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財產交易所得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財產交易所得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26年5月31日 星期日

財政部106.3.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個人取得夫妻贈與房地適用課徵原則)

財政部106.3.2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個人取得夫妻贈與房地適用課徵原則)



財政部 106.3.2 台財稅字第 10504632520 號令,
是規範個人出售「從配偶贈與取得」之房地時,
如何計算稅金的重要依據。
其核心精神在於將夫妻視為「經濟一體」,
因此在稅務處理上具有「取得日溯及」與「成本延續」的特性。

一、 核心原則:取得日與制度認定

當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地時,其「取得日」並非受贈當日,
而是追溯至「配偶間第 1 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


新舊制判斷:
根據該「原始取得日」來認定適用制度。
若配偶原始取得日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適用舊制(房屋課所得稅、土地免稅);

若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持有期間: 同樣自配偶原始取得日起算,

這代表受贈人可以併計配偶的持有期間,進而適用較低的房地合一稅率。


二、 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

若追溯後的取得日屬舊制範圍,其房屋部分的所得額計算如下

配偶原為「出價取得」(購買):
所得額 =成交價額 -(配偶原始取得成本 + (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支付之改良+移轉費用))

配偶原為「繼承或受贈取得」:
所得額 =成交價額 -(繼承/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 持有期間費用)


三、 新制(房地合一稅)之計算方式

若追溯後的取得日屬新制範圍,以成交總額(房+地)扣除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

配偶原為「出價取得」(購買):
課稅所得額= 成交總額 -(配偶原始取得成本 + (取得+改良+移轉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配偶原為「繼承或受贈取得」:

課稅所得額= 成交總額 -(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地現值 + 相關費用 *(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土地漲價總數額)


四、 實務要點摘要與提醒


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配偶間贈與房地不課徵贈與稅,但出售時需回溯原始成本計算所得稅。

自住優惠併計: 納稅義務人若要主張自住 400 萬免稅優惠,除了併計持有期間外,亦可併計配偶的自住期間,但兩者皆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營業之規定。

物價指數調整: 針對配偶原始取得方式為繼承或受贈者,
新制下允許按「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物價總指數」調整其原始現值,以避免通膨因素導致虛增所得。


費用減除: 除了改良房屋的裝修費外,受贈人在取得房地時實際繳納的契稅與土地增值稅,亦可視為取得成本或費用從交易所得中減除。



參考資料=========================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

一、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
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
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
分別按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前點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
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
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三、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
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
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
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
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
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正本:(張貼財政部公告欄)

副本: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財政部法制處、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參考資料=========================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

第 20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1.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3.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八)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4.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永慶台南文元加盟店  
~重點經營台南市 北區/ 中西區/ 安平區/ 安南區
~歡迎買賣/出租,透天/別墅/土地/廠房/店面
~價金履約保證,確保交易安全~
~國家考試及格,永慶不動產特約代書服務~
~專業產權、行情評估,提供完善實價登錄資料與您參考~
   陳裕元 0973626295  06-2818383 
   營業員證號: (108)登字第350825號
 經紀人: 黃柏強(113)南市字第01008號
 家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台南市北區和緯路2段388號
**********************************************************

2026年5月14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稅解釋令 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繼承取得房地適用課徵原則)

房地合一稅解釋令 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繼承取得房地適用課徵原則)


1. 繼承房地之取得日認定

該解釋令明確了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其「取得日」的判定原則,
這直接影響到是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還是新制「房地合一」
原則: 以被繼承人(往生者)原始取得房地之日為準,用以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
目的: 避免繼承人因繼承這一法律事實,而被強迫適用較重的新制稅率,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2. 新舊制適用之判斷

若被繼承人在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房地,繼承人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才繼承並出售,
原則上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若符合特定條件(如設籍自住滿 6 年),
繼承人亦可選擇對其較有利的房地合一新制申報,以享有 400 萬免稅額及 10% 優惠稅率。

3.若繼承人選擇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沒有在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

  若繼承人選擇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但又於次年五月申報所得稅前後悔
  覺得申報房地合一稅較有利
  國稅局可接受補報,但需按逾期申報處理

4.若繼承人已申報房地合一稅但反悔

  若繼承人已申報房地合一稅
  但又於次年五月申報所得稅前後悔
  覺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稅較有利
  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申報



參考資料================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

一、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二、前點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三、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點規定期間內申報,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應認屬逾期申報案件,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有關未依限申報規定處罰;該補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四、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二點規定選擇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計算及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申報,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正本:(張貼財政部公告欄)
副本: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財政部法制處、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
1.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八)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所得稅法第14條之5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
 永慶台南文元加盟店  
~重點經營台南市 北區/ 中西區/ 安平區/ 安南區
~歡迎買賣/出租,透天/別墅/土地/廠房/店面
~價金履約保證,確保交易安全~
~國家考試及格,永慶不動產特約代書服務~
~專業產權、行情評估,提供完善實價登錄資料與您參考~
   陳裕元 0973626295  06-2818383 
   營業員證號: (108)登字第350825號
 經紀人: 黃柏強(113)南市字第01008號
 家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台南市北區和緯路2段388號
**********************************************************

2026年5月8日 星期五

賠錢賣房還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嗎?

賠錢賣房還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嗎?


賠錢賣房仍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且主動申報對納稅人較為有利。

1. 賠錢為什麼還要申報?

依法申報義務: 只要發生房地交易,不論盈虧都應依法申報。
避免國稅局核定稅額: 若未主動申報,國稅局無從得知該筆交易是賠售,
                                         可能會依職權(如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開立應繳納稅額的稅單。
保障扣抵權益: 只有主動申報並經核實認定為損失,才能在當年度或未來3年度抵扣其他財產交易所得。

2. 財產交易損失的抵扣限制

不能抵扣薪資所得: 賣房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無法與薪資所得或其他類別所得互相抵扣,
                                     因此不能直接減少因薪資收入而產生的綜所稅。
僅限抵扣「財產交易所得」: 該損失僅能用來抵銷同年度的其他財產交易獲利(例如同年賣另一間房有賺錢)。
三年度扣除限額: 若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後仍有餘額,
                 該損失餘額可以在之後 3 個年度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繼續申報扣除。

3. 如何申報與準備文件

若要申報賠售損失,必須採「核實認定」方式,不能使用政府規定的標準認定百分比。
申報基礎: 以「買進」與「賣出」的兩次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
須檢附相關證明供國稅局核銷: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價款收付紀錄(如匯款單、存摺影本)。
必要費用證明(如仲介費、代書費、裝修費、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收據)。

舉例說明: 假設 110 年度賣 A 屋賠售 30 萬,賣 B 屋賺了 12 萬,
                     則 110 年可申報抵銷 B 屋的 12 萬所得。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
                    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1.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
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參考資料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稅務資訊/認識稅務/稅務小常識

二、 出售屬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的房屋、土地,只有房屋交易部分課徵綜合所得稅,土地交易部分免納所得稅(104 年12 月31 日以前取得):
(一) 賣房子無論賠錢或賺錢,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次年申報移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要檢附原始交易證明文件,將該筆交易所得合併申報或將財產交易損失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二) 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就算是賠錢賣房子,國稅局會依照財政部所定的標準按實際成交金額或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三) 如果小周出售的房子是自用住宅,他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子價格如超過原出售價格,可以在重購的房子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在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從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

參考資料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認識稅務/節稅宣導手冊/國稅節稅手冊/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
 永慶台南文元加盟店  
~重點經營台南市 北區/ 中西區/ 安平區/ 安南區
~歡迎買賣/出租,透天/別墅/土地/廠房/店面
~價金履約保證,確保交易安全~
~國家考試及格,永慶不動產特約代書服務~
~專業產權、行情評估,提供完善實價登錄資料與您參考~
   陳裕元 0973626295  06-2818383 
   營業員證號: (108)登字第350825號
 經紀人: 黃柏強(113)南市字第01008號
 家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台南市北區和緯路2段388號
**********************************************************

熱門文章

精選文章

樹藤建設 市政大道/第五大道

樹藤建設 市政大道/第五大道 基地 地段: 安平區金華段 地號: 137地號 面積: 8262.0 平方公尺 =2499.55坪 戶數: 地上21-22F/地下B4,共784戶住家、23戶店面 A棟(永華路二段651號) 單層配置 9戶、2部電梯、22F/地下B4 B棟(永華路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