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都賣掉過戶了,11月自己還是收到地價稅單?8月31日是關鍵!
土地明明已經賣掉,也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為什麼到了11月,自己還是收到地價稅單?
更讓人不解的是,稅單上列出的竟然是全年地價稅,
難道土地賣掉之後,還得替買方繳稅嗎?
在台南,不論是出售持有多年的土地、透天厝附帶土地,
還是其他不動產,買賣雙方都應該注意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
很多人以為土地持有幾個月,就只需要繳幾個月的稅,
實際上,地價稅並不是按照持有天數計算。
究竟土地賣掉後,為什麼還會收到自己的地價稅單?
如果年底前才完成過戶,地價稅又該由誰負擔?
以下就從法規與不動產交易實務,一次說清楚。
一、土地已經過戶,為什麼地價稅單還是寄給我?
其實,這不是稅捐機關開錯單。
關鍵在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日期,
以及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
二、地價稅的關鍵日期:每年8月31日
依照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原則上於每年11月開徵,
課稅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納稅義務人是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所以判斷當年度地價稅應由誰依法繳納,是要看8月31日當天登記在誰的名下。
舉例來說:
情況一:8月30日完成土地過戶
假設地主甲出售台南的一筆土地,並於8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到了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已經是買方乙,
當年度地價稅原則上由買方乙負責繳納。
情況二:9月1日才完成土地過戶
如果地主甲直到9月1日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那麼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地主甲。
在這種情況下,當年度地價稅原則上仍由地主甲負責繳納,
即使土地在9月之後已經過戶給買方,
也不會因此自動將當年度地價稅改由買方乙負擔。
這就是地價稅最容易讓買賣雙方產生誤會的地方。
三、地價稅不是按持有天數自動拆算
許多人認為,既然土地在年中出售,賣方就應該繳出售前的稅金,買方則繳出售後的稅金。
但地價稅的法定納稅義務人並不會依照買賣雙方各自持有的天數自動切分。
收到地價稅單時,應先確認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
再核對納稅義務人是否符合當年度的法定認定方式。
四、實務上台南土地買賣雙方會約定分攤地價稅
實務上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會約定地價稅由買賣雙方按照持有期間分攤。
例如地主甲在9月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給買方已,依法甲仍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那麼可在買賣契約約定,雙方按照實際持有期間分攤地價稅,就可以依照契約約定在尾款結算時,由買方乙補償給地主甲10~12月應負擔的地價稅金額。
但當年度的地價稅仍由地主甲繳納。
五、地價稅 vs 房屋稅 納稅義務基準與切分方式比較表
六、參考資料
《土地稅法》第40條
地價稅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十一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各年地價稅以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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