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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0日 星期日

若有繼承、配偶贈與等情形。 房地合一稅如何認定持有期間?

若有繼承、配偶贈與等情形。 房地合一稅如何認定持有期間?


在房地合一稅制中,持有期間的認定至關重要,
因為它直接影響適用的稅率高低以及是否能享有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

一、 基本認定原則

持有期間的計算,原則上是自房屋、土地「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
取得日與交易日: 通常以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特殊情況: 預售屋以「訂定買賣契約日」認定;遭法院拍賣者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認定。

二、 持有期間的併計(例外規定)

在特定關係下允許將前手的持有期間併入計算,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

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納稅義務人得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持有期間。

連續繼承: 若房地發生兩次以上的繼承(如:爺爺→爸爸→孫子),
                     財政部放寬規定,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但須注意,這項放寬僅針對「持有期間」,不含「取得日」,
                  「取得日」仍以上一代被繼承人(爸爸)取得日為準,用以判斷適用新舊制。

配偶相互贈與:
受贈配偶在出售房地時,得併計原取得配偶(贈與人)的持有期間。

自地自建與參與都更/危老:
個人以自有土地自地自建,或參與合建、都市更新、危老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其房屋的持有期間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

三、 自住房地優惠的持有期間認定

若要主張「自住房地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內免稅」及 10% 優惠稅率,
必須符合連續居住滿 6 年的要件。

合併計算自住期間: 在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的情形下,除了併計持有期間外,
亦可併計前手的「自住期間」。

限制: 合併期間必須符合被繼承人、贈與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規定。

四、 買入預售屋 待成屋後出售之持有期間

若買入預售屋後交屋,隨後再出售該「成屋」,持有期間不併計預售屋階段。
持有期間必須從成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重新起算。
例如持有預售屋 2 年後交屋,交屋後持有3年後賣出,其持有期間僅認定為3年,而非5年。

五、 持有期間對稅率的影響

為抑制短期炒作,持有期間長短決定了房地合一稅的稅率。

居住者持有期間         適用稅率
2年以內                          45%
超過2年,未逾5年        35%
超過5年,未逾10年      20%
超過10年                        15%

例外稅率: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或以自有土地參與合建/都更/危老而於 5 年內完成銷售者,可適用 20% 的稅率。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
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4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日前(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
土地(下稱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
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財政部說明,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
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
爰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於計算上開期間時,
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
由於房地如果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者,同樣具有前述情形,
且對各次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原因具有非人為所能操控的特性,
故該部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均納入併計範圍,
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
以兼顧情理,落實稅法規定意旨,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102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111年1月爺爺身故,
由甲君的爸爸繼承A房地,未料爸爸於112年1月身故,
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同年11月出售,
依本令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後,合計超過10年(102年1月至112年11月),適用稅率為15%。

二、如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本令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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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 星期六

繼承房產若貸款餘額大於公告現值,稅金如何計算?

繼承房產若貸款餘額大於公告現值,稅金如何計算?


若該房地擔保的金融機構貸款餘額(未償債務)大於繼承時的房地公告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所得稅法將此超出的部分視為繼承人的「額外負擔」。
在出售該房產計算所得稅時
不論是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或舊制所得稅,
這筆額外負擔在符合條件下可以從交易所得中減除。

1. 核心計算公式

根據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計算方式如下:
額外負擔金額 = 繼承時的貸款餘額 - 繼承時的房地公告現值。


2. 適用條件

若要主張扣除這筆「額外負擔」,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實際負擔: 該貸款餘額超過現值的差額部分,必須確實由繼承人實際負責償還。
金融機構貸款: 僅限於向金融機構(如銀行)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
私人間的借貸(如向親友借錢)無法適用此減除規定。
同標的擔保: 貸款必須是以「該繼承房地」作為擔保的債務。

3. 課稅所得額計算(房地合一稅)

假設繼承時條件: 房地公告現值為 1000 萬元,但該房地尚有銀行貸款 3400 萬元。
計算額外負擔:     3400 萬 - 1000 萬 = 2400 萬元(此為可減除的額外負擔)。
出售時:                假設售價為 3900 萬元,物價指數調整後的現值為 1,035 萬元,
                               相關費用為 0,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 萬元。
新制所得計算: 3900 萬(售價)- 1035 萬(調整後現值)- 2400 萬(額外負擔) - 100 萬(土地漲價總數額)= 365 萬元(課稅所得額)。

4. 舊制的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

如果繼承的房產適用舊制,計算方式邏輯一致:
在核實認定的公式中,將「額外負擔」納入減除項目。
公式簡化為:
(成交總價 - 繼承時房地現值 - 額外負擔 - 相關稅費) × 房地比 = 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
在房屋稅單上所載明的「現值」,一般指的就是已經扣除過免稅項目後的「課稅現值」。

5. 注意事項

取得成本認定: 繼承取得的房產,其「取得成本」是以繼承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準,而非被繼承人當初購買的價格。
證明文件: 辦理申報時,務必檢附貸款餘額證明、繼承當時的現值證明以及相關稅費單據(如仲介費、代書費等),繼承人實際償還金額(如銀行還款紀錄、清償證明),以供國稅局核實認定。



參考資料 ============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
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
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
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
、土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
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
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參考資料 ============

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4月間繼承其父110年4月間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之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其實際負擔償還。嗣甲君於113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之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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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 星期五

所得稅有哪些合法節稅方法

所得稅有哪些合法節稅方法


合法節稅的核心在於善用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以及特定的租稅優惠
(如重購退稅、財產交易損失扣抵)。以下整理出主要的合法節稅方法:

1. 善用免稅額與扶養親屬

增加受扶養親屬: 每列報一位扶養親屬,即可減除9.7萬元的免稅額;
若扶養年滿70歲的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免稅額增加50%,即每人可扣除14.55萬元。

扶養資格判定:
直系尊親屬需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年所得低於基本生活費21.3萬元)。
子女需未成年,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人扶養。

注意: 扶養親屬的所得也必須併入申報,因此需評估親屬的所得是否低於其適用的免稅額及扣除額,報扶養才划算。

2. 選擇最有利的扣除額方案

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納稅人應選擇金額較高者申報。
標準扣除額:     單身者13.1萬元,夫妻合併申報者26.2萬元。
列舉扣除額:     若以下六項總和超過標準扣除額,則選列舉較節稅:
捐贈:                 對公益團體捐贈總額最高可扣抵綜合所得總額20%。
人身保險費:     每人每年最高扣除2.4萬元(僅限直系親屬),但健保費可全額扣除。
醫藥及生育費: 必須是付給公立或健保特約醫院,核實認列無金額上限,
                             但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不得扣除。
災害損失:         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且未受保險理賠之損失。
購屋借款利息: 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扣除30萬元,但須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政治獻金:         對政黨或候選人的捐贈(受相關法律規定限額)。

3. 特別扣除額的運用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每人每年最高21.8萬元。若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的必要費用(如服裝費、進修費、工具支出)超過此額度,可考慮採核實減除。(各項上限為薪資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全戶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收益等,合計全年上限27萬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自2026年報稅起(114年度所得),第一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二名及以上每人22.5萬元,且取消排富條款。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符合身心失能條件者,每人每年扣除額提高至18萬元
(設有排富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可扣除: 1.適用稅率20%以上,2.股利所得採28%分開計稅,3.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自2026年報稅起改為「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扣除18萬元。若名下無房且同時有租金支出與標準扣除額,可併同適用
(與購屋利息僅能擇一適用,且有排富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可扣除: 1.適用稅率20%以上,2.股利所得採28%分開計稅,3.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

4. 房地產交易相關節稅

重購自用住宅退稅: 無論新舊制,只要在2年內完成「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且符合自住規定,即可申請退還或抵繳稅款。
財產交易損失扣抵: 賣房若賠錢,申報損失後可扣抵當年度的其他財產交易所得;若當年度不夠抵,可留待後3個年度繼續扣抵。
房地合一稅優惠:     符合自住滿6年等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僅按10%稅率課徵。

5. 其他策略

股利所得擇優: 股利可選擇「合併計稅(享8.5%抵減稅額,上限8萬)」或「分開計稅(單一稅率28%)」。
一般薪資族適用低稅率級距時,合併計稅通常較有利,甚至可能產生退稅。
夫妻申報方式: 系統通常會自動試算「合併計稅」、「薪資分開計稅」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等5種組合。
高薪夫妻通常採薪資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較能避免跳級課稅。

提醒: 若有應退稅額或可抵減稅額,即使年收入低於免稅門檻,仍必須辦理結算申報才能領回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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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錢賣房還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嗎?

賠錢賣房還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嗎?


賠錢賣房仍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且主動申報對納稅人較為有利。

1. 賠錢為什麼還要申報?

依法申報義務: 只要發生房地交易,不論盈虧都應依法申報。
避免國稅局核定稅額: 若未主動申報,國稅局無從得知該筆交易是賠售,
                                         可能會依職權(如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開立應繳納稅額的稅單。
保障扣抵權益: 只有主動申報並經核實認定為損失,才能在當年度或未來3年度抵扣其他財產交易所得。

2. 財產交易損失的抵扣限制

不能抵扣薪資所得: 賣房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無法與薪資所得或其他類別所得互相抵扣,
                                     因此不能直接減少因薪資收入而產生的綜所稅。
僅限抵扣「財產交易所得」: 該損失僅能用來抵銷同年度的其他財產交易獲利(例如同年賣另一間房有賺錢)。
三年度扣除限額: 若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後仍有餘額,
                 該損失餘額可以在之後 3 個年度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繼續申報扣除。

3. 如何申報與準備文件

若要申報賠售損失,必須採「核實認定」方式,不能使用政府規定的標準認定百分比。
申報基礎: 以「買進」與「賣出」的兩次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
須檢附相關證明供國稅局核銷: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價款收付紀錄(如匯款單、存摺影本)。
必要費用證明(如仲介費、代書費、裝修費、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收據)。

舉例說明: 假設 110 年度賣 A 屋賠售 30 萬,賣 B 屋賺了 12 萬,
                     則 110 年可申報抵銷 B 屋的 12 萬所得。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
                    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 第 14-4 條

1.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
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參考資料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稅務資訊/認識稅務/稅務小常識

二、 出售屬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的房屋、土地,只有房屋交易部分課徵綜合所得稅,土地交易部分免納所得稅(104 年12 月31 日以前取得):
(一) 賣房子無論賠錢或賺錢,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次年申報移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要檢附原始交易證明文件,將該筆交易所得合併申報或將財產交易損失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二) 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時,就算是賠錢賣房子,國稅局會依照財政部所定的標準按實際成交金額或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三) 如果小周出售的房子是自用住宅,他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的綜合所得稅,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的房子價格如超過原出售價格,可以在重購的房子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在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從應納的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

參考資料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認識稅務/節稅宣導手冊/國稅節稅手冊/綜合所得稅節稅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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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地當時之貸款餘額大於現值,出售後若申報所得稅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繼承房地當時之貸款餘額大於現值,出售後若申報所得稅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當您繼承的房產貸款餘額大於繼承時的房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之)時,
在申報售屋所得時可以將該差額視為「額外負擔」予以扣除。
報稅時應準備相關證明文件,方便國稅局核實認列

1. 貸款相關證明

貸款餘額證明: 需檢附銀行出具的證明文件,以確認繼承當時該房產尚有多少貸款未償還,
               且「必須為繼承人實際償還」與「向金融機構借款款項」才可扣除,私人借貸不可認列。
借款契約影本: 證明貸款的性質與用途。

2. 繼承當時的價值證明

房屋評定現值證明: 繼承年度的房屋稅單或相關現值證明。
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繼承年度的土地現值證明文件。
遺產稅申報或核定資料: 通常可作為繼承事實與當時現值的輔助證明。

3. 出售交易與成本文件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證明您出售房屋的實際成交總價。
價款收付紀錄: 例如存摺影本、匯款單等實際收到房款的證明。
必要費用憑證: 包含仲介費收據、代書費單據、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契稅、印花稅、規費等相關稅費證明的正本或影本。

4. 其他基本文件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於次年 5 月申報時填寫。
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證明房屋所有權人身分及是否符合自住條件(若涉及自用住宅優惠)。

重要提醒: 在舊制核實認定下,納稅義務人有舉證責任。
           若無法提供相關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證明,國稅局可能會改採「標準認定法」計算所得,
           屆時可能無法主張扣除「貸款大於現值」的額外負擔。
           因此,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的銀行證明與交易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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