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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1日 星期日

財政部106.3.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個人取得夫妻贈與房地適用課徵原則)

財政部106.3.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個人取得夫妻贈與房地適用課徵原則)



財政部 106.3.2 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
是規範個人出售「從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地時,
如何計算稅金的重要依據。
其核心精神在於將夫妻視為「經濟一體」,
因此在稅務處理上具有「取得日溯及」與「成本延續」的特性。

一、 核心原則:取得日與制度認定

當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地時,其「取得日」並非受贈當日,
而是追溯至「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


新舊制判斷:
根據該「原始取得日」來認定適用制度。
若配偶原始取得日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適用舊制(房屋課所得稅、土地免稅);

若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持有期間: 同樣自配偶原始取得日起算,

這代表受贈人可以併計配偶的持有期間,進而適用較低的房地合一稅率。


二、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

若追溯後的取得日屬舊制範圍,其房屋部分的所得額計算如下

配偶原為「出價取得」(購買):
所得額 =成交價額 -(配偶原始取得成本 + (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支付之改良+移轉費用))

配偶原為「繼承或受贈取得」:
所得額 =成交價額 -(繼承/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 持有期間費用)


三、 新制(房地合一稅)之計算方式

若追溯後的取得日屬新制範圍,以成交總額(房+地)扣除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

配偶原為「出價取得」(購買):
課稅所得額= 成交總額 -(配偶原始取得成本 + (取得+改良+移轉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配偶原為「繼承或受贈取得」:

課稅所得額= 成交總額 -(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地現值 + 相關費用 *(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土地漲價總數額)


四、 實務要點摘要與提醒


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配偶間贈與房地不課徵贈與稅,但出售時需回溯原始成本計算所得稅。

自住優惠併計: 納稅義務人若要主張自住 400 萬免稅優惠,除了併計持有期間外,亦可併計配偶的自住期間,但兩者皆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之規定。

物價指數調整: 針對配偶原始取得方式為繼承或受贈者,
新制下允許按「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物價總指數」調整其原始現值,以避免通膨因素導致虛增所得。


費用減除: 除了改良房屋的裝修費外,受贈人在取得房地時實際繳納的契稅與土地增值稅,亦可視為取得成本或費用從交易所得中減除。



參考資料=========================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

一、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
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
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
分別按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前點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
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
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三、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
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
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
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
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正本:(張貼財政部公告欄)

副本: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財政部法制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參考資料=========================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1.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3.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八)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4.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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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 星期四

賣房必看!房地合一稅 2.0 稅率級距、400萬免稅額與重購退稅全攻略

賣房必看!房地合一稅 2.0 稅率級距、400萬免稅額與重購退稅全攻略


房地合一稅 2.0 上路後,稅率最高衝到 45%,讓許多屋主心驚驚。
本文為您總結房地合一稅的核心架構,從新舊制判斷、
各階持有稅率到「自住 400 萬免稅額」的實務操作,
幫您合法節稅,把辛苦錢留在口袋裡喔!


賣掉繼承的房子一定要繳重稅?
最常見的迷思就是以為繼承來的房子,持有期間是從「登記到自己名下」那天開始算,
結果算出來不滿 2 年要課 45%。其實法規很有人性,
繼承取得的房產可以併計「被繼承人(如父母)」的持有期間,
甚至連長輩當初設籍居住的時間都能一起算進去,幫你跳過高稅率區間喔!

房地合一稅,掌握這三個重點就夠了

1. 稅率級距:持有越久,繳得越少 

目前房地合一 2.0 針對居住者(個人)的稅率是根據「持有期間」來認定的

持有 2 年以內:    稅率 45%
持有2 ~ 5 年:       稅率 35%。
持有5 ~ 10 年:     稅率 20%。
持有超過 10 年:  稅率 15%。

2. "400 萬免稅額"與"重購退稅"兩大核心優惠

400 萬免稅額: 
只要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並居住滿 6 年,
且 6 年內無出租營業,課稅所得 400 萬以內全免,
超過的部分也只課 10% 優惠稅率。

重購退稅: 
2 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住房地,
大換小按比例退稅,小換大則能申請 全額退稅。

  註:  1.『房地合一』:是指 105 年 1 月 1 日後取得的房地,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
            2.『設籍』:必須有戶籍登記事實,且不能有出租或營業紀錄。

3. 申報期限:

一定要記住 30 天 房地合一稅是「分離課稅」,不用併入隔年 5 月的綜所稅。
你必須在房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 次日起算 30 天內 向國稅局申報。
就算賠錢賣也要報喔,不然會被罰款。

房地合一稅 2.0 申報實務對照表
項目                        詳細規定內容
適用對象               105/1/1 後取得之房屋、土地、預售屋、房屋使用權。
課稅稅基               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移轉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費用扣除               無證明文件者,按成交價 3% 計算,最高上限 30 萬元。
申報時點               登記移轉次日起 30 日內。
自住優惠               連續住滿 6 年,享 400 萬免稅,超額 10% 稅率。


房地合一稅的計算真的不只是「買賣差價」這麼簡單,
裡面涉及的物價指數調整、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
還有各種非自願因素的特殊稅率。
如果您在台南準備賣房,或是不確定自家的房子適用新制還是舊制,
歡迎直接聯繫我這在地經紀人,
我來幫您做最精準的稅費試算,讓您賣房賣得安心又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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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星期三

房地合一 2.0 自住優惠:400 萬免稅額計算細節,教你合法省下百萬稅金

房地合一 2.0 自住優惠:400 萬免稅額計算細節,教你合法省下百萬稅金



住滿六年的房子要賣,最重要的就是房地合一稅那「400 萬免稅額」的優惠了!
這不只是單純的數字扣除,背後涉及「課稅所得」的精算,
以及戶籍、出租限制等嚴格條件。本文直接帶你拆解計算公式,
掌握自住節稅的關鍵,別讓應有的權益溜走喔!

很多人都以為有設籍就有稅賦優惠?
最常見的迷思就是以為本人有設戶籍就算數,
卻忽略了這 6 年內絕對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的紀錄。
甚至有人以為 400 萬是從「售價」扣除,這誤會可大了。
如果不符合連續居住 6 年的硬指標,國稅局查稅可是毫不手軟,
到時候補稅加罰款,省下來的錢都不夠繳,那才叫尷尬喔!

自住 400 萬免稅額計算步驟:

先算出你的「課稅所得額」,然後再套用免稅額度:

1. 先算「課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為:

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改良及移轉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成本認定: 以真實買入價為成本。
                     若是繼承取得,成本是以「繼承時的房地現值」
                     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後的價值。

費用扣除: 如果拿不出裝修證明,通常可以按成交價的 3% 計算(最高 30 萬元)。


2. 扣除 400 萬免稅額

所得 ≦ 400 萬元: 恭喜你,應納稅額就是 0 元,完全免稅。

所得 > 400 萬元: 超過 400 萬元的部分,按 10% 稅率課徵。

3. 計算範例示範 假設台南陳先生賣掉自住滿 6 年的房子,

成交價 2,000 萬,買進成本 1,100 萬,費用 30 萬,土地漲價總數額 170 萬:

課稅所得: 2,000 - 1,100 - 30 - 170 = 700 萬元。
扣除免稅額後所得: 700 - 400 = 300 萬元。
應納稅額: 300 萬 × 10% = 30 萬元。



自住房地优惠條件檢查表

項目                                法規要求細節
戶籍登記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辦竣戶籍登記且居住。
持有期間                       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使用限制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次數限制                       每 6 年內以適用 1 次為限。


這 400 萬的免稅額度是政府給自住房屋的大禮包,
但門檻就在於那「連續 6 年」要件的嚴謹性。
如果您在台南有房子想賣,
但不確定過去這 6 年的戶籍或使用狀況是否達標,
歡迎聯繫我這在地房地產經紀人,
幫您檢視資料,精算出最省稅的賣屋方案!

註:
    1.『房地合一』:指 105 年1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售屋所得採分離課稅。
    2.『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稅法規定,已課過土增稅的部分在算所得稅時可以扣除。  
3. 未成年子女若在持有期間成年,需注意是否仍符合設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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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 星期五

房地合一稅、財產交易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重購退稅要件為何?

房地合一稅、財產交易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重購退稅要件為何?


關於「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的重購退稅條件,主要是為了鼓勵民眾「小屋換大屋」。
若您出售的是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房屋,其重購扣抵或退稅的具體要件如下:

一、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之重購退稅要件

適用範圍: 僅適用於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不在此列。
身分與設籍: 房屋必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所有。
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須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自住限制: 房屋出售前 1 年內必須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時間限制: 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
                     新購屋與出售舊屋的移轉登記日間隔必須在 2 年內。
金額限制: 舊制規定必須是「小屋換大屋」,
                     即新購房屋的價額(僅指房屋評定現值或實價,不含土地)
                     必須高於原出售房屋的價額,才可申請扣抵或退還。 

二、 房地合一稅(新制)之重購退稅要件

若您交易的房屋是適用「房地合一稅」(105 年以後取得)
大小屋皆可: ①小換大(重購價額≧出售價額):全額退稅(扣抵)。
                         ②大換小(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按重購價額佔出售價額的比例退稅(扣抵)。
設籍限制: 僅限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較舊制嚴格。
五年管制期: 重購的新屋在取得後 5 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遷出戶籍)
                         或再行移轉,否則會被追繳稅款。

三、 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不論房屋適用新制或舊制,其土地部分皆可依《土地稅法》申請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時間: 買賣相隔 2 年內。
地價比較: 新購土地地價需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
用途與限制: 買賣土地均須為自住,且新買房屋 5 年內不得改作他用,否則追繳原退還稅款。
面積限制: 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以內。

重點提醒:  
 1.「財產交易所得稅」(舊制),請務必確認新屋的房屋買進價額高於舊屋賣出價額,
     且在 2 年內完成買賣登記,並由符合條件的親屬設籍自住。
 2. 「土地增值稅」新購土地地價需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 買賣土地均須為自住,且新買房屋 5 年內不得改作他用。


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 35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
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第 37 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
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第 17-2 條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
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第 14-8 條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
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
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
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
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
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
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
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參考資料==========================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十七、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
            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
            個人與其配偶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者,
           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有關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
           土地、房屋使用權免納所得稅規定時,
           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所得稅法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
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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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0日 星期日

若有繼承、配偶贈與等情形。 房地合一稅如何認定持有期間?

若有繼承、配偶贈與等情形。 房地合一稅如何認定持有期間?


在房地合一稅制中,持有期間的認定至關重要,
因為它直接影響適用的稅率高低以及是否能享有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

一、 基本認定原則

持有期間的計算,原則上是自房屋、土地「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
取得日與交易日: 通常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特殊情況: 預售屋以「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遭法院拍賣者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認定。

二、 持有期間的併計(例外規定)

在特定關係下允許將前手的持有期間併入計算,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納稅義務人得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持有期間。

連續繼承: 若房地發生兩次以上的繼承(如:爺爺→爸爸→孫子),
                     財政部放寬規定,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但須注意,這項放寬僅針對「持有期間」,不含「取得日」,
                  「取得日」仍以上一代被繼承人(爸爸)取得日為準,用以判斷適用新舊制。

配偶相互贈與:
受贈配偶在出售房地時,得併計原取得配偶(贈與人)的持有期間。

自地自建與參與都更/危老:
個人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或參與合建、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其房屋的持有期間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三、 自住房地優惠的持有期間認定

若要主張「自住房地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及 10% 優惠稅率,
必須符合連續居住滿 6 年的要件。

合併計算自住期間: 在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的情形下,除了併計持有期間外,
亦可併計前手的「自住期間」。

限制: 合併期間必須符合被繼承人、贈與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規定。

四、 買入預售屋 待成屋後出售之持有期間

若買入預售屋後交屋,隨後再出售該「成屋」,持有期間不併計預售屋階段。
持有期間必須從成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重新起算。
例如持有預售屋 2 年後交屋,交屋後持有3年後賣出,其持有期間僅認定為3年,而非5年。

五、 持有期間對稅率的影響

為抑制短期炒作,持有期間長短決定了房地合一稅的稅率。

居住者持有期間         適用稅率
2年以內                          45%
超過2年,未逾5年        35%
超過5年,未逾10年      20%
超過10年                        15%

例外稅率: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或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都更/危老而於 5 年內完成銷售者,可適用 20% 的稅率。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4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日前(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
土地(下稱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
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財政部說明,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
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
爰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於計算上開期間時,
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
由於房地如果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者,同樣具有前述情形,
且對各次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原因具有非人為所能操控的特性,
故該部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均納入併計範圍,
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
以兼顧情理,落實稅法規定意旨,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102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111年1月爺爺身故,
由甲君的爸爸繼承A房地,未料爸爸於112年1月身故,
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同年11月出售,
依本令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後,合計超過10年(102年1月至112年11月),適用稅率為15%。

二、如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本令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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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3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稅 2.0

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下列不動產所得須按新制課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3.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4.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



適用稅率

按持有期間決定課徵稅率,分境內/非境內及個人/營利事業。
修法後個人房地短期交易所得課重稅(35%、45%)的持有期間延長。

※豁免優惠稅率條款:
1.負擔重大傷病醫藥費,
2.非自願離職、調職,
3.受家暴或人身安全威脅,
4.欠稅或欠債且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5.依《民法》第796條房屋鄰居越界建築,
6.依《土地法》第34條共持有房地未經意遭變賣,
7.參與都更或是危老重建所分到的房屋,首次出售。

符合以上七種條件,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
個人或配偶必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等條件,房地合一稅率2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出售: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10%。

自用須符合三條件:
1.售屋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2.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出售不動產所有權人

持有年限X

稅率

境內

個人

X<2年

45%

2年<X<5年

35%

5年<X<10年

20%

10年<X

15:

營利事業

X<2年

45%

2年<X<5年

35%

5年<X

20%

非境內

個人

X<2年

45%

2年<X

35%

營利事業

X<2年

45%

2年<X

35%




課稅所得(稅基)=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所得(稅基)x所得稅 稅率=所得稅



取得成本認定

1. 買賣取得者,以買入成交價額為準。

2. 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為準。

3. 附加成本

· 購入房屋、土地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 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4. 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可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相關費用認定

1. 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

2. 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公告移轉現值)/土地漲價總數額】*已納土地增值稅

3. 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者,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支付費用大於推計費用者如提供合法支出憑證,可核實認定。

土地漲價總數額認定

為了防止利用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之稅率差異來避稅,

修法後增設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對於新成屋轉賣的房地合一稅試算,可以到財政部房地合一稅網站,把相關資料輸入,就可以得知新成屋轉賣要繳的房地合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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