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1日 星期日

坪、平方公尺、甲、分、公頃 面積單位換算

面積是我們生活中經常需要處理的一個重要概念,
尤其是當我們在不同國家或領域之間進行面積的比較時。
以下介紹如何進行坪、平方公尺、甲、分和公頃之間的換算。

1. 坪:

坪是一個常見的面積單位,主要在台灣和日本使用。
1坪等於約3.30578平方公尺。
用途:房地產、住宅面積、商業場所。

2.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是一個國際通用的面積單位,幾乎全球都使用。
1平方公尺等於0.3025坪。
用途:科學研究、建築、土地規劃。

3. 甲:
甲通常用於農地面積的描述。
1甲等於1000平方公尺,或者約0.1公頃。
用途:農業、土地測量。

4. 分 :
農地傳統的面積單位,特別用於農田面積。
1分等於1/10甲,或者約100平方公尺。
用途:農業、土地管理。

5. 公頃:
公頃是一個大的面積單位,特別在農業和土地規劃中使用。
1公頃等於10,000平方公尺,或者約2.471甲。
用途:大規模農業、自然保護區。


面積換算示例:
現在,讓我們來實際換算:

1. 如果你有一塊地,其面積是1500坪,你可以將其換算為多少平方公尺?
       只需將1500坪乘以3.30578,答案是約為4958.67平方公尺。

2. 假設你想知道一塊地的大小,它有2甲8分,該如何換算成坪?
      首先,將2甲8分換算成平方公尺,即2800平方公尺。
      將其再乘 0.3025 換算成坪,約為846.77坪。




補充說明 :

台制單位
1(台)甲= 10分= 2934坪= 0.96992公頃
1(台)分 = 0.0970公頃 = 293.4坪
1(台)厘 = 0.0097公頃 = 29.34坪
1(台)毫 = 0.00097公頃 = 2.934坪

2022年7月31日 星期日

公制比例尺 對照表

不會換算地籍圖上的比例尺嗎? 
以下是一張簡單的對照表,
最上方的1:1是尺的長度,
下方的刻度則是當地圖上的比例尺為 1:100, 1:200, 1:300...情況下實際的距離

比例尺對照表
公制比例尺 對照表





2022年7月21日 星期四

五期健康三街商圈介紹

       五期重劃區原本是一片魚塭,重劃後台南市政府進駐,成為台南市政中心所在地。帶來大量公職就業人員,迄今已經過二十幾年的建設發展。區域內街廓整齊乾淨,各類型商店與服務業均有進駐,生活機能趨於完善。區域內擁有多所學校如新南國小、 億載國小、慈濟中小學、安平國中、金城國中、慈濟高中等。休閒活動空間也很充沛 林默娘公園、港濱歷史公園、府平公園、慶平公園、運河公園及古蹟億載金城等大面積綠地。更緊鄰觀光勝地安平老街、漁光島及亞果遊艇碼頭。可說是匯集人文、歷史、生活的優良居住環境。目前已是台南市豪宅與富人聚集的區域之一。

       健康三街位於重劃區內,是重劃區最早期建設的區域,然而早期以建設平價住宅大樓為主。迄今屋齡普遍已十幾到二十幾年,但考量房屋總價較低、公設比也較低 以及方便的生活機能。仍有不少人選擇進駐,周遭房屋通常能順利轉手。是故將各大樓名稱整理標示於下圖以供參考

健康三街大樓位置圖
安平區 健康三街 大樓



銀行貸款攤還速算

銀行貸款的還款方式通常包括"本金平均攤還"和"本息平均攤還",
它們各有優缺點,適用於不同的借款需求和個人財務情況。
以下是對這兩種方式的比較分析:


本金平均攤還:

優點:
利息支出較低:由於每個月的本金都會減少,因此您每個月支付的利息金額也會逐漸減少。
這意味著總利息支出較低。
較早的償還:這種方式可以幫助您更快地償還貸款,因為您每個月支付的本金較多。

缺點:
初始付款較高:在貸款的早期,每個月的還款金額較高,這可能會對您的日常生活造成壓力。
短期內現金流較差:如果您需要在短期內擁有更多現金,則本金平均攤還方式可能不適合您。


本息平均攤還:

優點:
穩定的還款金額:每個月的還款金額固定,這使您更容易預算,並在財務計劃方面提供穩定性。
初始負擔較低:在貸款的早期,您每個月支付的金額較低,這可以減輕您的經濟壓力。


缺點:
總利息支出較高:由於每個月的本金支付較少,您總共支付的利息較多。
償還時間較長:相對於本金平均攤還方式,您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來完全償還貸款。




如果沒特別要求,銀行一般會採用本息平均攤還,
以下列出每貸款新台幣100萬元,每期(月)平均攤還金額

本息平均攤還與本金平均攤還
銀行貸款攤還表





參考資料:

如果需要更詳細的試算,建議到國泰世華銀行網站

https://www.cathaybk.com.tw/cathaybk/personal/loan/calculator/mortgage-monthly-payments/

2022年2月25日 星期五

實價登錄2.0 規定

內政部自10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價登錄制度。

於110年1月27日再次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

並奉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實價登錄2.0。


實價登錄2.0新制規定包括以下重點:

一、地號門牌完整揭露

原本區段化、去識別化的地號或門牌(如OO路1-30號)提供查詢,改為揭露完整詳細的地號及門牌資訊,並溯及修法前已申報登錄案件。


二、預售屋全面納管、即時申報

預售屋不論是銷售預售屋者自售或委託代銷業者銷售,均應在簽約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交易價格等資訊,讓預售屋交易資訊更為即時、完整。


三、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責

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的正確性,新制並配合增訂縣市政府得向交易當事人等要求查閱相關文件或說明的規定,而疑有不實申報登錄價格的案件,亦可由內政部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閱有關文件。此外,對於未依限申報、申報價格或面積不實情形,並可按戶(棟)處3至15萬元罰鍰,經2次處罰仍未改正者,並可加重按次處30至100萬元罰鍰。


四、紅單交易納管 (註:尚未正式簽訂預售屋合約,指預售屋購屋預約單)

銷售預售屋者或代銷業者收受定金時,應訂定書面契據並確立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且不得約定有保留出售、保留簽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買受人也不得將該書面契據轉售予第三人。違反規定者,將按戶(棟)處15至100萬元罰鍰。


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管理

銷售預售屋者在銷售前應將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其使用之契約如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可直接按戶(棟)處6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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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3 條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備查,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其備查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

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


 第 81-2 條

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申報登錄資訊;屆期未申報登錄資訊,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二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含建物者,按戶(棟)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違反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或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四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以外資訊不實。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

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五項規定。

二、預售屋買受人,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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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 26-1 條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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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4-1 條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前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一項、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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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 2.0 資訊查詢網址

https://lvr.land.moi.gov.tw/


台南市政府實價登錄 2.0 資訊查詢網址

https://lvr.tainan.gov.tw/RealPriceQuery/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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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s://land.tainan.gov.tw/cp.aspx?n=3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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