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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 星期五

繼承房地當時之貸款餘額大於現值,出售後若申報所得稅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繼承房地當時之貸款餘額大於現值,出售後若申報所得稅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當您繼承的房產貸款餘額大於繼承時的房地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之)時,
在申報售屋所得時可以將該差額視為「額外負擔」予以扣除。
報稅時應準備相關證明文件,方便國稅局核實認列

1. 貸款相關證明

貸款餘額證明: 需檢附銀行出具的證明文件,以確認繼承當時該房產尚有多少貸款未償還,
               且「必須為繼承人實際償還」與「向金融機構借款款項」才可扣除,私人借貸不可認列。
借款契約影本: 證明貸款的性質與用途。

2. 繼承當時的價值證明

房屋評定現值證明: 繼承年度的房屋稅單或相關現值證明。
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繼承年度的土地現值證明文件。
遺產稅申報或核定資料: 通常可作為繼承事實與當時現值的輔助證明。

3. 出售交易與成本文件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 證明您出售房屋的實際成交總價。
價款收付紀錄: 例如存摺影本、匯款單等實際收到房款的證明。
必要費用憑證: 包含仲介費收據、代書費單據、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契稅、印花稅、規費等相關稅費證明的正本或影本。

4. 其他基本文件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於次年 5 月申報時填寫。
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證明房屋所有權人身分及是否符合自住條件(若涉及自用住宅優惠)。

重要提醒: 在舊制核實認定下,納稅義務人有舉證責任。
           若無法提供相關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證明,國稅局可能會改採「標準認定法」計算所得,
           屆時可能無法主張扣除「貸款大於現值」的額外負擔。
           因此,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的銀行證明與交易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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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 星期四

出售繼承取得的房產,持有期間及成本該如何計算?

出售繼承取得的房產,持有期間及成本該如何計算?


若您是透過繼承取得房產,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這將影響您適用的稅率以及是否能享有自住優惠。

1. 持有期間的計算公式

若被繼承人原始以買賣方式取得房地產
那麼繼承取得的房地,其持有期間的計算方式為:

持有期間 = 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 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

但若被繼承人原始以預售屋、房屋使用權、股份(有價證券或非有價證券)、強制執行拍定、
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區段徵收/重劃、信託、配偶贈與、繼承等情形有專門認定,
不得一概而論。請以法規要點對應各情形判定。

2. 合併計算的效益

適用稅率: 房地合一稅的稅率級距是根據持有期間分級課稅(短期稅率較高、長期稅率較低)。
           透過合併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通常可以拉長總持有時間,進而適用較低的稅率。

自住優惠資格: 申請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屋土地免稅額」(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時,
               需要符合「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條件。
               若被繼承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繼承人可以將被繼承人的持有及居住期間合併計算,以符合這項6年的門檻。

3. 如何判斷適用新舊制(以繼承房屋為例)

在判斷該適用「舊制」還是「房地合一新制」時,繼承房產有其特殊性:
若被繼承人是在 104年12月31日(含)以前取得房產,則不論繼承人是在何時繼承,
原則上在出售時可以選擇適用舊制(僅就房屋部分課財產交易所得稅,土地免稅)。

若被繼承人是在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一律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4. 稅金計算範例

若適用舊制且為繼承取得,財產交易所得:
(成交價 - 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 - 相關費用) × 房地比 = 財產交易所得。

房地交易所得=賣出成交價-(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物價指數調整-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注意,繼承取得的「取得成本」並非當初被繼承人的買價,
而是以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特別提醒: 如果繼承的房子還有尚未償還的貸款,且貸款餘額大於房地現值,
           在計算所得時可以列為「額外負擔」扣除,這能有效降低應課稅的金額。


參考資料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叁、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
  八、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計算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價取得:
      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二)繼承或受贈取得:
      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2.房屋使用權、預售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計算之時價-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3.第一目規定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指第三點規定之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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