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修正重點說明
112.6.16生效
新增規範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上限為7成,自本年6月16日起實施。
110.12.17生效
一、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第3戶(含)以上購屋貸款之最高成數一律降為4成,以進一步強化銀行管理信用資源,降低授信風險,避免資金流供囤房。
二、購地貸款最高成數降為5成,保留1成動工款,並要求借款人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以強化督促借款人加速動工之力道,增加住宅供給,避免資金流供囤地。
三、餘屋貸款最高成數降為4成,以加速建商出售餘屋,增加住宅供給,並避免資金流供囤房。
四、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最高成數降為4成,以配合購地貸款未動工興建之貸款成數上限下調。
貸款項目 |
貸款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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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
4成,無寬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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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已有2戶以下房貸之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
4成,無寬限期 |
已有3戶以上房貸之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
4成,無寬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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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 |
無寬限期, 上限為7成(自112年6月16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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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戶購屋貸款 |
4成,無寬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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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戶以上購屋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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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地貸款 |
5成,保留1成動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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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屋貸款 |
4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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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
4成,合於以下條件之一者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