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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地價稅2‰與10‰的距離:共同持有房產不當冤大頭!

地價稅2‰與10‰的距離:共同持有房產不當冤大頭!



夫妻共同買房非常普遍,但地價稅是採「總歸戶制」,也就是按「人」課稅。
很多人以為只要先生申請了自用住宅,太太那份就會自動跟進,這真的是大誤區!
如果沒在 9/22 前「分別申請」,另一方的稅率會從 2‰ 直接跳回 10‰ 起跳。
本篇將拆解共同持有的設籍眉角,幫您合法省下 4 倍稅金!


一、 收到兩張稅單,金額卻天差地遠?

夫妻買房,為了給彼此保障,很多夫妻會選擇「共同持有」。
到了 11 月開徵地價稅時,你們會收到兩張稅單,
這很正常,因為地價稅是按每個人名下的土地持分分別計算的。

但有可能收到地價稅單。先生的稅單寫著「稅率 2‰」,應納稅額 500 元; 
太太的稅單卻寫著「稅率 10‰」,應納稅額 2,500 元。 
明明住同一個屋簷下,太太繳的稅竟然比先生貴了整整 4 倍多!

這就是因為太太那一方沒有去「主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

二、 以為「申請一處」就是一人代表就好?


很多屋主在辦手續時,看到稅法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限一處」
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就會產生一個嚴重的誤解: 
「既然全家限一處,那我們兩個人只要有一個人代表申請就好了吧?」

錯!大錯特錯! 地價稅的優惠是跟著「人」走的。
雖然這間房子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但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有兩個(先生與太太),
所以兩個人都必須各自向台南市財政稅務局提出申請。

如果只有先生申請,太太沒辦,
稅捐處就會判定太太那 1/2 的土地持分是按「一般用地」稅率(10‰ 起跳)課徵,
而先生那 1/2 則是按「自用住宅」稅率(2‰)課徵。

三、 9/22 前必備的節稅攻略

如果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務必在 9 月 22 日 前完成申請動作

比較項目    自用住宅用地 (節稅後)        一般用地 (漏掉申請)
適用稅率    2‰ (單一稅率,不累進)        10‰ ~ 55‰ (累進課徵)
必備條件    設籍、無出租、無營業         無特定限制
申請動作    每位所有權人皆須個別申請     不需申請,自動課徵

【申請地點】
時間: 每年 9 月 22 日前(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
       錯過這天,今年就只能含淚繳貴的,優惠得等明年才生效。
關鍵: 只要 8/31 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是你的名字,
       這整年的地價稅都歸你繳(納稅義務基準日)。
管道: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安南分局、新營分局、新化分局或佳里分局。


四、 快檢查稅單喔!

如果你家也是共同持有,現在就去翻翻看去年的稅單!
如果兩人的稅率不一樣,記得趕快辦理。
一旦核准了,只要之後使用情形沒變(沒遷出戶籍、沒出租),
就不用每年重新申請。


注意事項:

若所有權人異動(買賣、繼承、贈與),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申請自住稅率。
「設籍」是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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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3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稅 2.0

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下列不動產所得須按新制課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3.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4.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



適用稅率

按持有期間決定課徵稅率,分境內/非境內及個人/營利事業。
修法後個人房地短期交易所得課重稅(35%、45%)的持有期間延長。

※豁免優惠稅率條款:
1.負擔重大傷病醫藥費,
2.非自願離職、調職,
3.受家暴或人身安全威脅,
4.欠稅或欠債且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5.依《民法》第796條房屋鄰居越界建築,
6.依《土地法》第34條共持有房地未經意遭變賣,
7.參與都更或是危老重建所分到的房屋,首次出售。

符合以上七種條件,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
個人或配偶必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等條件,房地合一稅率2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出售: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10%。

自用須符合三條件:
1.售屋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2.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出售不動產所有權人

持有年限X

稅率

境內

個人

X<2年

45%

2年<X<5年

35%

5年<X<10年

20%

10年<X

15:

營利事業

X<2年

45%

2年<X<5年

35%

5年<X

20%

非境內

個人

X<2年

45%

2年<X

35%

營利事業

X<2年

45%

2年<X

35%




課稅所得(稅基)=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所得(稅基)x所得稅 稅率=所得稅



取得成本認定

1. 買賣取得者,以買入成交價額為準。

2. 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為準。

3. 附加成本

· 購入房屋、土地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 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4. 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可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相關費用認定

1. 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

2. 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公告移轉現值)/土地漲價總數額】*已納土地增值稅

3. 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者,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支付費用大於推計費用者如提供合法支出憑證,可核實認定。

土地漲價總數額認定

為了防止利用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之稅率差異來避稅,

修法後增設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對於新成屋轉賣的房地合一稅試算,可以到財政部房地合一稅網站,把相關資料輸入,就可以得知新成屋轉賣要繳的房地合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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