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9日 星期一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112.6.16生效)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修正重點說明 


112.6.16生效

新增規範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上限為7成,自本年6月16日起實施。

110.12.17生效

一、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第3戶(含)以上購屋貸款之最高成數一律降為4成,以進一步強化銀行管理信用資源,降低授信風險,避免資金流供囤房。

二、購地貸款最高成數降為5成,保留1成動工款,並要求借款人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以強化督促借款人加速動工之力道,增加住宅供給,避免資金流供囤地。

三、餘屋貸款最高成數降為4成,以加速建商出售餘屋,增加住宅供給,並避免資金流供囤房。

四、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最高成數降為4成,以配合購地貸款未動工興建之貸款成數上限下調。


貸款項目

貸款條件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4成,無寬限期

自然人

已有2戶以下房貸之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4成,無寬限期

已有3戶以上房貸之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4成,無寬限期

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

無寬限期,

上限為7成(自112年6月16日起實施)

第3戶購屋貸款

4成,無寬限期

第4戶以上購屋貸款

購地貸款

5成,保留1成動工款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
並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

餘屋貸款

4成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4成,合於以下條件之一者除外:
※抵押土地已動工興建開發
※借款人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開發計畫,並切結於1年內動工興建開發

*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及新竹市。
** 高價住宅: 指鑑價或買賣金額 臺北市七千萬元以上、新北市六千萬元以上,  
                    以外地區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其餘詳細內容,請參考

112.6.16生效(配合作業規定第五次修正)


參考資料

https://www.cbc.gov.tw/tw/cp-4217-158086-cfb01-1.html

https://www.cbc.gov.tw/tw/cp-4223-124873-79d4c-1.html

2023年4月13日 星期四

房地合一稅 2.0

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下列不動產所得須按新制課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
      3.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4.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



適用稅率

按持有期間決定課徵稅率,分境內/非境內及個人/營利事業。
修法後個人房地短期交易所得課重稅(35%、45%)的持有期間延長。

※豁免優惠稅率條款:
1.負擔重大傷病醫藥費,
2.非自願離職、調職,
3.受家暴或人身安全威脅,
4.欠稅或欠債且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5.依《民法》第796條房屋鄰居越界建築,
6.依《土地法》第34條共持有房地未經意遭變賣,
7.參與都更或是危老重建所分到的房屋,首次出售。

符合以上七種條件,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
個人或配偶必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等條件,房地合一稅率20%。


※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6年出售:免稅額400萬元,超過部分稅率10%。

自用須符合三條件:
1.售屋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2. 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出售不動產所有權人

持有年限X

稅率

境內

個人

X<2年

45%

2年<X<5年

35%

5年<X<10年

20%

10年<X

15:

營利事業

X<2年

45%

2年<X<5年

35%

5年<X

20%

非境內

個人

X<2年

45%

2年<X

35%

營利事業

X<2年

45%

2年<X

35%




課稅所得(稅基)=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課稅所得(稅基)x所得稅 稅率=所得稅



取得成本認定

1. 買賣取得者,以買入成交價額為準。

2. 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為準。

3. 附加成本

· 購入房屋、土地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在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 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4. 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可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相關費用認定

1. 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

2. 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公告移轉現值)/土地漲價總數額】*已納土地增值稅

3. 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者,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支付費用大於推計費用者如提供合法支出憑證,可核實認定。

土地漲價總數額認定

為了防止利用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之稅率差異來避稅,

修法後增設減除上限=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對於新成屋轉賣的房地合一稅試算,可以到財政部房地合一稅網站,把相關資料輸入,就可以得知新成屋轉賣要繳的房地合一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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