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修訂草案
1.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擁有單一自住房屋的稅率調降至1%,現行為1.2%。
2.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自用住宅內,稅率調降至1.2%。
3.對於非自住住宅,改採取全國登記的方式,將法定稅率範圍提高至2%~4.8%,各縣市政府應根據財政部的公告標準,根據全國持有戶數制定不同的稅率,並採用“全數累進”的徵收方式。
4.調降”出租房屋申報租金收入達到標準”與”繼承公同共有住宅”的法定稅率,為1.5%~2.4%(原為3.6%)。
4.1旨在鼓勵將空置房屋釋放到租賃市場,以滿足人們的居住需求。
4.2考慮到繼承公同共有住宅,因難以達成共識而產生的非自願性空置情況,
調降稅率,以符合“空屋稅”的理念。
5.至於建商持有待售新成屋,考慮到他們是房屋供應商,給予合理的銷售期限。因此,對於持有不超過2年的房屋,法定稅率調整為2%~3.6%,而超過2年的剩餘房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宅稅率範圍為2%~4.8%。
5.至於建商持有待售新成屋,考慮到他們是房屋供應商,給予合理的銷售期限。因此,對於持有不超過2年的房屋,法定稅率調整為2%~3.6%,而超過2年的剩餘房屋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宅稅率範圍為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