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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5日 星期日

地價稅 總集

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可以拆單嗎?申請分擔繳納與連帶責任一次看懂


家中長輩過世後留下土地給子女共同繼承,
如果大家對遺產分配談不攏,遲遲沒有辦理繼承登記,
每年到了 11 月地價稅開徵時,就可能遇到一個問題,
地價稅單寄來了,其他兄弟姊妹卻不願意出錢,該怎麼辦?

尤其是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
稅單上可能列著被繼承人的姓名及全體繼承人。
如果其中一個人願意處理,其他人卻遲遲不肯繳稅,
難道只能自己先把全部稅款繳清嗎?

其實符合相關條件的公同共有土地,
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擔繳納,
讓各共有人依核定的應分擔部分繳納地價稅。

但是申請分擔繳納,不代表從此只需要對自己的部分負責。
如果其他共有人欠繳稅款,公同共有人仍有連帶繳納責任。

另外符合條件的公同共有人,
也能就自己的潛在應有部分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不一定要等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才處理。

以下就從地價稅分單、連帶責任及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三個方面,
說明公同共有土地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可以申請拆單嗎?


可以依相關規定申請分擔繳納,但仍須由稅捐稽徵機關審查認定。

公同共有土地常見於繼承案件。
例如父親過世後留下土地,子女尚未辦妥繼承登記,
土地仍處於未辦繼承或公同共有狀態。

這時候各繼承人雖然有各自的法定應繼分,
但在遺產尚未分割前,
不能直接把法定應繼分當成已經完成登記的獨立土地持分。

如果其中一位繼承人希望依自己的部分繳納地價稅,
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
並依規定提出分單繳納申請。

稽徵機關會依土地的共有關係、
各共有人權利範圍及相關證明資料,
審查是否可以按潛在應有部分分擔稅款。


二、申請分單後,還是可能要負擔其他人的欠稅


這是公同共有土地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等相關規定,土地屬於公同共有,
且沒有依法設置管理人時,
納稅義務人是全體公同共有人,
並依法負連帶繳納責任。

例如一筆公同共有土地當年度應繳地價稅為 6 萬元,
兄弟姊妹依核定的分擔比例,各自取得應繳納的稅額。

其中一人已經繳清自己分單上的金額
,但其他人一直沒有繳納,導致整筆土地仍有欠稅。

如果後續進入欠稅追繳或行政執行程序,
仍須依相關法律規定及個案情況判斷其他共有人可能承擔的責任。
不能因為自己已經繳清分單上的金額,
就認為一定不會再受到影響。

因此申請分擔繳納的主要作用,
是讓共有人可以依核定方式分別繳款,
並不是直接免除法律上的連帶責任。


三、公同共有土地也能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2‰ 優惠稅率嗎?


有機會,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

一般用地的地價稅採累進稅率,
稅率依規定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
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則可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兩者稅率差距很大,因此如果家中有繼承土地,
除了處理地價稅分單問題,
也可以確認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申請資格。

不少人以為公同共有土地一定要所有共有人都同意,
或每一位繼承人都設籍在土地上,才有辦法申請優惠稅率。

實際上依相關法令及認定原則,
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公同共有人可能就自己的潛在應有部分
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四、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分單有什麼不同?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雖然都是多人共同擁有土地,
但兩者的權利關係不同,地價稅的處理方式也不完全一樣。

比較項目 

分別共有土地 

公同共有土地 

土地權利關係 

各共有人有明確的應有部分 

共有人共同享有權利,通常沒有登記為各自獨立的土地持分 

常見情況 

已辦妥共有持分登記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或登記為公同共有 

地價稅繳納方式 

原則上依各共有人持分計算 

符合條件者,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擔繳納 

是否需要主動申請分單 

通常依持分及稅務機關作業方式辦理 

通常需要主動提出申請 

其他共有人欠稅的影響 

原則上依各自持分及相關法律關係處理 

可能涉及全體公同共有人的連帶繳納責任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符合條件者,可依規定申請 

符合條件者,可能可就潛在應有部分申請 



五、家族共有土地長期無法協調,應該先處理什麼?


家族繼承土地常常不只是稅金問題。

有些人希望保留祖產,有些人想出售分配現金,
也有人長期不在台灣,對土地管理及繳稅沒有積極處理。
時間一久,不只地價稅可能累積欠繳,
後續還可能涉及土地管理、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等問題。

如果目前正遇到類似情況,可以先從以下方向著手:

1.確認土地登記狀態。


先查明土地目前是未辦繼承登記、已登記為公同共有,還是已經辦妥分別共有持分登記。不同狀態會影響後續的處理方式。

2.確認地價稅欠繳情況。


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當年度應納稅額、是否已有欠稅,以及能否申請分擔繳納。

3.確認自用住宅優惠資格。


如果土地上有房屋,且實際供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自住,可以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規定。

4.評估是否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或遺產分割。


如果共有人長期無法協調,單靠每年分擔繳納地價稅,未必能解決土地管理及權利關係的問題。必要時可尋求地政士、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六、結語:公同共有土地可以申請分擔繳納,但別忽略連帶責任


公同共有土地遇到其他繼承人不願意繳地價稅時,並不是只能由其中一人承擔所有稅款。符合條件者,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分擔繳納的申請方式,並確認能否就自己的潛在應有部分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不過,分擔繳納與法律上的納稅責任是兩回事。申請分單後,仍須留意公同共有土地可能涉及的連帶繳納責任,不能把分單當成完全免責的保證。

如果手上有台南地區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或是家族共有土地多年無法協調,建議先確認土地登記狀態、地價稅欠繳情形及自用住宅優惠資格,再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把土地權利關係與稅務問題先弄清楚,才能在處理家族財產時,減少不必要的爭議,也比較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七、法規與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 3 條
1.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2.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第 9 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 17 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地價稅到底誰要繳?買賣、共有、信託土地的納稅義務人一次看懂



每年到了 11 月地價稅開徵的時候,總會有人對著稅單感到疑惑。
明明土地才剛買下來,為什麼要繳一整年的地價稅?
家裡的土地是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的,為什麼稅單上的金額看起來像是要由其中一個人負擔?


還有人會問土地已經信託給銀行或是交給別人使用,
地價稅是不是就應該由實際使用土地的人繳納?


這些問題都和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有關。


地價稅並不是單純看誰在使用土地,
也不是買賣雙方想怎麼分攤就能直接改變法定的納稅義務人。
土地的所有權、登記情形,以及是否涉及共有、信託或典權,
都會影響稅款應由誰負擔。


如果想弄清楚地價稅究竟該由誰繳,首先要了解每年的納稅義務基準日,
再來看不同土地權屬的規定。


一、每年 8 月 31 日,是判斷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的關鍵日期
依《土地稅法》第 40 條規定,地價稅以每年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並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簡單來說,判斷當年度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原則上要看 8 月 31 日當天的登記情形。


舉例來說甲先生在 8 月 20 日完成土地買賣過戶,
到了 8 月 31 日土地登記名義人已經是甲先生,
因此當年度地價稅原則上由甲先生負責繳納。


如果雙方是在 9 月 1 日才完成過戶,
8 月 31 日當天土地仍登記在賣方名下,
當年度地價稅原則上就由賣方繳納。


這也是為什麼有些人明明只持有土地幾個月,卻收到整年度的地價稅單。


買賣雙方可以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依實際持有期間或月份比例分攤。
約定賣方負擔過戶前的稅額,買方負擔過戶後的稅額。
但這屬於買賣雙方之間的契約約定,並不會因此改變稅法所認定的納稅義務人。


稅捐稽徵機關仍會依照法定規定核定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若雙方約定由其中一方代為負擔部分稅款,就依契約約定自行結算。


因此,買賣房地產時,除了確認成交價格、交屋日期,
也應該把地價稅的分攤方式寫清楚,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有些情況,納稅義務人的認定日期另有規定
除了土地買賣過戶之外,部分土地權利取得情形有特別的認定方式,
不能一概只看一般的登記日期。


-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取得土地:以領得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認定。
- 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以形成判決確定日認定。
- 公用徵收土地:以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竣日認定。
- 繼承取得土地:以繼承開始日,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日,作為認定的日期。


因此如果土地涉及法院拍賣、共有物分割、徵收或繼承,
建議先確認實際取得土地的法律原因及相關日期,再判斷當年度地價稅由誰負責。


二、不同土地權屬,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也不同
一般人持有土地,通常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地價稅。但如果涉及公有土地、共有土地、典權或信託,就要依不同規定判斷。


以下整理幾種常見情況。

土地權屬或情況

納稅義務人

注意事項

一般私有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

原則上依 8 月 31 日的登記情形認定

公有土地

管理機關

由依法負責管理的機關等繳納

分別共有土地

各共有人

原則上依各自應有部分計算應負擔的稅額

公同共有土地

管理人或全體公同共有人等

未設管理人時,依法可能由全體公同共有人負連帶繳納責任

設有典權的土地

典權人

依法律規定由典權人負擔地價稅

承領土地

承領人

依土地權屬及相關規定認定

承墾土地

耕作權人

依法律規定認定納稅義務人

信託土地

受託人

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原則上由受託人負責

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或土地無人管理等情形

依法指定的代繳人

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律規定,指定占有人或使用人代繳




相關依據主要包括《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3 條之 1 及第 4 條。
實際個案仍應依土地登記內容、權利關係及適用法規判斷。


三、共有土地的地價稅,究竟要怎麼繳?
土地共有是很常見的情況,尤其是父母過世後,子女共同繼承土地。
如果沒有先弄清楚土地屬於哪一種共有關係,
就可能誤以為每個人只要繳自己的部分即可。


1. 分別共有土地:依持分負擔


分別共有是指數人共同擁有同一筆土地,每個人都有明確的應有部分。
例如兄弟兩人共同持有一筆土地,哥哥持分二分之一,弟弟持分二分之一,
原則上各自依持分負擔相應的地價稅。
如果持分不同,應負擔的稅額也會有所不同。
實際開單及歸戶方式,則依稅捐稽徵機關的作業規定辦理。


2. 公同共有土地:不能直接當成各自獨立的持分


公同共有常見於繼承案件。
例如父親過世後留下土地,子女尚未辦理遺產分割,
也還沒有將土地登記為各自持有明確比例的分別共有,
就可能處於公同共有狀態。


這種情況下全體公同共有人對土地享有共同權利,
並不像分別共有一樣,
可以直接把每個人的應有部分視為獨立持分。
如果公同共有土地沒有設置管理人,
依法可能由全體公同共有人負連帶繳納責任。


所以即使部分繼承人已經繳納自己協議分攤的金額,
其他人如果沒有繳清,
仍可能衍生後續的稅款追繳或強制執行問題。


因此繼承土地時除了討論土地日後由誰取得,
也應該留意地價稅由誰繳納,以及是否有必要先處理遺產分割與土地登記。


四、土地設有典權為什麼不是所有權人繳地價稅?


典權是一種土地權利。
典權人支付典價後,可以在一定的法律關係下,
對他人土地占有、使用及收益。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的規定,設有典權的土地,由典權人負擔地價稅。


這和一般土地買賣的情況不同。


一般土地由所有權人負擔地價稅,
但土地如果設有典權,就要依典權的法律關係判斷,
不能單純因為土地登記在某個人的名下,就直接認定由該人繳納。




五、土地已經信託給銀行,地價稅由誰繳?


有些地主為了財產管理、資產規劃或其他目的,
會將土地信託給銀行或其他受託人。


土地辦理信託登記後土地登記名義人會依信託關係登記為受託人。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的規定,信託土地原則上由受託人負擔地價稅。


但這不代表信託後就一定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如果屬於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
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仍可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二,
但是否符合資格,仍須依土地及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
所有權關係、戶籍等相關條件判斷,並非只要辦理自益信託就一定可以適用。


辦理土地信託前除了考慮財產管理及傳承安排,
也應該一併確認信託後的地價稅負擔,
以及原本享有的租稅優惠是否受到影響。


六、土地所有權人找不到人,地價稅就不用繳了嗎?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行蹤不明、權利人不明,或土地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
並不代表地價稅就可以不繳。
在法定情況下稅捐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占有人或其他依法可指定的人代繳地價稅。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處理土地無人管理,或無法順利向原納稅義務人徵收稅款的情況。


不過,並不是只要使用別人的土地,就一定要替所有權人繳地價稅。
是否符合代繳條件,仍須依法律規定及稅捐稽徵機關的認定辦理。


如果遇到這類情形,應先釐清土地所有權、實際占有使用情況,
以及稅捐機關是否已依法指定代繳人,不宜自行認定稅款應由誰負擔。




七、法規與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 3 條
1.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2.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第 3 條之 1
1.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2.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第 4 條
1.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二、權屬不明者。
三、無人管理者。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2.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第 40 條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各年地價稅以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都賣掉過戶了,11月自己還是收到地價稅單?8月31日是關鍵!


土地明明已經賣掉,也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為什麼到了11月,自己還是收到地價稅單?
更讓人不解的是,稅單上列出的竟然是全年地價稅,
難道土地賣掉之後,還得替買方繳稅嗎?

在台南,不論是出售持有多年的土地、透天厝附帶土地,
還是其他不動產,買賣雙方都應該注意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
很多人以為土地持有幾個月,就只需要繳幾個月的稅,
實際上,地價稅並不是按照持有天數計算。

究竟土地賣掉後,為什麼還會收到自己的地價稅單?
如果年底前才完成過戶,地價稅又該由誰負擔?
以下就從法規與不動產交易實務,一次說清楚。

一、土地已經過戶,為什麼地價稅單還是寄給我?

其實,這不是稅捐機關開錯單。
關鍵在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日期,
以及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

二、地價稅的關鍵日期:每年8月31日

依照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原則上於每年11月開徵,
課稅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納稅義務人是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所以判斷當年度地價稅應由誰依法繳納,是要看8月31日當天登記在誰的名下。


舉例來說:
情況一:8月30日完成土地過戶
假設地主甲出售台南的一筆土地,並於8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到了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已經是買方乙,
當年度地價稅原則上由買方乙負責繳納。

情況二:9月1日才完成土地過戶
如果地主甲直到9月1日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那麼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地主甲。

在這種情況下,當年度地價稅原則上仍由地主甲負責繳納,
即使土地在9月之後已經過戶給買方,
也不會因此自動將當年度地價稅改由買方乙負擔。

這就是地價稅最容易讓買賣雙方產生誤會的地方。

三、地價稅不是按持有天數自動拆算

許多人認為,既然土地在年中出售,賣方就應該繳出售前的稅金,買方則繳出售後的稅金。
但地價稅的法定納稅義務人並不會依照買賣雙方各自持有的天數自動切分。

收到地價稅單時,應先確認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
再核對納稅義務人是否符合當年度的法定認定方式。

四、實務上台南土地買賣雙方會約定分攤地價稅

實務上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會約定地價稅由買賣雙方按照持有期間分攤。
例如地主甲在9月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給買方已,依法甲仍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那麼可在買賣契約約定,雙方按照實際持有期間分攤地價稅,就可以依照契約約定在尾款結算時,由買方乙補償給地主甲10~12月應負擔的地價稅金額。
但當年度的地價稅仍由地主甲繳納。

五、地價稅 vs 房屋稅 納稅義務基準與切分方式比較表

比較項目

地價稅

房屋稅

課徵期間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開徵日期

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納稅義務基準日

每年8月31日

每年2月最後一天

課稅與切分方式

以8/31登記人繳納全年度稅額,不按月份切割

以2月末日登記人繳納全年度稅額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第40條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各年地價稅以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地價稅為什麼這麼貴?搞懂六級累進稅率、自用住宅2‰優惠與節稅方法

地價稅為什麼這麼貴?搞懂六級累進稅率、自用住宅2‰優惠與節稅方法


每年11月收到地價稅單,「為什麼今年的地價稅這麼高?」

尤其是名下持有好幾筆土地的人,打開稅單才發現,
地價稅不一定是每筆土地各算各的。當同一個縣市的土地合併計算後,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就可能適用更高的稅率。

其實,地價稅除了要看土地的地價,還要看土地用途、
適用稅率,以及有沒有申請相關優惠。條件符合卻沒有辦理申請,
很可能白白多繳不少稅金。

這篇就從一般土地的累進稅率開始,整理自用住宅用地、
公設保留地及事業用地的課稅方式,讓你拿到地價稅單時,知道應該從哪裡檢查。

一、為什麼名下土地越多,地價稅可能越高?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同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應稅土地,
原則上會依規定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再依累進起點地價判斷適用級距。

如果你在台南市持有幾筆一般用地,即使土地分別位於不同區,
只要都在台南市轄區內,仍可能合併計算,不是每筆土地都從最低稅率重新計算。

一般用地的基本稅率為10‰,也就是1%。
當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就會依超過的倍數適用不同級距,
最高可達55‰,相當於5.5%。

名下有多筆土地的地主,不能只看單一地號的地價,
還要留意全部一般用地合併後的課稅情形。

依據《土地稅法》第15條、第16條及相關施行細則規定,
地價稅的一般用地稅率採六級累進制。

二、一般用地六級累進稅率怎麼算?

一般私有土地的地價稅,依照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的倍數,分為六個級距。

      第 1 級(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課稅地價 × 10‰
      第 2 級(超過未達 5 倍):課稅地價 × 15‰ - 累進差額
      第 3 級(超過 5 倍至 10 倍):課稅地價 × 25‰ - 累進差額    
      第 4 級(超過 10 倍至 15 倍):課稅地價 × 35‰ - 累進差額
      第 5 級(超過 15 倍至 20 倍):課稅地價 × 45‰ - 累進差額
      第 6 級(超過 20 倍以上):課稅地價 × 55‰ - 累進差額

    要注意的是,累進稅率並不是把全部地價直接乘上最高級距的稅率就算完了,
    而是依照法定公式計算,並扣除相應的累進差額。

    以台南市為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公告,
    民國115年(2026年)及116年(2027年)的累進起點地價為219萬5,000元。
    這個數字是判斷一般用地適用級距的重要基準。

    不同縣市的累進起點地價可能不同,公告地價及土地持有情形也會影響最後的應納稅額。

三、地價稅有哪些優惠稅率?

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但符合特定條件的土地,可以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
其中,對一般自住家庭而言,最值得先確認的,就是自用住宅用地的2‰優惠。

1. 自用住宅用地:2‰

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10‰,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則可以適用2‰,
稅率只有一般基本稅率的五分之一。
房子是自己住不代表土地一定會自動適用優惠。
通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 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於該處辦妥戶籍登記。
- 房屋沒有出租,也沒有供營業使用。
-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原則上以一處為限,並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

如果家中有多筆土地或多間房屋,應該先確認各筆土地的所有權、
房屋用途、戶籍及面積限制,再評估哪一處最適合申請。

若已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而且土地用途及其他適用條件都沒有改變時,
通常不必每年重新申請;但若土地所有權移轉、戶籍遷出或使用情形改變,
就應重新確認是否仍符合資格。

2. 公共設施保留地:6‰

都市計畫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時,可以適用6‰的特別稅率。
但不是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就認定一定適用6‰。
仍須確認土地的實際使用情形及法定條件。

如果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也可能依規定適用2‰稅率。
另外完全未作任何使用且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的公共設施保留地,
符合規定時可能免徵地價稅。


3. 事業直接使用土地:10‰

依《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工業用地、
礦業用地及其他依法核定的事業直接使用土地,可以適用10‰特別稅率。

可能涉及的土地類型包括符合規定的工業用地、加油站用地及供公眾使用的停車場用地等。

但不是土地拿來做生意,就一定能適用10‰。仍須確認土地類別、
實際用途、主管機關核定及其他法定條件。

符合規定的土地適用特別稅率後,不會像一般用地一樣,
因為地價總額增加而一路累進到55‰。

4. 公有土地:10‰或依法免徵

公有土地的課稅方式與一般私有土地不同。

依《土地稅法》第20條規定,非公用的公有土地原則上按10‰課徵。
供公共使用的公有土地,符合規定時則可免徵地價稅。

四、名下有多筆土地,怎麼規劃比較好?

如果你名下有多筆土地,或同時持有自住房屋、出租房屋及其他土地,
可以先從以下幾個方向檢查。

 1. 先確認哪一筆土地適合申請自用住宅優惠

自用住宅用地的2‰稅率相當有吸引力,但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及面積限制。

如果名下有多筆可供自住的土地,建議先整理每筆土地的地價、面積、
房屋所有權、戶籍及使用狀況,再依規定評估申請順序。

若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用地超過法定限制,
不能單純把每一筆土地都當成可以獨立申請的自用住宅用地。

成年子女或父母若另有房屋,也應依各自的所有權及實際條件判斷,
不能只靠設籍就保證取得優惠。

 2. 公設保留地不要只看公告資料

如果手上有都市計畫土地,可以先確認土地使用分區、
公共設施保留情形及實際使用方式,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詢問適用稅率。

3. 收到稅單後,核對土地及課稅資料

拿到地價稅單時,可以留意以下事項:
- 土地地號及持分是否正確。
- 是否有不清楚的土地被列入一般用地課稅。
- 已核准的自用住宅優惠是否仍適用。
- 土地用途或所有權變動後,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 是否有符合減免規定,卻尚未辦理申請的土地。

如果對稅單上的金額有疑問,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確認。

五、9月22日是重要期限,錯過可能要等下一年

想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特別稅率,或符合規定的地價稅減免,
必須留意法定申請期限。

依規定,相關申請原則上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以台南市為例,
通常是每年9月22日前;如果期限末日遇到例假日,應依主管機關公告確認是否順延。

以2026年為例,台南市財政稅務局公告的相關申請期限為2026年9月22日。

逾期提出申請,符合規定者通常要從次年起才能適用優惠;
已經核准且適用條件未變更者,則不必每年重複申請。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9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15條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16條
1.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2.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17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第18條
1.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2.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3.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第19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第20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第41條
1.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2.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地價稅時,其公式如附件一
       附件一 地價稅之計算公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附件)
第一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稅率(10‰)
第二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稅率(1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05)
第三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稅率(2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065)
第四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稅率(3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175)
第五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稅率(4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335)
第六級 應徵稅額=課稅地價(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稅率(55‰)-累進差額(累進起點地價×0.545)


第6條
1.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累進起點地價,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附件二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六條附件)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額-(工業用地地價+礦業用地地價+農業用地地價+免稅地地價)〕÷{直轄市或縣(市)規定地價總面積(公畝)-〔工業用地面積+礦業用地面積+農業用地面積+免稅地面積(公畝)〕}×7

2.前項累進起點地價,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年地價稅開徵前計算完竣,並分別報請財政部及內政部備查。
3.累進起點地價以千元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第7條
土地所有權人如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應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免予累進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後,合併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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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3間房子,為什麼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房屋稅、地價稅差異一次搞懂

名下有3間房子,為什麼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房屋稅、地價稅差異一次搞懂


每年到了5月,房屋稅單陸續寄到家裡;到了11月,又換成地價稅開徵。
如果在台南名下有好幾間房子,仔細核對信箱裡的稅單時,
可能會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明明有3間房子,
5月收到3張房屋稅單,11月卻只有1張地價稅單。

是不是有一筆土地漏寄了?還是稅捐機關把資料弄錯了?

其實,這不一定是稅單寄送出了問題,
而是房屋稅與地價稅原本就採用不同的課稅及開單方式。

房屋稅主要依房屋個別課徵,地價稅則會將同一縣市內符合歸戶規定的土地合併計算。
兩種稅的計算方式不同,收到的稅單張數自然可能不一樣。

如果你在台南持有透天厝、公寓、店面或其他不動產,
先搞懂這兩種稅的差異,也能進一步檢查自己是否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條件。

 一、房屋稅與地價稅,為什麼開出的稅單張數不同?

先從最容易理解的例子說起。

假設某位屋主在台南市持有3間房屋,每間房屋都有獨立門牌,同時也持有相關土地。

到了5月房屋稅開徵時,房屋會依個別課稅資料計算,因此可能收到3張房屋稅單。

到了11月地價稅開徵時,稽徵機關則會依土地歸戶規定,
將同一縣市內應合併計算的土地整理後計稅。即使名下有多筆土地,也只收到1張地價稅單。

因此判斷稅單是否完整,不能只看房屋有幾間,還要看土地所在縣市、所有權及實際課稅資料。

二、地價稅採總歸戶制,同一縣市的土地會合併計算

地價稅與房屋稅最大的差別之一,就是地價稅採取按縣市歸戶的計算方式。

依《土地稅法》第15條規定地價稅以土地所有權人在直轄市或縣(市)
轄區內的地價總額為基礎,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如果你在台南市持有5筆土地,
這些土地不是各自完全獨立計算一般用地的累進稅額,
而是要依照法定歸戶方式整理後計算。

這也是為什麼名下土地越多,不一定只是把每一筆土地的稅額直接相加。
當一般用地的地價總額增加時,還可能影響適用的累進稅率。

土地分別位於不同縣市,稅單也會分開

如果土地分別位於台南市及高雄市,兩個縣市會各自辦理課稅。
因此,同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即使名下有多筆土地,
也可能因為土地分布在不同縣市,而收到不同地方政府開立的地價稅單。

三、房屋稅依個別房屋課徵,不是把所有房屋合併成一張稅單

房屋稅的課稅標的是房屋本身,與地價稅針對土地課稅的方式不同。

例如,屋主在台南有一間透天厝、一間公寓及一間店面,
若三者分別具有獨立課稅資料,通常會依各自的房屋稅籍計算稅額。

另外,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課稅期間及開徵時間也不相同。

一般而言,房屋稅於每年5月開徵,課稅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地價稅則於每年11月開徵,按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法定課稅基準計徵。

四、房屋稅與地價稅差異比較表

比較項目

地價稅

房屋稅

課徵標的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田賦除外)

附著於土地之房屋及增加價值之建築物

發單與歸戶方式

總歸戶制

(同縣市所有土地合併歸成1戶)

按戶發單

(依獨立門牌獨立開單)

同一縣市稅單張數

最多 1 張

依門牌戶數,幾戶就幾張

計稅稅率結構

採六級累進稅率

(基本稅率10‰–55‰)

採差別稅率

(自住1.2%/1%,非自住全國歸戶累進)

開徵與課稅期間

11月開徵

(課稅期間1/1–12/31)

5月開徵

(課稅期間前一年7/1–當年6/30)


看完這張表,就能理解為什麼同一個人名下有多間房子,
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稅單張數不一定相同。

五、多屋族如何檢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重要關鍵

地價稅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並依地價總額適用不同級距,最高可達千分之五十五。

但如果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法定條件,經核准後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

兩者的差距不小,因此名下有土地的屋主,值得花時間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1. 自用住宅用地不是有房子就能申請

想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及住宅必須符合相關法定條件,
例如土地用途、房屋使用情形、本人或配偶及直系親屬設籍等規定。

此外,土地所有權、面積限制及其他適用條件,也都可能影響申請結果。
即使房屋是自己居住,也不能直接認定土地一定可以適用千分之二的稅率。

2. 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的計算方式不同

符合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依優惠稅率計算,不是直接套用一般用地的累進稅率。
這項差異對名下有多筆土地的人尤其重要。

3. 申請期限要提前確認

如果打算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留意法定申請期限,通常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才能依規定爭取當年度適用。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
第 14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第 15 條
         1.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
           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 16 條
         1.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
           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2.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 17 條
         1.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
           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
           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房屋稅條例> 
第 4 條
        1.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
          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
          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2.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3.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
          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4.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
          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
          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5.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第 5 條
        1.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
                    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
                    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
                    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
                    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第 6 條之 1
        1.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
          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
          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2.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
          未滿一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3.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
          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二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
          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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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員證號: (108)登字第3508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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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8日 星期日

申報地價為什麼打八折?揭開台灣地價稅制度的歷史由來

申報地價為什麼打八折?揭開台灣地價稅制度的歷史由來

不少地主每年收到地價稅繳款通知時,可能都曾經想過一個問題:為什麼申報地價不是直接採用公告地價,而是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計算基礎?

有人認為,這是政府體恤地主負擔,特別提供的節稅優惠。也有人覺得,既然法律允許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之間自行申報,正常情況下,誰會願意申報 100% 甚至 120%,讓自己多繳地價稅?

不過,如果從台灣土地政策的發展歷史來看,就會發現這套制度並不是單純的打折優惠,而是與平均地權的理念,以及過去的土地估價和稅制設計有密切關係。

一、申報地價打八折,真的是政府給地主的優惠嗎?

要理解這個問題,必須先分清楚兩個名詞: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

公告地價是政府依法評定並公告的土地價格,主要作為申報地價及計算地價稅的重要依據。

申報地價則是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定範圍內申報的地價,也是計算地價稅的重要基礎之一。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範圍內申報地價。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原則上就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申報地價。

例如,某筆土地的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 10,000 元,在沒有另行申報的情況下,申報地價原則上就是每平方公尺 8,000 元。

但這裡要注意,申報地價打八折,不代表地價稅直接打八折。地價稅還涉及課稅地價總額、適用稅率、累進起點地價,以及自用住宅用地等相關規定,不能單純用公告地價乘以 80%,就認為算出了最後應繳的稅額。

二、平均地權的核心理念:為什麼土地價格不能完全由地主說了算?

台灣土地制度的發展,與孫中山先生提出的平均地權理念有關。

《平均地權條例》第 1 條揭示了平均地權的立法精神,而照價徵稅、照價收買等觀念,也曾是土地政策的重要制度設計。

從土地稅制的角度來看,政府面對的問題一直很實際:土地價格應該如何認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自行決定申報價格,又該如何避免有人刻意低報地價,以減少應繳的稅款?

假設一塊土地的實際價值相當高,但地主為了降低稅負,只申報一個遠低於實際價值的價格,政府便可能面臨稅收不足,以及土地價格資訊失真的問題。

因此,土地估價與課稅制度的設計,不只是決定地主每年要繳多少稅,也涉及如何兼顧土地所有權、公共利益及土地政策目標。

三、照價徵稅與照價收買,過去如何形成制度上的制衡?

在早期土地制度的構想中,照價徵稅與照價收買具有不同的政策功能。

1. 地價申報太高,可能增加持有成本

如果土地以較高的價格申報,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課稅地價通常也會提高,可能增加地主每年的地價稅負擔。

因此,地主並不會只考慮未來出售土地能賣多少錢,也必須評估長期持有期間的稅務成本。

2. 地價申報太低,也可能產生制度上的風險

照價收買的制度構想,是希望透過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的地價,形成一種約束,避免地主刻意低估土地價值。

從理論上來看,如果申報價格過低,地主可能面臨土地被政府依相關制度及法定程序照價收買的風險。

如此一來,地主在申報地價時,就必須在持有期間的稅負與申報價格可能帶來的風險之間權衡,而不能只考慮如何把稅金降到最低。

這種制度設計的核心,在於利用不同機制相互制衡,讓土地價格申報不至於完全失去約束。

不過,這是從歷史制度理念與政策設計的角度說明,並不代表現行政府可以直接按照地主申報的價格,隨時買走任何一筆土地。實際的土地取得仍須符合現行法律所規定的適用條件與程序。

四、為什麼現代仍保留公告地價 80% 至 120% 的申報範圍?

隨著土地行政制度逐步發展,政府已建立公告地價的評定與公告機制,不再完全依賴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價格。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14 條,規定地價原則上每兩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予調整。公告地價則是現行土地稅制的重要基礎之一。

在這套制度下,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一定的申報空間,可以在公告地價的 80% 至 120% 範圍內,自行決定申報地價。

這樣的設計,一方面保留土地所有權人的選擇空間,另一方面也透過法定上下限,避免申報價格完全不受限制。

至於沒有辦理申報的情況,則以公告地價的 80% 作為預設申報地價,讓課稅作業可以依照法定規則進行。

因此,80% 並不是地主每次都必須選擇的申報比例,而是法律規定的申報下限,也是未另行申報時適用的預設基準。

五、地主可以自行申報 100% 或 120%,為什麼多數人不會這樣做?

從一般地主的角度來看,申報地價首先考慮的往往是持有成本。

如果申報比例提高,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可能提高地價稅的計算基礎。對於持有多筆土地,或土地面積較大的地主而言,這項差異更值得留意。

不過,申報地價並不是愈低就一定愈好,也不能只看單一年度的地價稅金額。

實際上,地主還需要考慮土地的使用情況、適用稅率、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等優惠條件,以及其他與土地持有和處分有關的法律規定。

另外,申報地價與土地市場成交價格也不是同一個概念。公告地價主要服務於法定土地行政及稅制用途,不能直接當成土地買賣時的市價。

因此,無論是土地買賣、長期持有,或是評估未來出售的稅務成本,都不應只憑申報地價的高低,就判斷土地是否划算。

六、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注意哪些實務問題?

對地主而言,理解申報地價制度,最重要的不是記住 80% 這個數字,而是知道它會如何影響自己的土地持有成本。

以下幾個觀念值得特別留意:

第一,確認公告地價與申報地價。

可以透過地方政府地政機關的公告資料,確認土地適用的公告地價及申報地價,避免將兩者混為一談。

第二,不要把申報地價八折當成地價稅八折。

地價稅的計算還涉及課稅地價總額、適用稅率、累進計算及土地使用情形,實際稅額應依個別土地條件判斷。

第三,確認土地是否符合優惠稅率。

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在符合相關法定條件並完成必要申請程序後,可能適用較低的地價稅稅率。但不是所有住宅用地都能自動適用,仍須確認土地與房屋的實際情況。

第四,留意公告地價調整。

公告地價會依照法定程序定期檢討。當公告地價改變時,即使申報比例相同,申報地價及後續稅負也可能受到影響。

七、結論:看懂申報地價八折,才能真正理解台灣土地稅制

申報地價採公告地價 80% 作為預設基準,並不是單純因為政府想替地主減稅,而是現行法定土地估價與課稅制度的一部分。

從早期平均地權理念,到照價徵稅與照價收買的制度構想,再到現代由政府評定公告地價、地主在法定範圍內申報地價的做法,可以看出土地制度一直在尋找土地所有權、公共利益與課稅公平之間的平衡。

對地主來說,真正值得關心的,不只是申報地價究竟打幾折,而是這筆土地適用什麼稅率、每年持有成本多少,以及未來買賣或移轉時會涉及哪些稅務問題。

把這些觀念弄清楚,才有助於做好土地持有與資產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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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參考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4 條: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第 16 條: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第 26 條: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2. 經依前項規定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土地,其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土地稅法》

第 15 條 1. 地價稅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2.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第 16 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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