,這項放寬僅針對「持有期間」,不含「取得日」,
                  「取得日」仍以上一代被繼承人(爸爸)取得日為準,用以判斷適用新舊制。

配偶相互贈與:
受贈配偶在出售房地時,得併計原取得配偶(贈與人)的持有期間。

自地自建與參與都更/危老:
個人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或參與合建、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其房屋的持有期間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三、 自住房地優惠的持有期間認定

若要主張「自住房地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及 10% 優惠稅率,
必須符合連續居住滿 6 年的要件。

合併計算自住期間: 在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的情形下,除了併計持有期間外,
亦可併計前手的「自住期間」。

限制: 合併期間必須符合被繼承人、贈與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規定。

四、 買入預售屋 待成屋後出售之持有期間

若買入預售屋後交屋,隨後再出售該「成屋」,持有期間不併計預售屋階段。
持有期間必須從成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重新起算。
例如持有預售屋 2 年後交屋,交屋後持有3年後賣出,其持有期間僅認定為3年,而非5年。

五、 持有期間對稅率的影響

為抑制短期炒作,持有期間長短決定了房地合一稅的稅率。

居住者持有期間         適用稅率
2年以內                          45%
超過2年,未逾5年        35%
超過5年,未逾10年      20%
超過10年                        15%

例外稅率: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或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都更/危老而於 5 年內完成銷售者,可適用 20% 的稅率。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4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日前(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
土地(下稱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
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財政部說明,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
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
爰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於計算上開期間時,
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
由於房地如果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者,同樣具有前述情形,
且對各次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原因具有非人為所能操控的特性,
故該部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均納入併計範圍,
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
以兼顧情理,落實稅法規定意旨,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102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111年1月爺爺身故,
由甲君的爸爸繼承A房地,未料爸爸於112年1月身故,
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同年11月出售,
依本令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後,合計超過10年(102年1月至112年11月),適用稅率為15%。

二、如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本令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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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 星期四

出售繼承取得的房產,持有期間及成本該如何計算?

出售繼承取得的房產,持有期間及成本該如何計算?


若您是透過繼承取得房產,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這將影響您適用的稅率以及是否能享有自住優惠。

1. 持有期間的計算公式

若被繼承人原始以買賣方式取得房地產
那麼繼承取得的房地,其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為:

持有期間 = 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 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但若被繼承人原始以預售屋、房屋使用權、股份(有價證券或非有價證券)、強制執行拍定、
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區段徵收/重劃、信託、配偶贈與、繼承等情形有專門認定,
不得一概而論。請以法規要點對應各情形判定。

2. 合併計算的效益

適用稅率: 房地合一稅的稅率級距是根據持有期間分級課稅(短期稅率較高、長期稅率較低)。
           透過合併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通常可以拉長總持有時間,進而適用較低的稅率。

自住優惠資格: 申請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屋土地免稅額」(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時,
               需要符合「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條件。
               若被繼承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繼承人可以將被繼承人的持有及居住期間合併計算,以符合這項6年的門檻。

3. 如何判斷適用新舊制(以繼承房屋為例)

在判斷該適用「舊制」還是「房地合一新制」時,繼承房產有其特殊性:
若被繼承人是在 104年12月31日(含)以前取得房產,則不論繼承人是在何時繼承,
原則上在出售時可以選擇適用舊制(僅就房屋部分課財產交易所得稅,土地免稅)。

若被繼承人是在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一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4. 稅金計算範例

若適用舊制且為繼承取得,財產交易所得:
(成交價 - 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 - 相關費用) × 房地比 = 財產交易所得。

房地交易所得=賣出成交價-(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物價指數調整-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注意,繼承取得的「取得成本」並非當初被繼承人的買價,
而是以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特別提醒: 如果繼承的房子還有尚未償還的貸款,且貸款餘額大於房地現值,
           在計算所得時可以列為「額外負擔」扣除,這能有效降低應課稅的金額。


參考資料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叁、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
  八、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計算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價取得:
      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二)繼承或受贈取得:
      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2.房屋使用權、預售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之時價-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3.第一目規定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指第三點規定之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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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日 星期六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自住」稅率優惠認定有哪些異同?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自住」稅率優惠認定有哪些異同?


房屋稅與地價稅在「自住」的認定上,都要求辦理戶籍登記,
但在稅率、戶數限制、面積限制、產權權屬以及申請期限等方面仍有顯著不同:

1. 稅率與節稅差距

房屋稅: 自住稅率為 1.2%;
                 若符合「全國單一自住」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可降至 1%。
地價稅: 優惠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為 2‰ (0.2%)。


2. 戶數限制

房屋稅: 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以 3 戶為限。
地價稅: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國以 1 處為限。
                 若有其他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成年子女)設籍在其他處房屋,
                 在符合面積限制下,地價稅可不受 1 處限制。

3. 面積限制

房屋稅: 沒有面積限制。
地價稅: 有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以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為限,
                 非都市土地以 700 平方公尺(約 211.75 坪)為限。

4. 權屬與設籍對象

權屬限制:
房屋稅要求房屋必須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
地價稅則較寬鬆,地上房屋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父母)所有。

設籍要求:
兩者皆要求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房屋稅額外強調必須有「實際居住使用」的事實。

5. 申請期限與適用期間

申請時點: 兩者皆須在開徵前 40 日申請,但日期不同。
房屋稅: 須於 3 月 22 日以前申請,核准後當期(當年)適用。
地價稅: 須於 9 月 22 日以前申請,核准後當年適用。

納稅義務基準日:
房屋稅為每年 2 月最後一天。
地價稅為每年 8 月 31 日。

6. 特殊情況認定

相鄰房屋打通:
房屋稅: 即使打通,若未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仍會視為多戶;
                 若全國合計超過 3 戶,則無法全部適用自住稅率。
地價稅: 若相鄰房屋確係打通合併使用,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屬實,
                 可合併認定為 1 處,即便只有 1 處設籍也能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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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享受房屋稅優惠的具體要件與期限為何?

自住房屋享受房屋稅優惠的具體要件與期限為何?


具體要件與期限說明如下:

一、 辦理戶籍登記的具體要件

自住房屋要適用優惠稅率1.2% 或 全國單一自住 1%,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設籍對象: 房屋必須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
使用現況: 房屋須為實際居住使用,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戶數限制: 所有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須在 3 戶以內。


二、 辦理申報的期限

一般申報期限: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如由非自住改為自住並遷入戶籍),
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即 3 月 22 日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
如逾期申報(3 月 22 日後),則須等到次期(隔年 5 月)才能開始適用優惠稅率。

三、 為什麼必須辦理戶籍登記?

房屋稅 2.0 新制增訂此要件,主要是為了使房屋稅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的自住認定要件趨於一致,以減少徵納爭議並簡化稅政。
若自住房屋未能在期限內辦理戶籍登記,將會被改按「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在台南市其稅率可能高達 2.6% 至 4.8%。


參考資料 =====================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1.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第 5 條 第四項
4.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其他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要件及認定之標準,與前三項房屋戶數之計算、第二項合理需要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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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 星期五

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歸戶如何計算?

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歸戶如何計算?


在房屋稅 2.0 新制下,「全國歸戶」意味著稅捐機關不再只計算您在單一縣市擁有的房屋數量,而是將您在全台灣持有的房屋總數合併計算,並以此決定適用稅率。
具體的計算方式與影響如下:

1. 歸戶對象的區別

自住房屋(全國 3 戶內): 
    以「家戶」為單位計算。這包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台灣合計持有的自住房屋總數。
非自住房屋(囤房稅): 
    以「納稅義務人個人」為單位計算。
    如果您與配偶各自持有不同縣市的非自住房屋,會分別計算各自的全國總戶數,再對照房屋所在地縣市的稅率級距。

2. 「全數累進」課徵方式

    新制採「全數累進」,這代表一旦您的全國總戶數達到某個稅率級距,
    您名下該類別的所有房屋都會直接適用該級距的最高稅率,而不是分段計算。

3. 如何確定位於各縣市房屋的適用稅率?

雖然戶數是全國合併計算,但實際繳納的稅金是交給各地方政府,
因此稅率會依據「房屋所在地」縣市訂定的標準來執行。

案例說明: 假設乙君在全台灣共有 6 戶空置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房屋分布: A、B、C 屋在台南市;D、E 屋在台中市;E 、F 屋在彰化縣。
計算方式: 系統會認定乙君在全國總歸戶為 6 戶。

適用稅率:
台南市的 A、B、C 屋: 按「全國總戶數 6 戶」對應台南市的稅率(例如 4.2%)課徵。
台中市的 D 屋: 按「全國總戶數 6 戶」對應台中市的稅率(例如 4.2%)課徵。
彰化縣的 E 、F 屋: 按「全國總戶數 6 戶」對應彰化縣的稅率(例如 3.8%)課徵。

4. 哪些房屋不納入全國戶數計算?

並非所有房屋都會被計入「囤房」的總戶數中。
以下特定類型的房屋會排除在全國歸戶統計之外,
適用單一稅率(通常為 1.5% 或 2%):
    公益出租人房屋、社會住宅。
    符合條件的包租代管租賃住宅。
    公同共有房屋。
    勞工宿舍、公有房屋。
    專供停放車輛使用的停車空間(單獨所有權狀)。

特別提醒: 如果您在不同縣市擁有房產,建議確認每一戶的使用情形。
若符合自住要件(無出租、無營業、實際居住),務必在 3 月 22 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才能確保適用 1.2%(或單一自住 1%)的優惠稅率,避免被列入全國歸戶的高額囤房稅計算。


參考資料 ============================

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第三條 第4項
        其他住家用房屋,持有二戶以內者,百分之二點六;
        三戶至四戶者,百分之三點八;
        五戶至六戶者,百分之四點二;
        七戶以上者,百分之四點八。


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第二條 第4項
        其他住家用房屋,持有二戶以下者,每戶百分之三點二;
        持有三戶至四戶者,每戶百分之三點八;
        持有五戶至六戶者,每戶百分之四點二;
        持有七戶以上者,每戶百分之四點八。
        但符合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 
        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四條規定者,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百分之二課徵。

彰化縣房屋稅徵收稅率自治條例

第二條 第4項
        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一戶者,百分之二點六;二
    至四戶者,每戶百分之三點二;五至六戶者,每戶百分之三點八;
    七戶以上者,每戶百分之四點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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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評定現值超過標準,適用何種稅率?

如果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評定現值超過標準,適用何種稅率?


如果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的評定現值超過地方政府訂定的「一定金額」標準,
該房屋的稅率將從優惠的 1% 恢復為一般的自住房屋稅率 1.2%。

以下為相關規定的詳細說明:

稅率變動: 

        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
       且符合自住要件(無出租、無營業並辦竣戶籍登記),
       但房屋現值超過標準時,該房屋雖然仍被認定為「自住用」,
       但無法享有特別針對非豪宅提供的 1% 減稅優惠,因此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1.2%。

認定原則: 

        地方政府訂定此「一定金額」是為了落實排富條款,
        將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中現值最高的前 1%(高價房屋)排除在 1% 優惠稅率之外,
        使其維持原本 1.2% 的稅率。

        以台南市 115 年期(2026 年)為例,該基準金額為 157 萬 4,900 元。
        如果您的房屋現值高於此標準,即便全國僅持有一戶,適用稅率仍為 1.2%。

多戶自住: 

        即使現值未超標,但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持有 2 戶或 3 戶自住房屋,
        這些房屋同樣是適用 1.2% 的稅率,而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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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星期四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台南市的「一定金額」標準未來會每年變動,並非固定不變。

根據來源說明,該金額標準的變動原因與認定方式如下:
變動原因: 
因為每年開徵房屋稅時,符合「全國單一自住」條件的戶數與房屋現值都會有所變動,
導致排序後第 1% 戶的房屋現值也會不同,因此每年公告的一定金額標準都會不一樣。

認定方式: 

根據台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13 條規定,系統會針對全國僅持有一戶、
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的房屋,按其現值由高至低排序,
排除前 1% 的高價房屋,以低於該房屋現值的最大值作為基準金額。

公告時間: 

財政稅務局會在每年 2 月最後一天前公告當年的基準金額。

目前標準: 

以台南市 115 年期(2026 年)房屋稅為例,
公告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 157 萬 4,900 元。

因此,若您的房屋現值接近目前的標準,未來仍需留意每年 2 月底由台南市政府發布的新公告,以確認是否能持續適用 1% 的優惠稅率。

參考: 公告本市115年期房屋稅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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