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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2日 星期二

租屋族必看!房租改列「特別扣除額」上限 18 萬,申請條件與節稅攻略全解析

租屋族必看!房租改列「特別扣除額」上限 18 萬,申請條件與節稅攻略全解析


一、 報稅新制重點:房租改列「特別扣除額」

在舊制下,房租支出屬於「列舉扣除額」,
納稅人必須在「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中二擇一,
且房租上限僅 12 萬元。

新制變革: 自 114 年度起房租支出改列為 特別扣除額。
額度調升: 扣除上限由 12 萬元提高至 18 萬元(平均每月 1.5 萬元)。
最大優點: 不論您是否選擇 13.1 萬元的標準扣除額,
                     只要符合資格,這 18 萬元都能直接從所得淨額中扣除,兩者可以併用。

二、 房租節稅攻略:誰能申請?

並非所有租屋者都能直接扣除 18 萬元,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 「自住」與「無屋」 的前提

1.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供自住。
2.租賃標的不能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排除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者,不可再申報房租特別扣除額。
4.房租必須扣除已領取的「政府租金補貼」,剩下餘額才能列報扣除。
5.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國內均 無自有房屋。

例外5 種情況仍可視為「無自有房屋」,「有房」也能報! 
1.房屋經政府公告拆遷,或張貼紅單、黃單等危險建築標誌。
2.房屋毀損面積達 50% 以上,經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
3.房屋是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4.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持有 1 戶自住屋。
5.符合法定的「夫妻分居」標準,且申報時持有配偶之自有房屋。

三、 排富條款:高收入者不適用

為了落實租稅公平,房租特別扣除額增訂了 排富規定。
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則無法適用:
1.減除扣除額後,全年綜所稅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
2.選擇股利及盈餘採 28% 單一稅率 分開計稅者。
3.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最低稅負制門檻)。

四、 租屋報稅必備 3 大證明文件

申報時需準備好以下資料:
1.租賃契約書: 需載明出租人與承租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房屋地址及租金金額。
2.租金付款證明: 匯款明細、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單或房東簽收的收據影本。
3.自住證明: 納稅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 戶籍登記 的證明;
    或由納稅人簽署 自住切結書(保證無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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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5日 星期二

出租且申報所得達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享較優惠之房屋稅, 所謂"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何?

出租且申報所得達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可享較優惠之房屋稅, 所謂"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何?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且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之住家用房屋,可適用較優惠之法定稅率範圍,即1.5%至2.4%。

在房屋稅 2.0 新制下,若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且申報所得達標」,
可適用較低的優惠稅率 1.5% 至 2.4%。
所謂「達標」的具體標準是依財政部核定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來認定,

以台南市為例,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台南市 114 年租金標準計算公式

標準是將「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分別乘以一定比例後加總,
計算出全年租金收入應達到的門檻:

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10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完成):
標準 = (房屋評定現值 × 10%) + (公告土地現值 × 1.2%)。
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105 年 6 月 30 日以前建築完成):
標準 = (房屋評定現值 × 22%) + (公告土地現值 × 1.2%)。

二、 實例說明

假設甲君在台南市有一間適用新標準單價的 A 屋:
房屋評定現值:80 萬元。
土地公告現值:200 萬元。

計算租金標準: (80 萬 × 10%) + (200 萬 × 1.2%) = 8 萬 + 2.4 萬 = 10 萬 4,000 元。
認定: 甲君全年申報的租金收入必須大於或等於 10 萬 4,000 元
(例如月租 1 萬元,全年 12 萬元),才算「租賃所得達標」。

三、 申報與審核要件

申報期限: 必須於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即 3 月 22 日以前)向財稅局申報變更使用情形,並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所得稅連動: 納稅義務人除了向財稅局申報外,當年度 5 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必須如期申報該筆租賃所得,才能在當期適用優惠稅率。
審認基準: 稽徵機關原則上依財政部備查的標準計算。若經國稅局查明認定實際租金收入確實低於標準,則會依實際租金認定。

總結來說,此標準是為了鼓勵多屋族將閒置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
只要合法出租並誠實申報且租金不低於政府核定之標準,即可享有較輕的房屋稅負。


參考資料==============================
台南市 115年期房屋稅開徵問答集

參考資料==============================

法規名稱: 114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404658190號函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按房屋課徵房屋稅適用新標準單價(各縣市適用範圍如附表)或舊標準單價分別依相應比例計算: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4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4%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鶯歌區、三峽區、淡水區、瑞芳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 及烏來區: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4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桃園市部分:
      1、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4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四)新竹市部分:
      1、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1%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4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五)新竹縣部分:
      1、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4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六)臺中市部分:
      1、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4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七)臺南市部分:
      1、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2%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4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八)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
         (1)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小港區、鳳山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梓官區、大寮區、燕巢區及路竹區: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林園區、大樹區、田寮區、阿蓮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
            ①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②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4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九)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
         (1)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適用舊標準單價房屋: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及公告土地現值之1.2%之合計數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14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公告土地現值之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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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日 星期六

如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如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欲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例如由營業用改為自住用,或空置改為出租等,參考以下具體方式與規定:

一、 申報管道

您可以親自前往財稅局所屬分局(臺南、安南、新營、新化、佳里分局)辦理。
填妥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特別提醒: 若是購入新屋或中古屋,可在申報「契稅」時,
直接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購入後的使用情形,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

二、 申報期限與適用時間

申報截止日: 應於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即 3 月 22 日以前)提出申請。
生效時點:
稅額減少(如改為自住): 準時申報者,自當期(當年 5 月稅單)開始適用;
逾期申報者,則自次期(隔年 5 月)才開始適用。
稅額增加(如改為營業): 無論是否申報,皆自變更使用的次期開始適用。

三、 應檢附證明文件

視變更的情形而定,通常需要準備: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
特定變更證明: 例如若要申報按「出租達租金標準」之優惠稅率(1.5%~2.4%),
                             須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設籍證明: 自住房屋新制要求必須辦理戶籍登記,
                     建議備妥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以供查驗是否符合設籍要件。

四、 申報後的後續與變動

核定與通知: 主管機關在收受申報後 20 日內會核計現值並通知納稅義務人。
免再申報情形: 經核定適用後,若使用情形沒有再變動,以後年度不需每年重新申請。
稅額變動查詢: 您可以從 5 月份收到的繳款書中,查看「稅額異動原因代號」,若代號顯示為「2」或「3」,即代表房屋使用情形或減免條件已發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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